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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时间:2022-11-23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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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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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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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第2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3-02

一、当前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出台专门、系统的法律制度,更未对网络借贷平台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监管部门等均处空白,2011年以来先后出现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凸现了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迫切性。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主体资格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且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由于现行的法律未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地位,导致其一直游走在政策和法规的灰色地带。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股东人数、注册资金、固定场所、从业人员等要件外,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特点而言,其具有金融的属性,如保管用户货币、代收用户款项、就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用户支付、退付款和信用担保等。而目前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方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1.合同利率偏高涉嫌高利贷。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撮合模式,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以竞标形式达成借贷协议,导致借贷合同的利率往往偏高,尤其是短期的借贷合同,普遍高出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这种“高利贷”借贷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的行为易顾此失彼或引发道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既为借方,又为贷方,当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难免侵犯另一方利益。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极易导致道德风险。

3.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据为己有涉嫌侵权。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代其用户保管资金,其账户中的资金并非网络借贷平台所有,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在保管期满,应该将保管物及其所产生的孽息一并归还给保管物的所有人。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将沉淀资金的孳息支付给用户,侵犯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偏弱

1.容易发生骗贷现象。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的审核机制,但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践中就常出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案例。

2.沉淀资金缺乏管理机制。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放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平台经营者往往能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沉淀资金。如果将这些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对借款人拒不还款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网络借贷属于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虽然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防控措施,但当借款人拒不还款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难以维护资金的安全。

4.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网络借贷平台一般要求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甚至要求填写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据报道,拍拍贷、宜信等借贷平台已有了数十万注册用户,一旦平台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漏洞,很可能出现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四)网络借贷监管缺位不利于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由于其经营的业务带有金融属性,工商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而平台又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网络借贷市场一直是监管的真空,由于缺乏监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打着中介的幌子,跨越中介角色,自营放贷业务,有些平台甚至为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渠道。

二、网络借贷法律规范的英美经验借鉴

英美两国网络借贷发展较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相对成熟,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网络借贷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一)明确网络借贷性质及法律地位

英国的《消费者信贷法令》将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美国网络借贷主要通过债权和收益权凭证在借贷双方流转实现,网络借贷平台将对应某一债权的收益权凭证出售给放款人,并通过用出售收益权凭证所得的资金向合作银行购买债权来安排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放款。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网络借贷平台向放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证券交易行为,对平台实行准入管理,要求平台在SEC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二)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

美国通过多项法律明确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和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业务准入监管,并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甚至欺诈行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网络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建立网络借贷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英国制定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规定从事消费信贷、债务管理(包括P2P)、信用调查等业务的公司需向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OFT)申请消费信贷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信息更正告知义务规范经营,无证经营或未按约定条款经营的将被处以经济处罚(最高5万英镑)、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拒绝新证申请、认定为刑事犯罪等处罚。

2.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美国对网络借贷平台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错误信息披露责任追 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行说明书详细披露借贷活动相关的具体条款,毫无保留地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通过递交发行说明书的补充材料及时更新每笔新发生的贷款信息,而这些信息均由SEC通过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及金融消费投诉案件的受理,突出强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UDFI)有权对两大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 、Lending Club的合作银行Wedbank采取监管并在证实其违规时采取处罚措施。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直接检查,通过执行联邦消费金融法案,搜集、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范的主要构想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将其作为民间借贷的特殊形式进行管理,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此外,要严格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收民间资金和参与放贷等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严禁集担保、借贷于一体,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二)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带有金融属性,建议对进入网络借贷市场的公司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设立,具体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及设立程序,如最低注册资本、申请人资格、平台规则、风险控制能力等,以此限定经营主体范围,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经营牌照。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对于有悖法律法规的及无法适应市场要求的网络借贷平台,根据退出的条件、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责任等退出条款予以有序清退。

(三)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要求

法律应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规则及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其发展。如明确要求其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以保障经营方向、经营措施以及经营目标的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制定借贷中介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要求其制定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实际合理的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日常工作关系。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

1.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事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机构,明确其地位、职责及具体的监管事项,包括平台使用规则、资金存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强制信息披露、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平台合同要求以及停止运作标准等。同时,赋予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的权力,便于掌握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或风险进行提示或要求其整改,降低运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2.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机制。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功能,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银行,将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放在网站账户内,该账户由托管银行管理,托管银行按照网上借款成交后产生的电子协议进行资金汇划,严格监控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取现情况,并由网络借贷平台定期向客户公布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大透明度,防止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的风险。

3.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强制性披露的重要信息的涵盖范围,要求其对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会计准则、风险管理策略等关键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合理披露,增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社会约束力。

4.建立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监管机构的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定期报送数据报表,全方位了解网络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定价,全面分析网络借贷的社会效果,对高危网络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出预警,降低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http://gao.gov/.

茅建中.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人民司法.2013(17).

