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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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随之而来的有关工程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涉及到有关工程造价的纠纷。工程造价的纠纷可能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企业要增加利润,节省成本,就必须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造价纠纷。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1],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造成纠纷的常见原因
(一)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
现在的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少而施工单位多的局部,在这样的市场下,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计价规范》和设计图纸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一般会约定“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施工单位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报价。
(二)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建设单位通常会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成本。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会导致矛盾的产生。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减少、增加、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这样会导致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而另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风险因素。
(三)签证索赔问题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2]。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目前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不及时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四)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
一般建设单位约定把工程结算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甲方再把这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这里,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预留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三、如何处理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识存在偏差的原因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造价纠纷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后,对鉴定报告双方往往各持异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需注意如下几点:
(1)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3]。鉴定材料作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和鉴定依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2)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代替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而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4。
(2)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一方或双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而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同时有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院认定时,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2)应当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认定,而是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不经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对按哪种方案鉴定,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做出认定[5]。
(二)针对偏差的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从纵向角度来看,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地方、哪个点提出异议;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问题的理由;应该是什么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1)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不当、适用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2)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文件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认定及质证问题。3)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总结,并且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补充鉴定等。4)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纵向、横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6]。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专业人员和人员的参与。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因此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与人员讨论异议,相互之间达成共识,最后,由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以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4)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鉴定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相关要求,如视情况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
(三)根据解决思路提出的措施
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鉴定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7]。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遇到造价纠纷需进行造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鉴定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庭错误地做出鉴定决定,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应与专业工程造价师紧密配合,减少疏漏,降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黄崇廉. 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4):16-17
[2]林伊筠. 水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 (10):87-88
[3]谢会明.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10):52
[4]李兴怀,王卫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 建设监理, 2008, (04):35-37
[5]程明勇,李辉.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 2010,(12):98-99
[6]王愧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中国司法鉴定, 2007, (04):66-67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103-04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城市社区公共安全治理指标体系构建”(编号:SK2ZY2014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信息库建设”(编号:13@ZH013)
住宅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财产乃至生命安全,但是,由于住宅工程建设的内在特质与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原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从“楼歪歪”到“墙脆脆”,从别墅壁炉砸死幼童到房屋整体倒塌的质量事故不断上演,有关新建住宅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投诉也呈上升趋势。[1]据《中国房地产质量信息监测报告》显示,我国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渗漏、开裂、设计缺陷、空鼓、墙体不垂直等12个方面。我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经验。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保障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缔造宜居环境。
一、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探索历程
