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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书

时间:2022-08-04 02: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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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书

第1篇

[关键词] 公证;告知;法定义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109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203- 01

1 公证告知的意义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了公证员的办证行为。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告知义务。②减少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公证员就可以切实履行肩负的法律职责并能保护自己。

2 公证告知的对象

公证告知的对象最主要的是公证当事人(或其人),因为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公证告知的内容

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①程序性的告知内容。所谓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在办理所有公证当中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的办证程序、普遍意义上的公证作用、后果和公证送达等。在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中,当事人的公证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的权利包括申请公证员回避、委托他人申办公证(法律规定必须亲自办理的除外)、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改的权利和撤回公证申请、要求公证处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等。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等,同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为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内容的告知一般可使用定式的书面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阅读。公证人员只需在当事人阅读后询问其是否明白这些内容即可,如果当事人有疑问的再予以解释、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②实体性的告知内容。公证中实体性的告知内容是因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不同而有差异的,主要是公证人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告知相应内容的。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在单方性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遗嘱、赠与中,主要是要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后的权利义务及需要履行的登记或变更手续。在双方或多方性的合同、协议公证中,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公证人员从法律人的角度,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解释,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后果、可能承担的风险等。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后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登记等手续才能确保合同协议的生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的生效。

4 公证告知的方式方法

公证告知主要分为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两种形式。

①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方式还包括应用要素式公证书和在公证书中注明公证书的特定用途、公证书的生效时间等。如在合同协议类公证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许多已经公证的事项依然需要经过履行特定的程序才能生效。有些合同、协议必须经过登记或批准后生效,如婚前所作的婚前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必须经过结婚或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等。②口头告知。口头告知主要是在咨询、申请与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在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中,都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交流,告知的基本方式也表现为与当事人的口头谈话。在申请与受理阶段,虽主要是采取让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让申请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书面告知形式,但口头告知还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对上述内容的解释说明。

审查程序是公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真实情况、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确定是否公证及如何公证的阶段。《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真实情况的过程,也是公证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了解有关情况的同时必然有相应的告知内容。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是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也是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义务,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

5 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第2篇

房改房产权证过户所需材料:

1、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2、卖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3、买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第3篇

关键词:防范 继承公证 风险

公民如果死亡,继承人要想取得其遗产,登记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产、银行、证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是认可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公证,是不能进行更名过户的,因此,公证机构应把这项业务做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办理继承公证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其目的而设置许多陷阱,给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带来较大风险,如何防范办理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是每个公证人员面临解决的问题。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不可否认有些公证员水平比有经验的律师有过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识渊博,社会经验丰富,办证严谨。而有些公证员平时不爱学习,尤其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以至于业务底蕴不足,不能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办理公证所要注意的问题,执行程序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该调查的没调查,该取证的没取证,该核实的没核实,仅凭印象或经验办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确凿性不够重视,仅凭当事人口说,一味相信当事人,更有甚者,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故意造假,帮助当事人制作假证。

二是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落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通过到当事人的单位调查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走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单位,来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现在结婚、离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单位,所以单位很难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现况,至于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更难以核实,这就容易使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难以完全查清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所有继承人的详细情况。

三是当事人诚信观念缺失。这是造成继承公证风险的主要原因,办理继承公证不仅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同时还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程序相对繁琐,有的当事人感觉麻烦,出现做虚假证明的情况:有的被继承人还活着,当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继承人已经死亡或者行动不便,却找人冒名顶替;有的被继承人已婚,却出具其未婚证明;有的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证明材料却说只有一个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单位不了解具体情况,碍于情面,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述说而出具证明,有的直接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盖章。虚假证明可谓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此类公证一旦被曝光,违法失信当事人可以用种种理由进行辩解,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体舆论的箭头多指向公证机构、公证员,他们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

面对难度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的继承权公证,公证行业必须找出应对办法,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公证人员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对经常性和容易存在风险的公证业务进行分析和讲解,公证人员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勤勉进取,努力钻研,熟练掌握办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之间要多相互交流办证经验,探讨公证业务。另外公证人员要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诚信执业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公证人员。

二是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第4篇

[摘 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文章试从笔者公证实践中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就《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交流。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公证实务;适用