第3篇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入职思想汇报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2,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房地产泡沫经济的起因,提出了具体的挤压措施,供大家参考。

0引言

“泡沫”一词因17世纪30年代荷兰的“郁金香球茎风潮”及同时期在英国爆发的“南海泡沫事件”而被正式引用。从经济学上讲,“泡沫”是指地价或股价等资产价格出现基础条件无法解释的持续上涨或下跌,最后在短时间内价格急剧波动的现象。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将“泡沫”定义为:一种资产或一系列资产价格在一个连续过程中的急剧上涨,初始的价格上涨使人们产生价格会进一步上涨的预期,从而吸引新的买者——这些人一般是以买卖资产牟利的投机者,而对资产的使用及其盈利能力并不感兴趣,随着价格的上涨,继而出现预期的逆转和价格的暴跌,由此通常导致金融危机。房地产泡沫经济指的是由房地产价格在投机行为作用下出现的严重脱离市场基础条件、脱离实际使用者支撑而持续上扬所形成的经济状态。本文对我国房地产泡沫产生的起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挤压泡沫的措施。

1房地产泡沫的起因

造成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总需求的增长,供给弹性越小的要素价格将增长得越快。在所有生产要素中,土地的供给弹性最小,在大城市中,人口密度高,土地稀缺。作为稀缺资源,房地产的价格必然会比较高。人们估计到房地产价格要上升,为了赚取土地价格上涨的资本所得,纷纷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加速了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当大家看到房地产价格只涨不跌,就大胆地以购买到的房地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来进行房地产投资。因为房地产是不动产,容易查封、保管和变卖,而价格只涨不跌,银行以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万无一失,所以很容易发放过量的房地产贷款。但不幸的是,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因各种原因放慢的时候。价格跌得最快的也必将是供给弹性最小的土地和房地产业。而房地产投资者看到房地产价格下降,为了保护投资利益,竞相抛售,使房地产价格直线下降,泡沫随之破裂。原来被认为万无一失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也就成了呆账、坏账。

房地产确有经济泡沫,存在着发展成为泡沫经济的可能性,但绝不能说房地产业就等同于泡沫经济。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1房地产业本质上是实体经济和实业部门,其本身决不是泡沫经济。首先从房地产的属性来看,房地产是不动产,房地产商品兼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双重属性,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体产品,同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仅仅是收益权利证书相比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次,房地产业部门是实业部门,它同金融证券等虚拟资本也是根本不同的。再次,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属于先导性、基础性产业,处于主导产业地位,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产业关联度强、带动系数大的特点,使得房地产业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1.2房地产过热不等同于房地产泡沫。房地产过热主要指房地产投资量过大,开发量过多,超过了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有效需求。房地产过热可能会带来供过于求、房屋积压、土地闲置和资金沉淀,但并不一定会带来价格飙升从而导致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泡沫在形态上表现为房地产价格的大起大落。房地产泡沫既是一种价格现象,又是一种货币现象。在房地产泡沫产生阶段,房地产资金货币供应量不断增加,各种资金包括个人投资、企业资金、银行贷款、国外游资纷纷介入,在短期内迅速使房地产价格升高。只有那些有大量投机资金介入,过度炒高的房地产市场,其房地产过热才会引发房地产泡沫。

1.3同时也应该看到,房地产业确实含有某些经济泡沫成分,如果任其膨胀,也存在着发展成为泡沫经济的危险陛,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价格泡沫。土地价格由于其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无限性的拉动作用,及其土地市场投机炒作,会出现虚涨。如果土地价格成倍、甚至几十倍地飞涨,就会发展成泡沫经济。二是房地产商品价格泡沫。一方面,房价是与地价相联系的,房价泡沫与地价泡沫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开发商对利润的期望值过高,人为抬高房价,也会形成经济泡沫。

1.4房屋空置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中,商品房供给超过市场需求,形成大量空置,构成经济泡沫。如前所述,商品房空置率在10%-15%之间时,这种经济泡沫是正常的。如果空置率超过警戒线,引起严重的供给过剩,形成泡沫经济,导致房价猛跌,经济混乱,社会动荡。四是房地产投资泡沫。一般而言,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应与房地产消费增长率相适应,力求平衡供求关系。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阶段,房地产投资增长率略大于消费增长率,形成供略大于求的市场局面,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刺激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只有当房地产投资过度膨胀,商品房严重滞销,造成还贷困难,连带引起金融危机时,才形成泡沫经济破灭。

2如何挤压房地产泡沫

房地产经济泡沫的存在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避免出现泡沫经济,导致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适度的经济泡沫,例如土地价格微幅上扬、房价稳中有升、房地产开发投资高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商品房供给略大于市场需求等等,对活跃经济,促进竞争,推动房地产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同整个国民经济一样,没有一点泡沫房地产业是不能繁荣的。而如果泡沫过多,过于膨胀,造成虚假繁荣则是不利的。关键在于要控制这些经济泡沫过度膨胀,不致形成为泡沫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具体对策如下:

2.1从土地源头入手,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短缺不仅是困扰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也是困扰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利用相对贫乏的土地资源为全体国民提供一个公正、平等、富足和安定的发展与生存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有赖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立法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防止朝令夕改、急功近利,保障土地使用结构的合理性,为城市和地区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2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科学设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规律的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和主要指标的量化区问,有计划地建立符合自己城市特点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防范房地产泡沫。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市场供求总量、结构、价格的调控;通过市场信息、引导和规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控制人为惜售和炒作行为,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通过对楼市的动态监测,评价市场的运行情况,预测分析未来的市场走势,向政府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适时、适度调控市场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3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管推动房地产泡沫产生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从银行流出的。因此,必须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等。房地产金融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尽早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大力推进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尽快成立购房担保机构,推进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与住房产业的结合。同时借鉴海外经验,加强研究与国外不断创新的房地产金融手段和新型的房地产金融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促进开发信贷与消费信贷的同时发展,建立起健康繁荣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2.4利用货币金融政策调控市场,规范房地产融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利率、紧缩房地产信贷额、限制房地产开发贷款、提高购房首付款比例等货币金融政策,调整房地产投资额与投资结构。应根据保守、确实、安全等原则来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在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确定融资比例或贷款比例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呆账、坏账损失与信贷膨胀。同时应从基础设施建设人手,提高我国的银行业自身抵御金融风险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人手,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抵押制度、抵押保险制度和抵押二级市场的发展,这样才能防范房地产业信贷泡沫,有利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融资行为;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96-2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特别是对农村资金融资利率、融资管理的改革,极大地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但金融抑制的特征,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仍然较为突出。一方面,农村所需的资金却难以从正式金融部门得到;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富余,急需寻找出路。农区的经济增长,因为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用以发展生产,而被限制、阻碍。

1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重点融资领域

农村经济结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过去单一农业生活的融资需求格局,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同时,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养殖业、加工业、个体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多元化结构的逐步形成,农村生活应急、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和建房等消费信贷需求也进一步扩大,这就带来农民融资需求用途的差异性。

1.1 从农民在消费领域的融资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生活开支项目也相应增加,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种类的不断增多。从农民的消费支出情况看,农村社区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与城市相比,个体生存状态和生存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她)与其他个体的互动关系,加上在熟人社会中,个体行为容易受他人影响,消费示范效应很强。人们的互动频率以及由此引致的人情消费支出比重较大,居住在同一村落的农户,消费一般都具有显着的同一性。但是农户的自我积累很难满足其交易需求及抵御风险和自我保障的需要。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医疗支出等大宗开支项目,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的消费支出刚性,农户更难依靠内源融资解决。

1.2 农民在生产领域的融资

从生产投入情况看,生产的规模状态对生产性资金需求强度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在不增加耕地面积的情况下进行规模经营,可以让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聚集于种植大户手中。但是良好的市场机会,对于原本可耕地面积就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村落时无能为力的,很难进行规模化生产。对于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来讲,需要许多支持条件,农户必须在耕作之外还有其他更有吸引力和更为稳定的赚钱门路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几乎每家都有剩余劳动力、又普遍缺乏致富所需要的各种素质、技能、信息及社会关系。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农村劳动力供给高度同质,就只能无奈地满足于低水平维持的状态。于是,农户种植面积扩张无望、集约经营无力,又没有其他出路。当然,农户生产性融资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利好促使,因而农户融资偏好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来看,农户生活性融资偏好明显。

1.3 农民在住房领域的融资

在新农村建设中,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为解决农村危房改造开辟了新途径,加快了部分危房改造的步伐。同时,通过土地整理,缓解了土地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制约,为农村人口拓宽了就业门路,也为贫困家庭人员就近就业提供了条件,有效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推动了农民转移和土地流转。但是,对于单个农户来讲,按照目前河南多个地区的修建标准,平均每户建房投资12-15万元,平均拉动装修、购买家具等消费支出4-5万元。建房支出是农民最主要的支出领域,也要求通过合适融资领域,一方面减轻农民在建房中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推进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

2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国家虽然政策上非常重视对农业的投入,但并未建立针对农业、农村的现代市场经济投融资体制,形成了自90年代以来,针对“三农”的投融资主体缺失。投融资体制的缺位使“三农”失去了发展的支点和杠杆,成了阻碍“三农”发展的最大障碍,使农民融资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起步较晚,作用发挥不明显。随着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传统政策性收购贷款的需求进一步减少,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完全开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减少了对农村建设资金的供应。在管理体制上,上收贷款审批权;在业务发展上,重点开发城市优良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公司客户,直接导致了对农业经济投入的逐步减少,同时,融资额度对个体农民来说相对过小,难以满足建房等大宗支出需求。三是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支持农村建设乏力,难以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所需金融服务。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难,技术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偏低,难以满足经济日益发展对金融服务方便快捷的需求,制约了农联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四是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保险公司对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保险公司开办农村种植、养殖业等保险业务品种极少。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更是一片空白,导致农业防灾避险能力较弱,农业收益缺乏有力的保障,从而间接影响了信贷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五是农业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许多农民反映,农业贷款一般是3-6个月,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林果业长达2-3年,鱼类养殖分为淡旺季,这样贷款期限的短期化就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信用社今年虽然实施结息续借的办法来缓解农民的还款压力,但是它要求按季度结息,不能适应农民生产性融资的需求。

3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融资的支撑体系建设

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要注意合理引导、加强监督。针对发达地区应进一步规范商业性的信贷和非正式信贷服务,而对于落后地区要加大国家金融扶持的力度。关键在于全面分析区域差异对农户信贷的影响,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信贷政策。因此,应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最佳选择。

3.1 构建符合农户融资特征的农村金融体系

分散农户自给半自给的简单再生产,自古就有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进入的特点。当前的“农业”资金供给与“农户”需求目标不完全一致,国有商业银行难以与存在上述问题的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相适应,并不受其是否进行市场化改造的影响,所以历史上小农经济才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非正式金融产生于纯粹的市场需求并受需求驱动,非正式金融活动是经济主体对其经济环境的一种市场反映,因此非正式金融活动可以渗透整个金融体系。因此,与农户融资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应该符合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