(一)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法国是最早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1792条催生了“建筑物十年期保证制”的诞生,即“如按一定报酬完成的建筑物因建筑工程或地基的瑕疵致建筑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建筑师及承揽人应于十年期间内负担赔偿责任”。此后,原法典进行多次了修订,开发商、承包商、部件生产商均须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则始于1978年制定的《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该法规定,一项工程竣工后,承建的企业要对这项工程的坚固性及安全性负责在10年内保持最初确定的要求,对独立与建筑物的设备要负责两年。同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等单位)都得向保险公司投保,这项制度后来被称为“潜在缺陷保险制”(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与IDI制度相配套,法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建筑技术评估与检查机制,技术评定检查机构在评定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建筑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即有权责令工程停工,其对建筑工程签发的合格证书是IDI生效的前提条件。1990年7月31日后,对于自建且用作大公司办公的房屋不再强制投保,但所有住宅仍需要强制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制逐渐被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及加拿大部分省均实行强制保险制。
(二)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探索历程
1.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酝酿期(2000年以前)。自我国住宅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起,国家加快了出台与新建住宅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步伐。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列“建筑工程质疑管理”一章,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责任,提出了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但是,除《建筑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之外,并未将保险引入工程质量管理范畴。
依据《建筑法》精神,国务院于2000年1月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具体保修年限。根据原建设部《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建筑管理司曾酝酿工程保险制度,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印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但上述《意见》一直未对外。
2.“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模式探索期(2001―2004年)。随着加入WTO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制度开始进行政策视野。2001年11月起,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研究”课题组,2002年5月对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进行了考察,撰写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研究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条例》、《关于开办“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情况汇报》(向保监会提交)等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多次邀请房地产经济、金融保险以及住宅建设领域专家就住宅质量保险制度总体架构、运作机制和具体条款进行反复修改,2002年9月12日通过专家论证。
2002年10月31日,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行“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获得“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A级住宅项目提供10年期“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地基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墙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投保费由开发商支付。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直接向房主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同时,保险公司对承包项目建筑质量风险进行跟踪监督。
然而,自该项实施起两年内,截止2004年10月20日,仅有171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预审,46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终审,而只有北京金宸公寓、成都蜀风花园・兰苑一期、厦门“花天花园”、陕西“景观360”等少数项目的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意向书,全国只有一个项目签订了协议。[2]该项合作制度实施效果与预想相去甚远。
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探索期(2005年至今)。2005年8月5日,保监会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意见》指出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是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一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推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在北京、天津、上海、厦门等14家分公司试点经营后,2007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该产品承保开发商开发的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导致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可为建筑工程提供长达10年的主体结构保险保障,同时,开发商还可以选择附加险条款对渗漏、管线、安装工程等进行保障。2008年,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长安保险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在珠海格力广场和苏州天辰花园这两个项目上获得成功。[3]但是,目前市场上仅有人保财险、平安、太平洋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保险。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然而,又五年过去了,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迟迟未见动静。
二、中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发展困境分析
一个国家通常出于公共治理目标,会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存在的风险或发生质量事故后难以追究责任的风险采取强制保险制度。住宅工程质量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中的问题,其质量问题既有可能产生于勘察、规划设计、材料、施工等技术问题,也可能来自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管理问题。因此,住宅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离不开国家科学政策引导和强力推行。然而,无论是“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还是“133号文”,目前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政策均属自愿保险,无强制效力,这是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十几年来始终没有冲突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同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保险制度,兼具商业保险、普通民事担保和社会保险的三重属性,其风险性质与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必然要求保险人成为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工程质量监管主体,结合工程管理内在特点进行保险制度创新,优化保险产品、控制保险风险。但是,由于国家主导性不突出和政策设计偏差,在非强制下的保险公司主体角色没有确立起来,与其配套的资信审查、责任追偿、保险费率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测量鉴定等机制未确立起来,导致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创新不足、保险业务推进缓慢。
(一)资信审查机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能够有效发展的社会前提就是建立有关住宅开发商或各参建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以此确定该投保单位的保险参数、保险方案、资信累计等情况,从而达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拓宽交易空间、维护保险业务安全,提高相关单位竞争力、淘汰低信用评级单位的作用。从国外经验来看,保险人通常都特别关注投保人资信状况,重点考察其品质、能力和资本等基本要素。在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资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借助行政或准行政能力来判断资信状况,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限对通过建设部门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进行承保,而达到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往往是条件极其苛刻的项目,同时也可能是工程质量最有保障的项目。保险公司绑定A级性能认证,事实上等于设置了严格的承保条件,既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业务量的发展,又打击了开发商的积极性(好的工程更不必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展业推广从根本上受到掣肘。