案情介绍:张×与徐×琴于一九七七年结婚,张×系初婚,徐×琴系再婚,徐×琴有一子徐×华时年二十六岁。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将户口落户张×家,与张×、徐×琴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继父,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1988年11月,张×与徐×琴因感情不和离婚。张×与徐×琴离婚后,因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年老体弱,徐×华仍与其保持联系,经常探望张×,对张×以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直至2011年6月张×去世。张×去世后,徐×华为其操办了丧事,火化、墓穴购置等一切费用均由徐×华承担。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1室住房一套,系其2003年取得产权。经公证处调查核实,张×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其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张×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现徐×华向公证处申办公证,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徐×华能否取得上述遗产?根据本案情况,在张×与徐×琴婚姻存续期间,张×与徐×华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但在张×与徐×华的生母徐×琴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是否还继续?徐×华在张×与徐×琴离婚后仍与张×有扶养关系,那么徐×华继承张×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的着重点在于张×与其生母徐×琴离婚后,张×与徐×华还是不是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笔者认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顾名思义,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事实而发生。既然是姻亲关系,那么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即解除,日本民法也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有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该最高法院的批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消失,相互间就有继承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该批复,只是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但不是指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这种姻亲关系不终止。最高法院的该批复是针对继父母曾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如果在其离婚后,得不到其曾经抚养过的继子女的赡养照料,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有悖于公平。因此,该批复不影响认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消失。既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消失,他们相互之间的继承权就不存在了。所以在本案中,徐×华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徐×华继承张×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但其是否能否取得上述遗产呢?如果能,那又是一种怎样的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与张×的继父子的姻亲关系也随之消失,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认定为徐×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张×扶养较多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徐×华应被认可为其可以分得张×的适当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仅仅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具体能分得多少呢?本案中,是否可以将遗产全部分给徐×华一人?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肯定的回答。1992年0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中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本案中张×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无子女,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9室住房一套归徐×华一人所有。

在公证实践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认为上述二者中无论适用哪个规定,对当事人而言结果是一样的,并不会因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很不严肃的,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同时,适用法律也必须准确,该二者取得遗产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是凭继承人身份取得遗产的权利,而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适当分得遗产权是法律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

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唯一根据是扶养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既不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的特殊民事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扶养关系。我国继承法创设适当分得遗产权这一民事权利,其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助人为乐、团结和睦、互帮互助,是发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如法定继承人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就遗产继承、分割问题能协商一致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用证使权;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的死亡;4.公安机关或死者单位人事部门的出具的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相关情况的证明;5.死者的婚姻状况证明;6.死者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慰藉,对其扶养较多等内容;7.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进行经济上帮助的相关凭证,收据,发票等。公证员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向相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要求取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尽了扶养义务的相关情况,情况属实,可以为申请人出具要素式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与取得遗产公证书也可以分别出具)。如果继承人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协商不成,则可以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参考文献]

[1]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4,(1).

[2]江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3-7,(1).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第5篇

1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

2 的法院:你(债主)应向欠教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3 证据的收集:注意收集保存全面的证据。

4 如果你(债主)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欠款人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欠款人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欠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债主)不用管欠款人父母的情况。

公民应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入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单位全称)因XXXX(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X X X X(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X X X于X X年X月X日在XX(地点)与鉴定勘验X X X(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XX、XX(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X X份,照片X X张,见证人X X(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X X X X》、《X X X X》(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X X X X(具体地点)的照片X X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 X X X年X X月X X日

妻子借钱。丈夫有偿还义务!

问:一个朋友借我20万元钱。有借条,她不幸去世了,请问她丈夫有还我钱的义务吗?她家有房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在借款的时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夫妻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1.共同债务,这是肯定由生存方承担履行责任的,这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2.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生前的个人债务,理论上由个人负责,但是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即产生了继承,夫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承担偿还责任。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离婚后夫妻死亡,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不存在继承关系了。

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问:我是一位在外打工的农民,请问我能不能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该如何缴纳呢?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问:我在外打工时受伤。我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候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房产和女儿扶养权问题

问:我和我丈夫于2008年8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归我扶养,房产对半分,但房子我前夫一直住着,答应给我一半房款,拖了一年也没有给我,后来我们私下又签了一份新协议,房子让他一直居住到2011年8月份。房产归我,他今后不用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可是时间快到了,他又变卦了,说还是按最初的协议,房产对半分,由于我现在已经组织了新家庭,又生有一子,他又以此为要挟,说他未婚,而我又有了子女,他要把女儿要回去。当然女儿回去了。房子也归他,他一直没有工作,根本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如果打官司我能赢吗?房产能判给我吗?