但是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大多仍然是非法的,存在和运作于正式金融的夹缝中。因为缺乏政府官方的认同,非正式金融部门和市场通常被先验地认为是低效率和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人们不是研究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更多地是考虑如何通过立法和其他手段减少和消除非正式金融。其存在和发展的状况的实践表明,非正式金融对于发展中国家并非无足轻重,认为低效率和不符合经济需要的国家需要重新考虑。

3.2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在地域广大、地形复杂,农户居住分散、资金需求规模小、还款能力低的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式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撤出农村市场、不能撤出的通常也会收缩其农贷业务,以规避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剩余外流。因此,要增强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就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必须有效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作为一级基层组织,村委会的权威地位、组织能力、导向作用,都使其在促进信息对称、优化信用环境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村委会是具有本地信息的当地人,与农信社等不居住在村庄的外部放款人不同,可以近乎无成本地获得农户的各种信息。因此要想有效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必须发挥村委会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配合金融机构的努力。同时,可以通过村委会来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强农民合作能力,来解决农户依赖民间融资的现象,从而形成农户社会网络、增加农户社会资本。

创业融资活动中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困难有多种原因,其中创业计划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交易费用昂贵、信息不对称严重等表现较为突出。社会网络理论提供了互补的新的理论手段,解决了经济学者以契约设计为主线的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创业融资现象的问题。通过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村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能够激发农民的公共精神与参与意识,提高村庄社会信任水平以及建立相互支持网络体系。制约各种社会网络发挥其作用的瓶颈是社会网络成员间的信任机制。因此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网络、建立良好的信任和规范、在社会网络成员间扩大信任范围,对农民创业者至关重要。

3.3 提高农户自身积累能力

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建立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体系,引导农民就业、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就业中介服务,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并规范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和咨询、职业介绍和培训、跟踪服务在内的社会性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农村“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减少农户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的生活性融资,把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生产领域。大力推广耐用消费品下乡的财政补贴政策,使农户融资更多地投入到生产领域。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提高农业开发性投入,降低农户农业经营性融资投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增加财政支农。家庭负担对农户融资发生率正向影响很大,大力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共事业发展。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4 建立农民融资联保机制

一是建立“公司+农户”的农户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农户利用土地、资金、养殖设施、生产设备和劳动力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生产服务。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信息、资金、收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系列化担保服务,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二是建立小组联保贷款担保机制。组建贷款小组可以解决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通过农民自己相互选择,小组贷款中联保机制使得风险较低的借款者相互选择同种类型的伙伴,组建小组。在发生个人违约时,由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三是建立农户联保贷款抵押机制。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民或社区居民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下称《联保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理论及实践都表明,来自同伴的压力可以提高还款意愿,尤其在农村地区普遍重视社会舆论的地方,这种社会压力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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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守银,张照新,张海阳,等.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和需求――以传统农区为例[J].管理世界,2003,(3):88-95.

[3] 苏亮瑜.金融服务需求实证研究――以广东省农户融资状况为视角[J].南方金融,2007,(3):41-43.

[4] 陈天阁,邓学衷,方兆本.农户融资与信贷供给――来自安徽的调查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05,(1):39-41.

[5] 汪三贵,毛建森,朴之水.中国的小额信贷[J].农业经济问题,1998,(4):11-17.

[6]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论文[J].金融研究,2005,(2):1-12.

[7]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1,(10):40-45.

第6篇

关键词:微店;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刑法规制

一.微店信用卡套现行为

微店作为新型电商购物模式以其强大的广告效应和优惠的活动方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迅速占领高地,不仅包括方便的网上购物也包括网上开店等一系列商业活动。而在信用卡套现形成一个地下产业的今天,微店俨然成为了地下产业链中又一新兴环节。

(一)微店成为信用卡套现平台原因。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约定,通过非正常途径以刷卡消费名义将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行为。①人们对信用卡消费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但正常途径(ATM或者柜台)提现手续费相对较高、提取额度低且利息较高,因此便给借助各种平台的不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为什么微店迅速成为了信用卡套现的新“猎物”?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本已不稀奇,这种电子商务套现方法既省去了POS机套现利用关系商户或者中介的麻烦,并且隐秘性高,且速度快于利用消费退款方式套现。微商为了迅速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打着“快速开店”的旗号,在对开店者的身份审核、店铺装修、营业资格等要求上很低,最重要的是它可以支持信用卡付款,并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货款就可快速到账。这样,注册方便的微店便成了信用卡套现的新形式。

(二)微店信用卡套现方式。作为电子商务的微店商家为持卡人免费套现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买家和卖家共谋,以交易之名行套现之实,即进行虚假交易。卖家通过交易方式帮助买家完成套现后还给买家现金并按照套现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这种方式和在实体店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实质是一样的,只是换成了微店这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另外一种是自己做老板自己做买家,在电子商务套现中,微店成为了自己套现的最便捷的工具,不需要身份审核及相关程序,只需要下载一个APP并且输入一个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开店,进而进行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套现。这种方式不需要支付第三方佣金,审核程序又简便于京东、淘宝等平台,因此微店一出便备受追捧。

二.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套现方式,利用微店等电商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仅是民法领域的违约行为和违背诚信道德行为,还侵害了发卡行的应有收益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抛开民商法领域外,我们更应认清刑事法介入之必要性。