(二)责任追偿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偿,由此将义务人违约责任后果移转至义务人自身,从根本上遏制义务人的任何主观违约企图。在责任保险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12]然而,在我国目前探索的住宅质量保险协议中,仅设计了工程质量缺陷险,无工程质量责任险,这使得保险公司不但完全承担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也无法有效应对各责任主体出现经济学上的“败德行为”,保险公司的风险完全不可控制,大大制约了保险公司承保、开拓业务积极性(见图1)。
图1 我国目前探索的住宅质量工程保险制度
(三)保险费率机制、科学制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计算方法,是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实施的最基本操作点。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积,费率过高会提高投保成本,增加投保人经济负担;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无以为继,保险公司就没有内在激励。当前试行的多家保险公司均执行统一的高费率(销售金额的0.5%),没有形成对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正向激励。[5]
(四)检测鉴定机制。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其职责涵盖了从设计方案到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建筑功能等工程竣工的全过程。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机构作为高度专业、高度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质量鉴定和项目监控,不但可以为保险人承保复杂的住宅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险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
目前我国保险人在自身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的情况下,难以准确评估投保工程项目风险状况。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一些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样板工程”和获得各类嘉奖的住宅项目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表明保险人的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5]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下的监理单位虽具有第三方检测相关技术能力,例如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需要持续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然而由于其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险人显然不能采信受雇于建设方的监理鉴定结果。[7]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
着力构建和加快推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质量强制保险制度,使保险公司成为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是解决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应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两种,将住宅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利益、责任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环环相扣的共生关系,促使参建各方切实承担各自风险和责任(见图2)。
图2 新型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架构
(一)工程质量缺陷险。开发商须对所售住宅购买缺陷保险,其保费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受益人为业主。当住宅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对保险信息后,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或者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开发商信誉记录灵活调整保费率,促进开发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责任险。建设方(开发商)和所有住宅工程责任主体均应购买工程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等等。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缺陷的,保险公司向业主赔付后有权追究缺陷产生原因。如果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缺陷是由某参建方主观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该参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也会记录到该参建方信誉记录中,对其今后参保费率形成经济约束,从而起到监督参建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义务。如果缺陷不是参建方主观故意行为,则可用参建方所投责任险的保费收入补充其在缺陷险上的支出,支撑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推进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构建的政策建议
(一)修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对未参保的住宅工程建设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备案手续。其次,在住宅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险费支出条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住宅工程提供贷款时必须满足参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条件。第三,房地产项目销售时,未取得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最后,为保障保险人追偿权,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6条关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保监会、银监会以及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互连互通的工程质量信用体系,支撑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行。可结合现有住宅性能认定标准、资料和经验,综合收集住宅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业绩、资信、信誉、奖惩情况等,参考其他行业保险信用评价概率模型,设计一套科学、客观公正、权数要素明确的资信评级系统。
(三)改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方法
保险公司可借助中介咨询单位的力量,根据住宅性能等级评定结果,工程技术风险状况,同时参考工程质量等级、工程区域差异、建设单位信誉水平、资金规模、施工单位技术能力等因素实行费率差异化:对于住宅质量等级低、建设单位信誉低、施工单位技能低等情况实行较高费率和更为严格的参保条件;相反的住宅质量等级高、建设单位信誉高、施工单位技能高等情况实行低费率,甚至可优惠参保。由此,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有激励和淘汰机制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创新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动态竞争机制,从根本上对相关责任单位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四)培育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
加快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首要的是培育第三方实测实量机构,其既可以作为开发商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保险人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项目工程过程中每个节点(如混凝土、砌筑、粉刷、门窗、防水、外墙等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质量及安全抽查、把控。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聘第三方检测机构,代表保险公司对从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设计、中期施工、到后期维修保养咨询都实行监管,对所有投保的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者进行技术风险评估,分阶段出具风险管理报告,而该报告也是保险公司核保理赔的主要依据。不仅如此,由保险公司委派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可与建设方雇佣的监理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克相生,由此形成新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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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雄辉.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住宅建筑工程风险管控和质量保障的有效途径[J].中国建筑防水,2010(21)
[4]何绍慰,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经营误区[J].上海保险,2009(3).
[5]宋宗宇,曾林. 住宅质量保险的立法模式与制度选择[J].建筑经济,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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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雅丽,夏楠,陆彦.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的实施方案探究[J]. 工程管理学报,2012(6).