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第6篇

《婚姻法》新规出台,

男方父母笑女方父母哭

杨晶晶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她不仅长得漂亮,而且性格温柔,追求她的男士很多。可她对另一半的要求很高,挑来挑去,就成了剩女。父母对她的婚事很着急,多次催她去相亲。

2011年元旦,杨晶晶在相亲会上遇到了大学同学张杰。张杰比她大一岁,上学时两人没什么来往,没想到这次偶遇却擦出了火花,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并商定五一结婚。

3月8日,杨晶晶和张杰领取了结婚证。接下来,双方父母就紧锣密鼓地张罗他俩的婚事。张杰的父母在汉正街做食品批发生意,手头比较宽余,他们拿出100万元在武汉市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复式楼,登记在张杰名下。杨晶晶的父母都是退休教师,家境虽没有对方富裕,但也不甘示弱,包下了新房装修的任务,还送给女儿女婿一辆小轿车。杨晶晶和张杰如期举行了婚礼。

三个月后,《婚姻法》出台新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杨晶晶的母亲郑春琳在报上看到这条消息后,马上意识到不妙:在《婚姻法》新规出台之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没有特别指明的,产权不管登记在哪一方,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亲家出资100万元买房,登记在张杰名下,属张杰的个人财产。他们为女儿装修和购车也花了近50万元,万一将来两人闹离婚,他们可就太亏了,装修带不走,婚车又是贬值货,婚房却没有女儿的份儿……想到这里,郑春琳赶忙给杨晶晶打电话,要她在房产证上加名。杨晶晶却说:“我与张杰的感情很好,并不是看重他家那套房子才嫁给他的,再说,那套房子本来就是张杰父母花血汗钱买的,即使我们婚姻破裂了,我也不会去争去抢的。另外,我们将来还会有孩子,就算我没份儿,孩子总该有份儿吧,何必杞人忧天呢?”郑春琳觉得女儿太幼稚了,决定亲自出马,找张杰的母亲李碧云谈一谈。

张杰的父母从报纸上看到报道后,却是喜不自胜。为儿子置办婚房之前,老两口就曾向儿子提议,婚房由他们全额付款,但杨晶晶必须给他们打一张100万元的借条,万一哪天闹离婚,他们就可以收回这笔财产。张杰竭力反对,他们方才罢休。现在《婚姻法》出台了新规,认定他们出资买的房子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他们能不高兴吗?

正当张杰的父母暗自得意时,郑春琳打来了电话,约李碧云到附近的茶馆坐坐。在茶馆见面后,郑春琳就直截了当地对李碧云说:“你们二老为小两口置办那么大的婚房,真是晶晶的福气,晶晶嫁过去就是你们张家人了,现在《婚姻法》出台了新规,那套房子却与晶晶没有关系,希望你们能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这样我们做父母的心里也就踏实了。”李碧云笑着说:“我们就张杰这一个儿子,将来什么不都是他们的。虽然晶晶嫁过来只有几个月,我可是拿她当亲生女儿看待。如果张杰将来对晶晶不好,我也不会轻饶了他……”郑春琳知道碰上了软钉子,只好不再言语。这次谈话不欢而散。

儿媳要加名,

公婆百般阻挠生龃龉

几天后,杨晶晶接到了母亲生病的消息,她急忙赶去探望。郑春琳躺在床上有气无力地对她说:“这些天我总感觉头昏脑涨,睡不着觉,有一股怨气憋着,想吐也吐出不来。”杨晶晶知道母亲患的是心病,连忙撒娇说:“妈,放心吧,张杰向来都听我的,您要是非要加名,我让他加就是了。”为了让母亲宽心,杨晶晶当即掏出手机给张杰打电话,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要求。张杰不假思索地在电话中同意了。郑春琳的脸上这才露出了笑容。