(一) 信用卡管理秩序之保护迫切性。利用以微店为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对市场金融管理秩序有着较大的威胁:一方面通过虚拟消费而自买自卖的行为规避了正常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破坏了发卡行和信用卡持卡人之间的消费信贷关系、以及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约信赖法律关系,而且也变相的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这种无节制套现一旦转变为过度套现,持卡人将会面临的就是逾期还款产生的高昂的罚金,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方面促使了一些职业性的信用卡套现中介利用电商平台非法获利,持卡人不惜支付昂贵中介费给中介原因是他们本身就无力偿还套取的现金,这无疑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二) 金融管理秩序之保护必要性。信用卡的发行初衷无疑是为了消费,而不法中介和自买自卖行套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 ,而后者是借贷行为 ,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②,而且信用卡套现把应当付取现费和透支利息的取现变成了无息、无手续费的且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却难以有效的进行控制与跟踪,高度的风险将银行的信用风险负担转成风险投资。这样会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三.微店信用卡套现之刑法思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③以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④等部门规章对已确定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有诸如取消申领或用卡资格、止付或列入征信系统和共享欺诈数据库,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这里要讨论的是微店套现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与否问题。

(一) 微商“自买自卖”行为的信用卡诈骗认定问题。持卡人通过自己开店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通过微店这个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并不能就直接解释为信用卡诈骗中的“诈骗”。虽然针对这一现象有许多要求严密法网、增加刑事定罪的呼声,但是由于这种方式套现规模小、资金额度低,一般是几张信用卡,仅仅只能算是违法行为,不足以评价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般来说,对于此种行为还是要通过完善微商平台注册方式和加强网络秩序监管这样的方式来杜绝此种行为。

本文所讨论的认定自买自卖行为所具有的“诈骗”情形必须是逾期未还(根据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享有56天免息期待遇,之后属于逾期)且构成数额较大才能解释为主观故意的诈骗。这里的数额笔者认为应参照骗取贷款罪数额予以认定;也可是符合恶意透支的条件,即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可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上两点都强调以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微商自买自卖行为并不能直接用刑法加以规制,它必须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才可适用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二)买家与卖家共谋型套现行为刑事责任认定。买家与卖家共谋型套现行为构成共犯与否?构成何罪共犯?微店平台买家以非法占有目的寻找不法商户共谋通过虚拟交易等行为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二者基于共同的故意,买家实行了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行为、卖家实行了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非法套现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一种手段。因此笔者认为二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且为共同正犯。

四.小结

在经济社会日益繁荣的今天,犯罪种类也随着渠道的多种而复杂化、隐秘化,这不仅要求立法具有前瞻性,也需要各个法律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一个严密的法网一起为繁荣稳定的社会保驾护航。(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建. 现代信用卡管理[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 吕小明. 论我国信用卡套现的法律规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3] 曾凡燕.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法规制―兼评“两高”司法解释[J].法学论坛,2010.

注解:

① 常余荣,张志安: “对信用卡套现有关问题的探讨”[J]. 《金融会计》2008年(12)。

② 宋识径: “套现者认为套现融资 并不违法, 专家表示追究刑责确有难 度”, h t t p : //n e w s . j c r b . c o m/j x s w/200904/t 20090420 208773. h t m l , 最后访问时间: 2010年 5月 2日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河南模式”;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一、“河南模式”及现状

为了实现“让每一个考入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承诺,河南省教育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探索建立了一套风险共担的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七年来,贷款发放金额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成倍增长。现在,助学贷款成为河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要渠道,被大学生们盛赞为“高校低保”,而已进入正常的、良性循环轨道的河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也被国内主流媒体誉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作为“河南模式”的受益者,今年的9月14日是第一批偿还本金的到期时间,仍有少部分已毕业四年之久的学生或联系不上,或无力偿还,或明确表示拒绝偿还。这不仅仅对贷款者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对贷款机构银行方面造成呆账、坏账;对高校方面来说,阻碍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银行贷款机构对高校的后续贷款工作的进行,对后面贷款的学生起到非常坏的示范效用。为使“河南模式”更好的发挥效用,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的管理工作是更好地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毕业生欠贷原因分析

作为院系的一名贷款工作负责人,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就我院欠息率及违约率较高的原因进行分析,由三个层面造成欠息和违约率高:

(一)学生层面

造成还本付息意识淡薄的原因在于下面几点:1、有些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未及时找工作或者就业收入低;2、毕业生工作地点和内容不确定,工作地点和内容经常变换,工作繁忙,学生忘了还款日期或者没有时间及时还息还款;3、有些学生信用意识淡薄,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而不愿还,对欠息欠款的不良影响知之甚少,一部分毕业生认为:不还息、不还款,银行和学校不会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4、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毕业了,只要学校和银行联系不到自己,就可以欠款欠息,甚至认为,自己欠息了,学校在联系不到自己的情况下就会替自己还款还息。在联系贷款毕业生的时候,很多学生的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已经更换,利用QQ群联络消息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消息一,立即被踢出QQ群,这都反映了部分贷款毕业生诚信意识淡薄的客观现实。