Research on Accelerating th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in China
Wang Hongxin
[Abstract]Due to the 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incomplete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ccidents related to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happened a lot in our country and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advanced slowly. Adapt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governing by law and realizing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s legally,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legislation, construct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reform the insurance rate and cultivate third - party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so as to accelerat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suitable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在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3.3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淤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的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那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关键词: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处理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第5.0.6条、5.0.7条的规定,共分为五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验收。其中前三种是能通过正常验收的,在此不再多述。第四种是特殊情况的处理,虽然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但经过加固补强等措施可以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协商,根据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第五种情况是不能验收。通常这样的事故是发生在检验批,当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常应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进行分析,找出是哪个或哪几个项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有哪些条款不符合标准规定,影响到结构安全。造成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很多,有操作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不善方面的,还有材料等质量方面的。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返工重做包括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及更换设备、器具等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后,应重新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如某栋住宅楼一层砌砖,验收时发现砖强度等级为MU5,达不到设计要求的MU10,推倒后重新使用MU10砖砌筑,其砖砌体工程的质量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重新验收质量时,要对该项目工程按规定重新抽样、选点、检查验收,重新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多是某项质量指标不够,多数是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试块或试验结果报告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验测试。其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能够达到原设计要求,这种情况应按照正常情况给予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类似,多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多数也是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以及试块试验报告有缺陷,不能有效证明该项工程的质量情况,或是对该试验报告有怀疑时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这种数据达到设计要求的差距不是太大。经过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认为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如某栋五层砖混结构建筑,一、二、三层用M10砂浆砌筑,四、五层为M5砂浆砌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其三层砂浆强度仅达到7.4MPa,未达到设计要求,按照规定应不能验收,但经过原设计单位验算,砌体强度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返工和加固。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认可证明,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设计责任就是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认可证明,也在其质量责任范围内,可进行验收。
以上三种情况都应视为是符合规范规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只是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使资料证明不了工程实体质量,经过补办一定的检测手续,证明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给予通过验收是符合规范规定的。
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种情况多数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如同第二、三种情况,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也认为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和事故分析,找出了事故原因,分清了质量责任,同时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协商,同意进行加固补强,并协商好加固费用的来源以及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通常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通过加固补强后只是解决了结构性能问题,而其本质并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均属造成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照协商文件验收,也就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这种情况实际是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应算在不合格工程范围内,如墙体强度严重不足,采用双面加钢筋网灌喷豆石混凝土补强,加厚了墙体,缩小了房间的使用面积等。又如某工程地下室发生渗漏水,采用从内部增加防水层堵漏,满足了使用要求,但却使那部分墙体长期处于潮湿甚至水饱和状态,留下永久性缺陷。
