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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报告

时间:2022-06-24 19:57:22

导语:在税收自查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税收自查报告

第1篇

(一) 落实调查范围。税收资料调查以营业税企业纳税人为调查对象,我市地税系统税源零星分散,行业分布较为单一。征管系统数据显示,年全市50万元以上营业税企业纳税人仅68户,入库营业税额12769万元,20万元以上124户,入库营业税额14470万元,占全年营业税入库额的19.55%,要完成省局下达的一些调查指标存在一定难度。为尽可能地完成省局要求的调查指标,我局在下达调查任务时,要求以综合征管系统电子档案为基础,将调查工作与重点税源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全市纳税排行、所得税汇算等工作相结合,扩大了部分指标范围(如将“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调整为100%,即全部),确定了我市年度纳入重点企业调查对象。

(二)严把审核关。各基层单位选择业务技能强、政治思想素质高的同志按文件要求录入调查企业的信息和数据,对企业填报的数据严格审核,将今年填报的数据与去年填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能通过审核的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逐户核实。按照企业自审、税收管理员初审、县(市、区)局复审、市局终审的流程,层层把关审核。今年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数据时平均有1次重报,个别单位重报了3次,确保审核通过和数据上报质量。

(三)如期完成调查任务。本次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195户,占营业税企业纳税人的10.8%,比上年增加10户,超过省局要求营业税企业纳税人户数不少于5%的调查指标。其中,重点调查企业176户,抽样调查企业19户;被调查企业入库营业税29471万元,占当年营业税总额的39.8%,基本达到省局调查要求;年度49户重点税源企业全部纳入本次调查,入库营业税14035万元,占调查户数营业税额的47.6%;金融保险与邮电通信企业是我市的重点税源行业,我市将其全部纳入调查,共计73户(区县局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占调查总户数的195户企业的37.4%,金融保险业与邮电通信分别入库营业税3509万元和11696万元,均为行业营业税总额的100%;交通运输业入库1502万元,占行业营业税总额的73.7%;全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入库21288万元,本次调查的24户建安企业入库营业税2602万元,仅占该行业营业税总额的12.2%,未达到省局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建安工程是挂靠经营,营业收入与申报的税款都未反映在被挂靠的建安企业中;调查的房地产企业42户,入库营业税9817万元,占该行业营业税总额的52.5%;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5户,与去年持平,入库地税收入1410万元;调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纳税人29户,超过一半。本次税收资料调查,除建安企业调查指标未达到省局要求,其他指标均超额完成。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数据采集困难,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不够。一是部分调查的企业账务不健全,财务报表数据不完整,数据采集较困难,给调查表的填报造成一定难度。如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大多是核定征收企业,无财务资料。二是部分企业数据可信度不高。除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的财务指标比较完整,填写要素齐全外,其他部分企业采集的数据可信度不高。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挂靠单位较多,管理部门掌握的纳税资料与企业填报的资料差距较大,这些企业报送的“企业表”一般不包括挂靠收入/项目的税款,需要管理人员对其报表进行合并修改,因此数据的真实性可信度不高。三是税收数据存在重复的可能。调查任务中要求法人企业汇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非法人分支机构只填税收资料,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属同一管理机关的情况下会导致税收数据重复。

2.审核公式与实际矛盾突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要求尊重实际,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还“不得自行修改”,部分基层人员以此为由,对企业报送的报表不审核不修改,漏填错填指标现象较多,导致审核通过率极低。

3.数据分析综合利用率受限。一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多数基层单位对调查数据只做到了简单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按时上报,未能有效地对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利用。二是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单一,为按省局要求完成一些指标任务,不得不将一些非独立核算企业单独(如各区县市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纳入调查,税收指标缺乏财务数据的支持,行业样本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地进行分析利用,数据利用率低。

4.部门协作不够。税源调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多个职能部门,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工作主要归口于计财部门,计统工作人员不可能深入企业,对企业财务制度、财务报表不熟悉,不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审核公式与企业财务指标发生冲突时找不到解决的办法,部门之间存在配合协调不够的现象。

(二)对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建议。

1.简化数据录入。税收资料调查是税务系统一年一度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国地税同时开展,实际工作中,部分纳税人不愿意向地税机关提供增值税消费税数据及其他资料,给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建议,凡是共管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的纳税人,地税不填报财务指标以及国税征收的税收信息而仅采集地税税款信息,这样“企业表”中的税收数据全部为地税收入,这样既保证数据不重复,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第2篇

【公司税务自查报告一】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公司税务自查报告二】

根据*地税直查(201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x至201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x至201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x年—201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1x年—201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三】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xx市国税稽通(201x)445号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20xx年度至20xx年度三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县XX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三年十月,经营地址:XX县茅坪场镇白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39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投资,农副产品购销,煤炭开采、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42052588XXXXXXXX。

公司年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职工300人,连续五年来被XX县人民政府授予“先进纳税单位”称号,成为XX县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为XX县税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司主营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兼营煤炭购销业务;增值税由XX县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销售方式为坑货,结算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运输费及杂费由购货方负担,增值税税率20xx年—20xx年为13%,20xx年为17%,进项税主要为火工品、电力、柴油、备品配件、坑木、轨道等。09年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

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办理涉税业务。06年已通过宜昌市国税稽查局检查,07、08年也经过XX县国税稽查局检查,除因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少缴部分税款以外,无重大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能取得这种优异成绩的主要原因是XX县国税局对企业的精心辅导和精细管理!

二、税金缴纳情况:

1、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初公司库存原煤806。12吨,当年生产原煤184679。88吨,外购原煤32904。42吨,共销售原煤218311。28吨,实现销售收入49849498。43元,销项税额6480434。72元,进项税额1906922。60元,缴纳增值税4573512。12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9。57%,外购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7。20%。

当年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对全县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集中巡查的通知》精神,公司虚心接受检查,对发出商品等财务处理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更正,并足额缴纳了税金,20xx年1月17日,XX县国税稽查局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国税稽罚(20xx)2号”文件,对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罚款于20xx年1月18日上交。

2、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209272吨,外购原煤47008。34吨,销售原煤253968。12吨,实现销售收入79904230。43元,销项税额 10387549。96元,进项税额2768685。76元,缴纳增值税7618864。20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10。08%,外购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6。84%。

20xx年10月,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公司在国税局的辅导下,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增值税212687。66元,加收滞纳金2339。56元,于20xx年11月6日上缴入库。

3、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175365吨,外购原煤25866。91吨,销售原煤203410。54吨,实现销售收入52625469。36元,销项税额 8946329。85元,进项税额3049808。96元,其中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489155。15元,应缴纳增值税款5896520。89元,实际入库 6876334。67 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12。57%,外购原煤增值随税负率2。46%。

20xx年3月,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共同打造良好的税收环境,XX县国税局与我公司签订“纳税责任书”,征纳双方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基本要求、基本职责、国税机关承诺事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