(二)学校层面

1、学校把关不严,忽视道德教化,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学校虽开设两课,但是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片面强调政治上的忠诚,而忽视基本诚信品质的培养,片面强调理论灌输,而忽视实践教育和大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学校团委、学生处虽引导举办多种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但侧重学生在文体、科技素质方面的提高,忽视学生品德的养成等等,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诚信教育流于形式化和抽象化,不能在心理上真正地指导学生的生活实践;2、技能培养落后导致学生就业困难。《中国人才蓝皮书》指出,大学生就业难在于我国当前人才培养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观念不适应。随着大学教育高峰期的到来,学校依然是只管培训不管就业;二是单一人才培养理念导致学生眼高手低,教学型院校强调学术性,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不足;3、大学教育不能有效增强大学生人力资本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帮助大学生成功就业的力度不够。此外,我国高校盲目追求的“大而全”、“升格热”,不但造成高校分工较乱和教育资源浪费,而且导致人才培养和产业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脱节,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

(三)银行层面

1、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信用监管和预警机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计算机查询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所以大学生征信体系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部门没有实现预期的控制、约束作用,拖欠贷款的学生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推进;2、助学贷款还贷方式单一,还贷方式不灵活。虽然国家开发银行从今年的6月1日起把还款方式必须从贷款地农行还款转换成在线支付宝还款,但是单一的还款方式仍旧受到一定的制约,如时间、地点等;3、对违约学生的处罚缺乏操作性和约束力。因为助学贷款笔数多,单笔数额小,即使追回来,银行的追贷成本要高于贷款金额。

三、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的对策

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一些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一)高校方面

1、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的力度,指出欠息违约的危害

对在校大学生,特别是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不应只停留在开开会,发发宣传品的层面上,应当把诚信教育与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的联系起来,比如与学生平时的表现,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对公益活动的关注及参与的积极性,违纪率、综合测评成绩、旷课率等联系起来,作为分配贷款名额的依据。也可以发放调查问卷,及时发现并扭转学生对助学贷款工作存在的误区和错误思想。利用反面典型实例,让学生明白,违约的后果,如不良记录会在就业时影响用人单位的主观评判,不良记录将导致向银行贷款时会被拒绝,不良记录在办理保险时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结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得学生明白助学贷款不仅是自己的事,也是关系到学校后续贷款、其他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质量以及学校招生工作的大事。

2、完善贷款毕业生跟踪机制

加强贷款毕业生的联系:(1)要求在学生毕业前收集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如联系电话,包括父母、亲戚、朋友、村委会等四至五个联系方式、家庭详细地址,乃至工作单位信息等等内容。通过文本记录方式制定贷款毕业生同辅导员老师和学校的约定,规定在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时候要第一时间通知学校或老师,或每季度约定一个特定的时间用于贷款毕业生主动联系老师和学校,说明这一阶段的还款计划或遇到的问题,并制定贷款毕业生诚信跟踪表,将上述内容逐项填写在表格中,如未按时向学校提供信息者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将记录在案,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放贷银行处理,变被动为主动;(2)加强与放贷机构的联系。学生普遍认为:学校一般处于爱护学生的原因,对自己比较客气,好说话。这样可以在诚信教育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时请银行工作人员亲自与学生见面,通过面对面交谈,让学生明白学校的苦心,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心;(3)利用各种通讯手段联系贷款毕业生,比如,建立各系的贷款学生QQ群、MSN、飞信群、校友录等,借助责任心强的班干部、贷款毕业生的老乡等,甚至可以同用人单位进行联系,达到学校、社会、贷款学生之间的环形交错监督交流,一改以往单线联系的弊端。

3、加强就业工作,切实提高还贷能力

高校开设的专业要符合社会和当前形势的需求,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和动手实践能力;大学四年要把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贯穿始终;加强对毕业生的心理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在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要通过与企业开展合作进行订单式培养、举办“双选会”吸引用人单位来校选拔,提高就业率,从而降低贷款的违约率。

(二)政府方面

1、不断完善制度环境,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可制定与颁布《国家助学贷款法》,使得国家助学贷款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贷款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社会参与性,增强权威性或导向性,减少该工作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完善立法,规范政府、银行、学生和学校的行为。对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机构、申贷程序、贷款担保和种类、偿还办法、减免条件、借款催收方式以及拖欠的后果等做出规定,切实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制裁等强制性约束。

2、优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问题

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给予一些政策上的扶持,将贫困生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形成体系。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大学生毕业后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可由国家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就业,一方面减轻贷款毕业生的还款负担,另一方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水平,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银行方面

1、制定灵活的还贷方式、落实减免措施

银行对那些毕业后不能马上就业的或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学生可以延长还贷期限,缓解其还款压力,降低学生的还款负担率,起到鼓励学生还贷的作用;对提前还贷者或一次性还清者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对到边远山区工作,或在国家一些急需岗位上工作的毕业生给予部分减免。在还款方式上还应灵活多样,既可分期定额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的办法,尝试用税收或社会保障系统来回收贷款。还可以以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年还贷额是不确定的,如果比例合适,则还贷压力较小,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查询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公民个人信用征询体系的做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查询体系。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应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障、个人信用卡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各种资产等主要内容。同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例如,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大学生,银行可以向社会公开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使他们经过利益博弈之后,发现其失信的成本已经超过了所获得的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使其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3、建立助学贷款追债系统