五、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这种情况是很少的,但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通常是在制订加固技术方案前就知道加固补强措施效果不会太好,或是加固费用太高不值得加固处理,或是加固后仍达不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这种情况发生就应该坚决拆掉,不要再花大的代价来加固补强。
1鉴定工作的依据和程序
2006年,建设部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文),用以指导和规范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对既有幕墙的保修和维护责任、维护和检修、安全性鉴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省市也纷纷和实施了更具体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技术性标准,广东省于2007年了《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文),对广东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现阶段进行既有幕墙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有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T21086《建筑幕墙》,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T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等,广东省于2011年了《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T15-88),作为地方性标准使用。根据广东省细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既有幕墙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性鉴定:(1)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1994]776号文附件)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2)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3)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4)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5)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1)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2)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特别规定: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应委托具有检查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2)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4)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签订委托鉴定合同。(5)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6)分析计算。进行幕墙结构体系受力分析,验算构件的承载能力。(7)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8)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
2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幕墙作为建筑物护墙,是由面板和支承体系及一系列配件附件等组合而成、附着在建筑物外立面的独立的外墙系统。幕墙充当建筑外立面并具备外墙的功能,如强度、刚度、防雨水渗漏、隔声、防摩擦声、采光、热工、防火、防雷等。对既有幕墙进行鉴定,就是针对其组成部分及整体系统的质量状态和功能状态进行评价,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状态,给出鉴定结论和维护建议。与主体结构可靠性的内涵相一致,幕墙的可靠性是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统称,鉴定工作依工作量、侧重点和深入程度的不同,既有幕墙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以及同时包含此两种鉴定的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幕墙材料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等环节,以下作简要介绍。
2.1材料的检查测试材料的检查测试应先检查其技术资料,核查质量保证文件与现场材料及其相关参数的一致性。当现场调查发现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性能退化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至少5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力学性能。材料的检查测试,采用现场测试和取样实验室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金属型材和板材的检查:金属型材和板材应检查外形尺寸、壁厚和板厚、表面处理层膜厚、表面腐蚀(锈蚀)、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和板厚重点检查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2)表面腐蚀(锈蚀)及外观检查:应检查铝合金型材和板材与其他金属型材的接触部位是否有双金属腐蚀情况,重点检查螺栓连接处、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和防雷连接点等部位,铝合金型材和金属板材表面防腐处理层的损坏及基材锈蚀情况。(3)玻璃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品种、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边缘处理情况。中空玻璃还应检查粘接密封质量和露点。玻璃边缘处理方式的检验,采用目视观察和手试的方法,检查玻璃的磨边、倒棱、倒角质量,是否有缺棱、掉角等缺陷。检查玻璃外观质量,表面是否有明显的划伤、损伤或霉变现象;夹层玻璃是否有分层、起泡、脱胶现象,脱胶的大小及部位;中空玻璃是否有起雾、结露和霉变现象;镀膜玻璃是否有氧化、脱膜现象。当玻璃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应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测方法,分析玻璃破裂的原因。(4)石材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品种、厚度、外观质量、边缘处理情况及必需的物理力学性能。石材外观质量主要检查是否有裂纹、边缘缺棱、缺角、锈斑等缺陷和表面的风化侵蚀现象。必要情况下在适当部位抽取石材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的检测:吸水率、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当石材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和检测方法,分析石材破裂的原因。(5)耐候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外观质量检查、粘结质量检查。其中资料审查包括:胶的品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耐久性和位移能力等级、接缝位移量和密封胶的适用性。检查接缝密封胶是否开裂、起泡、软化发粘、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检查耐候胶粘结质量,检查接缝密封胶和基材是否粘结良好,同时检查胶体弹性,有无老化。(6)结构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胶缝粘结宽度和厚度、注胶质量、粘结质量、外观质量的检查。相关资料审查包括结构胶品牌、型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相容性和粘接性检测报告、对基材底漆处理要求、变位能力及对计算书要求的符合性。如基材需要采用底漆处理,应检查相容性检测报告和结构胶注胶记录中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外观质量检查包括检查结构胶是否有开裂、起泡、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对硅酮结构胶注胶尺寸及注胶质量和粘结质量的检查,首先应将幕墙结构装配组件拆下分解,然后进行检测,切开胶缝横截面,观察胶缝是否注胶饱满,有无气泡。检查结构胶粘结质量,分别对结构胶两面粘结的基材进行剥离试验,以检验硅酮结构胶是内聚破坏还是粘结破坏。胶样的力学性能测试,采用取样实验室测试方式进行。(7)五金零件及配件的检查:主要检查材质、厚度、外观质量、表面腐蚀锈蚀、非金属零件配件的老化情况。对不锈钢和其他合金材质,可进行取样分析判定。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的使用功能及安装牢固程度,采用手动试验的方法现场检查。