晚上,张杰回到家却变卦了,支支吾吾地对杨晶晶说:“我下班后去父母那里取房产证,顺便把你要加名的事告诉了他们,没想到他们不同意。要不这事就算了。”杨晶晶一听,生气了:“他们不同意是怕我离婚分你家的房产吧?一家人两样心,这日子过得还有什么意思!”张杰辩解道:“我对你好不就行了,要加什么名,难道你想与我离婚不成?”两人为此争执起来,你一言我一语,各有各的道理。最后,杨晶晶流着泪说:“本来我没想加名,是我妈觉得加上名她才放心,看来我们的感情还不如一套房子对你重要,那你以后就和房子过吧!”说完,抱起枕头到客房睡了。

第二天,杨晶晶下班后回了娘家。张杰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无奈,张杰只得去做父母的思想工作。可无论张杰如何劝说,父母就是不同意杨晶晶加名,反而说杨晶晶太娇气,让儿子不要理她。

半个月后,杨晶晶见丈夫仍不妥协,只得使用最后一招――她给张杰发短信:“明天上午婚姻登记处见,换绿本,敌不过一套房子的婚姻我不要!”其实,杨晶晶的父母住的房子也挺宽敞,她是家中独女,这套房产终究是归她的,即使离婚,她也不会白要夫家的半套房子。她只想考验一下张杰对她的感情,没想到张杰对她是这样的态度。

杨晶晶下了最后通牒,张杰只得拿着一份将婚房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书来到婚姻登记处。两人见面后,张杰拉起杨晶晶就往公证处走,并深情款款地说:“我怎么会为了一套房子而失去你呢,公证也是算数的……”办完公证,两人喜滋滋地开车回家了。

第二天一早,郑春琳就打来电话,问女儿加名的事办得怎么样了,杨晶晶如实相告。郑春琳一听,急了:“你咋这么糊涂,这种公证属于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公证,当事人随时可以撤销的,你还是要他在房产证上加名吧,这样做才保险。”杨晶晶将母亲的话转告张杰。张杰没想到丈母娘如此较真,只得同意与杨晶晶一起去办理加名手续。没过几天,李碧云和老伴又到小两口家做清洁,无意中发现了他们藏在卧室床头柜里的房产证和公证书,气得七窍生烟,当即给儿子打电话,要他回来。张杰慌慌张张赶回家。一进门,李碧云就将房产证和公证书摔在他面前,劈头盖脸地训斥道:“你存心想气死我吗?我千叮咛万嘱咐不要加她的名,你却拿我的话当耳旁风。她这么有心计,你还对她百依百顺,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妈,你想得太多了,晶晶根本就没想过要分我们家什么财产,她这么做只不过是为了让她妈安心。”“安心?她妈现在安心了,可我不安心。你明天就把公证变更过来,这套房子是我和你爸出资买的,应该加上我们的名字才对。现在不是流行家庭股份制嘛,我和你爸各占房子50%的股份,你和她一个子儿也没有,空有其名!”张杰没想到母亲会突然向他施压,简直无法招架。

晚上,杨晶晶得知公婆的意思后,与张杰争执起来:“你父母什么意思啊,难道非要逼我们离婚吗?他们花了100万元为我们买房子,可我父母也出了50万元给我们装修和买车,如果他们要加名,那我父母也要加名。”张杰夹在母亲与妻子之间左右为难。杨晶晶见丈夫始终低着头不说话,就拿了几件衣服再次回了娘家。

郑春琳听完女儿的诉说后非常生气,她后悔不该拿50万元做陪嫁,如果可以重新选择,她宁愿拿这50万元为女儿单独购置一套房子,即便将来离婚,也不会落得人财两空。她又给杨晶晶出主意:“如果他父母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名,标明每个人所持有的‘股份’,那就把我们的名字也加上,我们也出资了50万元,那套房产应该按150万元的总价重新算股,因为装修房子理应算是房产的一部分,这笔费用完全可以加在房产上。陪嫁的轿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与房产合并在一起算股也不为过。”于是,杨晶晶将母亲的意思通过QQ留言传达给张杰。张杰收到留言后,只得去找母亲商量。

两家六口齐上阵,

持股加名酿惨剧

李碧云万万没想到杨晶晶的父母也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而且要求占有这套房产三分之一的“股份”。她生气地对儿子说:“你现在去找郑春琳说清楚,问她家当初付了多少装修款,我一分不少地还给她,至于小轿车,就请她开回去。她想在房产证上加名,门儿都没有!”原本是小两口的战争,现在一下子演变成了两家人的战争。张杰感觉问题严重了,不敢贸然把母亲的话传达给杨晶晶和丈母娘,只得冷处理。