第8篇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国际上一般通过质和量两方面指标来界定中小企业,质方面的指标一般有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量方面的指标一般有实收资本、企业职工人数、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额等。由于质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实际困难,量的指标具有直观性、数据选取容易等特点,在实际应用被广泛采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通过量的指标,明确了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根据资金的来源来分,中小企业融资可以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中小企业的原始投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我积累,即中小企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金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主要包括资本金、留存收益、折旧基金等。外源性融资是指利用企业外部资金来进行融资,按照是否有金融机构参与,外源性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商业信用、民间借贷、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

1.内源性融资

内源性融资是指该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是为了设立企业或企业通过自身经济活动获得的资金,并将其用来满足企业投资、经营等融资需要。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资本金、留存收益、折旧基金等。因此,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内源性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特点。

2.外源性融资

外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外部的借款或者投资者筹集资金,而不是通过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来获得资金。按照融资过程中是否又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参与,外源性融资还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融资。直接融资顾名思义就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向资金的供给者直接融通资金的方式。直接融资一般通过相应的金融市场完成的,资金直接由供给方流向需求方,即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在金融市场出售证券进行融资,资金供给者在金融市场购买资金需求方的证券(如债券、股票等)。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的需求者通过银行这一金融机构,把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然后提供给资金需求者,间接融资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即银行机构通过开办储蓄或发行金融机构证券,吸收和集中社会富余资金,然后再通过贷款方式提供给需求资金的企业。在现代金融制度下即使资金盈余部门提供的资金不能满足资金短缺部门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信用扩张来为资金短缺部门融资。在现实生活中,货币创造和储蓄转化为投资往往是同时并存、交互进行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内源性融资状况

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其资金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因而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比较重视内部积累,内源融资占有绝对的比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占其融资总额的50%以上,其中英国和美国达到了80%以上。

由于产权不明晰,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及所有者对企业发展没有长远的预期,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忽视内部融资的重要性,丧失内源融资的资金来源。目前中小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总多存在短期化倾向,缺乏长期经营思想,很少从企业发展角度考虑自留资金来补充经营资金的不足。有关研究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6.5%,个别地区小企业的负债率高达80%以上,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利息支出比大中型企业多支出6.79亿元。

2.间接融资状况

到2010年12月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220364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23199亿元,而沪深两地股市的流通市值仅为42458亿元,显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月份公布的2009年金融统计资料来看,2009年末全国共发放短期贷款74248亿元,其中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1059亿元,仅占1.43%.由此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是严重不足的。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不成熟,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实现间接融资是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何有效地进入间接融资市场,是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首要问题。就目前看,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

1.间接融资方式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

银行贷款由于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实际上间接融资除了银行贷款,还有融资租赁、基金融资等。而受到企业体制和经营者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融资的量非常少,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只有少数高科技中下企业利用这一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2.中小企业实际上获得银行贷款较难

虽然我国的间接融资方式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但是实际上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较难,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普遍存在。我国造成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

(1)从政府角度分析。信用担保体系尚未确立,缺乏有效的手段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缺乏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相关支持。

(2)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近几年商业银行的信贷方向进行了调整,实行了抓“两头”,即一头抓大项目和大企业,另一头是个人消费信贷,因此新增贷款主要集中于基本建设和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呈现下降趋势。

(3)从中小企业角度分析。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信用观念淡漠、难以提供足额的符合银行偏好的抵押。此外,许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素质差,管理制度不健全、欠息严重、呆坏帐比例偏高等问题也影响着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银行在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顾虑重重,谨慎对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影响了健康成长的那部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合理需求。以某银行为例,截至2010年上半年,与该行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3986户,欠息的有2312户,占58%,欠息额度占该行企业欠息总额的64%;不良贷款占该行不良贷款总额的77%,其中有47户企业借改制为名逃废银行债务,涉及本金9亿余元,严重危及了该行贷款资金的安全。

3.直接融资状况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和民间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取决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民间资金的充裕状况。

(1)股票融资。上世纪末,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股权交易提供了法定的交易场所,掀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新的一页。但是由于这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较短,市场容量小,交易规程也处于探索阶段,交易程序和方式还不太科学规范,进入门槛高,使得能够进入公开市场进行融资的企业不多,而中小企业数量更是少。论文格式另外,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也使协议受让非流通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份控股上市公司、或者借壳上市等方式难以与其结缘。“二板市场”是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个有效选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能够进入二板市场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能在公开的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所以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筹资,通常是在发起人、相关部门和内部职工之间认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范围。

(2)债券融资。对于债券融资我国目前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一方面由于受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所规定的最小发行额度要求,再加上债券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有时还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另一方面,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债券利息需要征收所得税,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投资者考虑到中小企业债券的本息支付能力、支付程度、支付时效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对认购中小企业债券持谨慎态度,使得中小企业仅有的发行债券额度也很难完成。

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无一席之地,即使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又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因此中小企业多在非公开的资本市场上,在小范围内发放企业债券,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如在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职工之间等,这种债券一般时间多为1年左右,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