2.2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包括以下文件和内容: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隐蔽验收记录、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构件和主体结构及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防雷构造、防火构造、单元式幕墙的封口构造、幕墙热工构造、结构构造与设计文件及现行标准规范的相符情况。当设计文件及资料不全或实际构造与设计文件不相符时,应补充测绘幕墙的典型立面分格,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和主要构造方式等。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确定幕墙结构承载能力验算所需要的相关参数。对隐蔽部位可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按每个鉴定单元各类结构构件和构造节点总数的1%抽样,且均不少于5个构件或5处构造部位。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包括:预埋件、后锚固节点、立柱连接节点、梁柱连接节点、变形缝、开启窗、防雷构造、防火构造、热工构造等。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的检查:检查明框幕墙的面板嵌入量。检查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面板固定压块和金属板固定耳板的规格数量及固定情况,检查固定压块或固定耳板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情况、测量压块或耳板及紧固件规格、间距。检查吊挂式全玻璃的玻璃上端吊挂夹具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下端支承全玻幕墙玻璃与上下端槽口以及吊挂式全玻幕墙玻璃与下端槽口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并测量玻璃与槽口的镶嵌尺寸。检查点支玻璃幕墙的面板支承连接装配构造,检查驳接头、爪件等支承装置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检查石材幕墙面板支承连接的装配构造,检查石材的钢销、铝合金挂件、背栓、不锈钢挂件等连接件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测量连接件和紧固件的规格。当缺少幕墙设计文件或工程现场难以测量幕墙构造、构件截面尺寸时,对最不利条件下的幕墙板块或构件进行静荷载检测和计算分析。
2.3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鉴定工作实践中,设计复核和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一般多用于早期建成的幕墙工程,其设计施工不规范,缺少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各设计参数和材料物理性能参数多由现场测量、材料测试得出,属于设计反算。工程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除非委托方特别要求,正常情况下一般仅进行常规设计审查,此环节不详述。
3工程实例分析
由检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鉴定工作较完整地涵盖了幕墙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各结构构造,着重考察的是系统的质量现状。与主体结构相比,幕墙系统使用期限短,性能随时间退化快,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高分子有机材料———硅酮密封胶作为结构部件,这是高分子有机材料的固有老化特性所决定的。对于既有幕墙系统,特别是隐框玻璃、半隐框玻璃、开启窗等以硅酮结构胶作为结构受力部件的系统而言,硅酮结构胶是幕墙系统安全性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也是这类既有幕墙检查鉴定的重点和质量控制点。然而硅酮结构胶的性能退化(老化)规律是相当复杂的。首先,硅酮结构胶是一种混和物,各品牌产品的成份和配比各不相同,产品性能各有差异;其次,在使用过程中,胶体所处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不同,胶体的老化随使用环境不同而呈现出很大差异。以下通过工程鉴定实例简要介绍旧硅酮结构胶的取样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工程概况:某工程位于广州市区,总高19层,72.8m;幕墙工程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形式,幕墙工程总面积约5000m2;199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取样情况:结构胶通过开启窗取样,取样数为9组。取样分布于9个楼层。测试情况:将胶样进行修整,制备成哑铃型试样9组,进行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邵氏硬度、质量损失率等四项测试,试样如图1所示,拉伸测试如图2所示,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邵氏硬度和质量损失率指标分别用原胶样和拉伸测试后的残胶测试,不用哑铃型试样)。修整试样,制备成符合条件的后粘结H型试样4组,进行拉伸测试,试件及破坏后状态如图3、4所示,测试结果如表2所示,后粘结试件参照广东省《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附录A的方法制备,用高强硅酮结构胶将胶样两面粘结于铝板,按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后进行拉伸测试。对本例中的胶样而言,该结构胶后粘结试件最大强度平均值1.29MPa,高于GB16776的0.6MPa要求值;最大强度伸长率平均值88%,弹性一般;0.14MPa定伸伸长率数据较离散,波动范围在5.9%~9.1%范围内;由于没有该结构胶原始数据,无法定量比较。定性分析该结构胶强度指标较好,但硬度偏高,模量偏高。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中对结构胶的指标评定均是针对H型试件而言的,但旧胶不具备制样条件,哑铃型试件所测出的力学性能指标与H型试件存在一致的定性关系和大致的定量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参考。相比较而言,后粘结试件的受力状态更接近胶体的实际受力状态,尽管从工程现场所割取的胶样很难达到标准要求的胶体尺寸12mm×12mm(GB16776规格),但大量的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尺寸为12mm×6mm的试件与尺寸为12mm×12mm的试件,其最大强度和最大强度伸长率指标相差不大。因此本例中,后粘结试件的测试结果仍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结语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在社会正常运转中,房屋建设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保证社会正常生产与经营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的房屋安全管理,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不仅会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社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建设速度正在大幅度加快,但是因为不适当的房屋工程管理或是一些其他的人为因素,社会上出现的房屋安全事故也较多,因此,必须做好房屋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面的房屋建设安全管理,以便更好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全。