很快,2011年中秋节到了,张杰买了一些礼品准备给父母和岳父母送去。9月12日早上,张杰先去了父母家。李碧云见儿子一个人来了,知道儿媳仍在娘家不肯回来,就拿出一张30万元的存单对儿子说:“这笔钱你拿去给杨晶晶的父母,就算是他们的装修费,车随后让他们开走,我只想她早点回来变更公证,这样我就安心了。”张杰说:“妈,晶晶去她父母家已有半个月没回来了,再这样闹下去,我们的婚姻说不定就被你们闹散了。你就省省心吧。”一向心高气傲的李碧云见儿子这样袒护儿媳,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呵斥道:“我和你爸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名,你现在就去告诉那个小妖精,我们张家的房产是不会让她白白占有的。”张杰见母亲如此固执,只得灰溜溜地走了。随后,张杰提着礼品来到岳父母家。杨晶晶见他一副无精打采的样子,就知道他没和父母谈妥,仍然坚持不肯回家。

儿子走后,李碧云心里闷得慌,就给好友徐老太打电话。没想到徐老太也向她诉苦,说她儿媳进门三年没生下个孩子,现在正闹离婚,要分走她家一半的财产,她可真是亏啊!李碧云心里一惊,徐老太家与她家的情况相似,过去都是在汉正街做生意的,这可真是前车之鉴啊!

9月13日一大早,李碧云就来到郑春琳家商谈房产证加名一事。郑春琳和老伴客客气气地招待她,杨晶晶却赌气在卧室里不出来。坐定后,李碧云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协议书对亲家母说:“张杰与杨晶晶都是30岁的人了,也该生小孩了,我们张家三代单传,所以我对晶晶寄予厚望,希望她能生个男丁,这样我就不反对她在房产证上加名了。”郑春琳没想到李碧云竟拿这种事作为交换条件,当即板起面孔说:“如今都什么年代了,你的思想观念还这么老土,生儿生女不都一样吗?你的想法恐怕晶晶很难接受,还是请回吧!”李碧云见郑春琳说话如此不留情面,就拉下脸说:“你催你女儿加名很积极,现在让她延续香火就不愿意了,你这不是明摆着想分我家的房产吗?请你转告晶晶,如果她不愿意签这个协议,那我们也只好收回房产,重新办理公证手续了。”“没你说得那么容易吧,那套房子装修的钱可是我们出的,要想确定房产的股份,只能按150万元的总价重新算股,我与老伴应该占有那套房产三分之一的股份才算公平。”“你们是出资了50万元作为陪嫁,但装修房子只花了30万元,还有20万元买了小轿车,可那辆小轿车一直是你女儿在开,你们想要就开回去,我们不稀罕。至于装修的钱我一分不少地还给你们。”说完,李碧云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掏出一张30万元的存单,放在了茶几上。郑春琳更加生气了,大声说:“你这是什么意思,要退婚吗?”“你说是就是吧,随便你怎么想!”李碧云说。杨晶晶听见母亲与婆婆的争吵声,立刻冲出房门,对婆婆大声说:“你要退婚可以,但要等我去了医院后,才能同你儿子办离婚手续。”说完,她飞奔下楼,开着车一路狂奔而去。

女儿走后,郑春琳预感情形不妙,急忙给女儿打电话,叮嘱她千万不要做傻事,堕胎要与张杰商量。听到这话,李碧云顿时愣住了,她没想到儿媳已经怀孕了。回过神来,她赶紧下楼,叫上等在外面的老伴一起开车去追。杨晶晶见公婆开车在后面追,就加快速度在前面飞驰。这时,张杰的电话也打来了,求她不要做傻事。但是,杨晶晶一句话也听不进去,继续开着车狂奔。10分钟后,在一个拐弯处,迎面来了一辆大卡车,杨晶晶避让不及,迎头撞了上去……

等双方父母和张杰赶到医院时,杨晶晶已经被送进了手术室抢救。几个小时后,医生告诉他们:杨晶晶腹中的胎儿已经流产,她本人左脑挫伤,左臂粉碎性骨折,可能会落下终生残疾。听医生这样说,在场的五个人当即痛哭流涕。张杰责怪他们不该为了一套房子争来争去,搅乱了他们的婚姻。李碧云和郑春琳则相互指责,几乎打起来。