(3)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被拒、在资本市场又无上市资格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则成为了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融通来源之一。民间融资是一种最原始的融资方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个人财产抵押借款等。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个人之间的借贷只有用于维持最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消费,改革开放之后,民间融资才逐渐进入生产领域。由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不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在一些地方,如浙江的宁波和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成为私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号称“电器王国”的浙江温州市乐清县柳市镇乡镇企业的全部资金中,民间融资平均在50%以上。民间融资在有些地区曾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据温州市人行统计,截止2010年8月底,民间融资占到温州农村各类投资额的31%.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研究、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外部。因此在结合发展与稳定、效率与公平、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发展地方经济、发挥市场机制与运用政策扶持等基本关系的前提下,本文从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外部原因,提出构建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主要包括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配套政策、建立齐全信用担保体系、构建资本性融资市场、构建债务融资市场以及完善民间金融等方面,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立法和配套扶持政策

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相应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指导,有效整合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司法》,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搭建起基本的框架。同时在规范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方面,还应该出台诸如类似国外的《反垄断法》、《机会均等法》等法律和制度。此外在建立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司法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公正的司法环境。从而在法律环境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2.国家必须给予中小企业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比如:对于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财政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就业补贴,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促使其吸收更多的就业量,缓解就业压力;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和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研究和开发补贴,以解决中小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资金问题;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贷款,财政可以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利息补贴,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按照市场平均利率得到贷款,同时通过较少财政资金的介入,可以带动大量的金融机构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政府的财政资金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利率优惠的期限较长的贷款援助。税收政策比如:对中小企业实行比正常税率低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对创建初期的中小企业和其产品服务的出口环节,可以采取全额减免、定额见面或定比减免等税收减免和返回政策;为了加速中小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降低本期税务负担,对中小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或快速折旧;拓宽所得税税基,调整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我国目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名义上税率已经比发达国家高了,如果考虑到我国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比国际上通行的扣除范围小这一因素,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更高。此外政府还因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咨询系统、技术支撑系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管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

3.强化政府调控职能,提高融资市场的透明度。除了对中小企业加强监督,强化中小企业主要经济信息披露力度,提高市场信息覆盖面,减少政府与企业问的信息不对称的同时,政府要本着既防止“寻租”,又促进竞争的原则,不断提高行政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给中小企业以国民待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建立以信用征集、查询、评估和披露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减少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然,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必须考虑企业规模小、流转快、周期难以准确测算、贷款逾期可能性相对较高等特点,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经营状况、企业发展前景及以往信用记录等主要指标,由权威评估机构认定。最后,在全社会努力培育良好的诚信文化。中小企业的信用与道德风险问题,是银行、企业等个体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更多的是要依靠一种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一种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此,政府要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倡导诚信守约的道德规范;要充分利用公众的约束力,坚决制止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要加大失信者的信息披露,使失信者的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从而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债务性融资体系1.从提供资金的债权人方面来说应该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效率。这里所说的提供资金的债权人是指金融机构和私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在中小企业债务融资体系中各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大金融机构凭借信息规模优势、对中小企业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的远期估计来识别中小企业的“软信息”,而中小金融机构则通过与中小企业近距离不断交换信息来识别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成分的识别。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片面地讲大金融机构或者中小金融机构在识别中小企业“软信息”谁更具有优势。那么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效率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缺乏可传导性,更为确切地讲是中小企业的“软信息”很难在组织链条上传递,这就要求大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决策链条必须足够“短而有效”.而中小金融机构没有上级组织的约束,可以因地制宜进行融资机制的创新,在这种意义上讲中小金融机构比大金融机构具有比较优势,更能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效率。

从私人角度来说,民间借贷、个人集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渠道之外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个人集资的借贷双方对各自的信息都比较了解,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识别“软信息”的成本较低或者说基本上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而这方面正是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

2.从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方面来说要彻底改变弱势的融资地位。改变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在业务定位上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样可以消除中小企业在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所受到的歧视。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量城乡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并存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格局导致垄断,使得金融市场竞争非常不充分,而城乡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在与地方政府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严重的干扰和影响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和结构上,在这种情况下匆忙放开民营或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很有可能会导致新设立的市场型中小金融机构沦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自上而下建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规范扭曲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一般来说优质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补贴或者付出较高的利率获得市场型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但是由于市场型中小企业由于监管指标限制等种种原因一般很难给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来筹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金,完全可以用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来向中小企业提供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

3.从为促进资金融资的中介服务机构方面来说,政府应该允许广泛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信用担保类中介机构,该类机构可以分担融资风险,主要以国家为主建立,其注册资金一般来源于财政拨款,通过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用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第二种是信用评级类中介机构,该类中介机构不分担融资风险,但是因其本身所具有较高风险评估能力可以防范和化解中下企业债务性融资风险。建立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是加强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第三种是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设备租赁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非常有利,不但购买设备可以打折,而且便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总体成本。此外,中小企业出现风险后租赁设备不用清偿负债,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小企业破产风险有效隔绝。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实践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层次上应该由中央、省级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从业务范围来说,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以辖内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直接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间互相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同时也可以面向中小企业从事担保业务;全国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是作为“最后担保人”为省级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建模式通俗来说,就是由谁出钱、如何运作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建模式国际上一般有以下几种;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混和组建,市场化运作。通过比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建的几种模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环境,不同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省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和风险极大、资金需求极大而又极具有发展前途的高精尖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担保业务,因此必须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体现了政策支持方向,同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实行规范化的市场运作。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为省辖区内的地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问互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因此应该由政府和其他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实行市场化运作,一方面合理配置资源,维持省级担保机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必须由企业或个人出资组建,同时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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