一、问题分析
(一)房屋安全管理问题
现阶段社会很多的房屋工程建设中,一般缺乏较为完善的施工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者是建筑材料没有按照施工标准使用,或者是在施工现场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或者是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种种原因使得房屋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房屋建设完成之后,人们如果对房屋设计不满意或者在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想要改变房屋格局,就会对最初的房屋结构进行一些拆改,例如改变房屋荷载、变更房屋使用用途等,这样就给房屋造成了较大损害,导致房屋居住安全隐患的出现,甚至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此外,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一般不固定,表现出较大的流动性,加上施工现场又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工作繁重,使得房屋安全有着较大的变化性,不易于实施有效的管理。同时,受到一些自然因素的影响,房屋的安全性也会有所降低[1]。
(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
在现阶段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都没有较高的职业水平[2]。在房地产行业,执业人员资格本应该是由房地产经纪一方和相应的物业管理一方以及房地产估价一方,这三方共同建立的,但是就现阶段的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来看,执业资格的确定只经过了房地产部门,鉴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从业资格培训,这就导致了鉴定人员缺乏较高的职业鉴定水平,在鉴定工作中完全凭经验进行,没有较高的鉴定技能,对于鉴定报告的准确度不能做到有效的保证。此外,就现今的房地产信息管理而言,还没有实行系统化的房屋信息管理[3]。现有的房屋信息管理工作也只是在静态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房地产行政部门实施,动态的房屋信息管理还没有开始设置,这就导致了不能对危险房屋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不能及时了解危险房屋的具体治理现状,更不能实现危险房屋的登记,也无法完成危险房屋的注销。
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建议
(一)全面实施房屋施工管理
针对现阶段房屋施工设计不完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范工程管理、严格审查工程质量的方式解决。对于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必须做好资料的收集以及施工现场勘探工作,根据施工规划标准,确保工程设计符合防火、防震等多方面的标准,实施全面有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而言,各项施工作业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施工设计的相关标准,做好施工材料的进场严格检查,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以便能够在房屋建设工程的每一道施工工序都能够符合质量标准,通过合格的工程验收。对工程监理单位而言,为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全面的工程监理计划以及具体的工程监理实施方案,按照施工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而言,对于施工图纸的审查要按照抗震设防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房屋工程能有较好的抗震能力。对于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出具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实施动态化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
针对现阶段对房屋安全实施静态化管理的现状,有必要建立动态化的信息系统,实施全面的、网络化房屋安全信息管理。透过该系统的构建,能够对房屋的灾害、防汛等动态信息实施全方面的记录和管理,及时更新房屋信息,保证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和较高的完整度。同时,透过该系统,能够实现对危险房屋的有效管理,做到随时了解危险房屋治理现状,不仅可以实现危险房屋登记,更能够完成危险房屋的注销。另一方面,就居民的安全意识而言,也要加强宣传,在社区管理中引入完整的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通过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实现自主化的房屋群众安全管理。而且,对于房屋安全,还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定期的安全排查,实施有效的房屋安全监控,总结房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
三、优化房屋安全鉴定对策
(一)增强鉴定意识
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鉴定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做好房屋安全鉴定,不仅有利于实现科学化的、准确化的房屋安全判断,还有利于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性。因此,各单位应该明确房屋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房屋鉴定工作,实现全面化、规范化的行业管理,实施系统化的鉴定人员从业素质培训,提高其鉴定水平,以便能够保障鉴定报告的准确性以及鉴定文书的质量。此外,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各单位也一定要严格遵守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严格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分工,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此外,对房产管理部门而言,还要严格履行房屋鉴定管理职责,实施规范化的房屋鉴定管理。
(二)强化鉴定标准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能够以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鉴定标准加以全面强化。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需要较强技术性的工作,对于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各单位一定严格遵守房屋鉴定安全标准,根据最新的政策以及行业标准,实施规范的房屋安全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同时,对于房屋完损程度的鉴定,各单位要遵守《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进行相关工作,对于经过鉴定确定为非危房的房屋要按照此标准鉴定完损程度。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除却必须遵守的鉴定标准外,还有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
结语:
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不仅能够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还能够确保房屋的抗震能力,有利于对房屋安全做出较为精确的评价,也有利于对房屋的加固和改建做出正确的决定。本文以房屋建筑管理与安全为视角,通过分析现阶段房屋建设工程管理与安全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与怎样进一步优化房屋安全鉴定提出了建议,以便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
[1]胡颖,张琬,韩军.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J]. 江苏建筑,2012,01:29-31.