9月14日,苏醒过来的杨晶晶决定离婚,张杰开始不同意,但是杨晶晶一见到他就心烦,不肯吃他送来的东西,甚至把他送来的东西扔到医院的走廊上。张杰见杨晶晶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婚。杨晶晶出院后回到了父母家。张杰则非常痛恨那套婚房,说什么也不肯在那里住了。李碧云和老伴只得把房子卖掉。

第7篇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A.记叙文语体B.说明文语体

C.公文语体D.议论文语体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B.被告人XXX无罪

C.判决被告人XXX无罪D.宣告XXX无罪释放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将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A.被告人XXXX(单位名称)B.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C.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D.罪犯XXXX(单位名称)

4.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D.仲裁调解书

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为

A.(2012)西刑初字第10号B.西刑字(2012)第10号

C.(2012)西初字第10号D.西初字(2012)第10号

6.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

A.依据B.理由

C.证据D.事实

7.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诉的依据B.处罚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见D.判决的根据

8.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A.拘留证B.逮捕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D.提请批准逮捕书

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时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是

A.民事判决书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D.民事调解书

10.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文书是

A.提请公证书B.公证请求书

C.请求公证书D.公证申请书

11.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尾部,需要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包括

A.勘查人、鉴定人和记录人B.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C.鉴定人、记录人和指挥人D.勘查人、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12.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做到

A.准确、朴实、庄重、形象B.精炼、生动、朴实

C.准确、精炼、朴实、庄重D.准确、朴实、简要

13.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B.民事决定书

C.民事裁定书D.民事判决书

14.通缉令的机关必须是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

1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

A.被告承担B.被上诉人承担

C.原告承担D.上诉人承担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17.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18.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有哪些具体要求?

19.现场勘查笔录正文部分中勘查过程主要应写明哪些内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

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不按规定,拒绝接收的,要责令改正。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9篇

菏泽 通过电子邮箱咨询的刘女士

你们姐妹俩是否享有继承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用证据说话。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抑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时有赠与你弟弟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你弟弟所有;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没有房产证的子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弟弟仅为产权人之代表,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姐姐能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证明弟弟只是你父亲房屋产权的代表,而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你们就共同享有继承权。

律师翟孝文

现在不能支取的养老金,

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丈夫是一名石油工人,我是一个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我从农村来城里嫁给他,过了二十多年,吵了二十多年,他嫌弃我没文化,说我不温柔。他工资越涨,脾气越大,过去因为怕影响孩子学习,我们没有离婚。前不久孩子上大学了,他提出分手,这种被人瞧不起的日子我也过够了。我也有一双手完全可以自立,我可以给人当保姆,可以给人洗衣服做饭干家务,也可以出摊卖包子馒头热乎饼,完全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于是我也同意离婚。我们家的房子,家用电器和存款等我知道可以分割,他账户上个人缴纳的二万多元保费,现在不能支取,要等他退休后作养老金使用的钱款,可否予以分割,如何分割?

大庆忠实读者云绣

云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实际到手的已经发给职工的养老金可以分割,即将到手的只是时间问题处于待发状态的养老金也可以分割。对于要等将来退休后发给的养老金,将来发多少具体数额不可测定,不具有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但个人账户上已缴纳的保险费在离婚时是确定的,这为日后领取养老金提供了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的。以不破坏养老金人身属性为原则,在处理这笔财产时,可以将这笔财产分给夫妻中在劳保账户署名的一方,然后由署名方再分给另一方;或者用其他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实物(房屋)、价金(存款)予以补足,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律师 王景龙

体检查出“小三阳”不予录用,

我哭了。

7月我大学毕业,去某经营比较好的大企业应聘文秘工作,又是考试又是面试,一路过关斩将,经过与近千名应聘者的激烈竞争,我脱颖而出,终于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协议。可几天前在上岗前的一次健康状况复检时,检出了“乙肝小三阳”,单位就通知我不要上班了。这事对我简直是“晴天霹雳”,打击太大了。和企业理论不成,我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上有禁止录用“小三阳”的说法吗?

通过电话咨询的痛苦的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