【关键词】土建工程;监督管理;质量控制
1 土建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原因
1.1 质量问题
土建工程是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往往会因为施工管理监督的不到位、技术上和材料不合格等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危害,小则出现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大则出现重大事故。因此,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应该大力抓好、抓紧和抓牢,严把质量关。
土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多种多样, 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建筑物的变形、错位、倒塌、破坏、倾斜、漏水、渗水、刚度较硬、强度不足以及断面的尺寸不精确等。
1.2 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违背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不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和规程运作工程项目。
1.2.2 没有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1.2.3 地基没加固和处理好。
1.2.4 设计时考虑不周,设计的结构构造不够合理。
1.2.5 原材料和制品不合格。
1.2.6 施工管理出问题,施工单位不按照图纸施工。
1.2.7 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
2 工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的标准和考核,对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起着指导作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环节,是工程完成好坏的主要因素。要建设质量合格的项目,必须从各个方面实际抓好质量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般土建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由谁来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业主的规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招投标应全面实行市场化、社会化, 让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争, 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个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2 原材料检验
土建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施在工之前进行严格的检验, 只有原材料的各种技术性能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后才能使用。施工建设单位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应该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高度重视原材料的使用认证,避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2.3 强化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前的设计, 这是最关键的。第二阶段的补充完善设计也很重要, 设计部门应经常到所在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勾通交流, 随时解决工程变更问题,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使工程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 保证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2.4 加强施工队伍建设
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施工素质, 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成败。施工单位的素质建设也是对施工顺利完成的保证,好的施工单位才能有资质承接大的项目建设。
2.5 控制好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是制约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合理的安排是加快施工建设的重要手段。要提高工程质量, 就必须使工程进度服从工程质量, 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 合理地安排工程进度。
2.6 发挥监理的作用
监理工作是工程管理的核心, 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应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应以合同进行监督, 提高监理的业务素质。
总之,工程质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要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必须从每一个细节做起, 严把质量关。
3 工程质量的监督
3.1 工程实际监督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三关”,即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用好“三权”,即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三重”,即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三性”,即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 要把质量监督贯穿整个工程项目中。
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其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对施工建设单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质量保体系完整健全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过审查监督,使质量控制形成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 实行签字负责制度, 出了质量问题, 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检验频率是否满足, 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把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 实现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来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因此,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 监督监理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环节, 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进行检查, 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中间交工报告、中间后台计量等资料。
加强施工现场的抽检, 增加监督的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地方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督工程师通知书》,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对严重影响建筑质量的责其停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质量问题上实行“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和教育不放过, 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总之,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必须严格鉴定程序, 以数据说话, 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3.2 综合监督管理措施
在工程建设中,人是起主导的作用,是质量检查的直接因素,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因此,建设项目的监督就是从管理人员开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要健全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法规约束人。
3.2.2 要选择和培养管理人员。
3.2.3 要选用人员稳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队伍。
以人为本不紧是建设中安全的口号,也是监督管理的原则,管理人员应该做好监督工作,对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让施工单位修改方案或停止其施工。
在加强人员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机械设备功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种因素,使之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效能,这样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是项目建设的把关,是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制度,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要强化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土建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应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做到依法监督、秉公执法、合理管理才能使土建工程项目顺利地完成、放心地使用。
参考文献
[1]杨成,刘维国,郭丽芳.谈土建工程的质量控制[J].内蒙古水利.2007(03)
王进军.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