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1:09:05
导语: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平稳运行,2009年上半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40多个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就主要的政策进行梳理。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税前扣除政策
(一)“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原则得到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掌握原则包括: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同定及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二)首次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出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8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且采用了排除法确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即:除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等六种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余资产损失均需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扣除。从时限上看,新办法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这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了纳税人较为宽裕的时间申报税前扣除。
(四)确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及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准的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金融企业可以依法计提准备金,并对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其他企业按
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六)补充齐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得到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税务处理
(一)明确企业重组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划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较之原规定对“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比原规定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所得税处理上,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或者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二)明确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首先,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其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与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计税毛利率调低了5个百分点。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比,将一般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15%、10%降低为15%、10%、5%,每档均降低了5个百分点。其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最后,继续强调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得到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键词: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往往会通过对企业经济结构、法律形式、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及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各项重组业务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判断标准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半以上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对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均匀分摊;对于企业发生债转股的,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暂不确认,股权的投资计算将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其他所得税的有关事项保持不变。
在企业的股权收购中,收购的股权不能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75%,且收购时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能低于交易支付额的85%。
在企业发生资产收购业务时,收购的资产比例必须要达到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该资产收购业务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小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必须要达到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对被合并企业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发生分立业务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不改变原分立企业的股权持有比例,分立和被分立企业保持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要达到分立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常涉及到大规模的巨额资产及重要的商业机密,为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通常重组业务采取封闭的处理方式。但企业如果对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当,发出错误决策,将会对整个重组交易造成重大影响。从当前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企业对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问,造成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目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由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存在特殊性,在实际上会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所以“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规定会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控股企业”概念不全
国税总局4号公告中指出,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控股与直接持有股份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控股在企业经营控股权上有一定要求,直接持有股份表述则拓宽了“控股企业”概念的外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了要求,所以,在控股企业的评判还需要在直接持有股份的基础外加其他的判定标准。
(三)资产收购中关于实质性经营资产等的概念不明确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财税[2009]29号文对于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还是净资产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仅指资产总额,则所承担的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如果是指净资产则所承担的负债不属于非股权支付,导致企业在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对于股权支付金额的确认出现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从现实操作中来看,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而且以净资产作为资产收购标的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国税总局2010年4号公告对实质经营性资产虽然作了补充说明,指出实质性经营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但该定义仍然很含糊。
(四)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比例及资产收购中受让资产的比例计算存在疑议
29号文中中规定: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对于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比例是以账面价值比例计算还是以公允价值比例计算,没有明确。
(五)在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下,收购企业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核算存在偏差
在29号文件规定,在收购企业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计税基础时,必须要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进行计税确认。以一个案例作为说明: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持有51%,并且作为支付对价,计税基础为0.8亿元,公允价值为1.5亿元,C公司在D公司持有100%的股权,A公司交换C公司的股份。但B公司对D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计税基础为0.7亿元,公允价值为1.5亿元,而A公司对D公司的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7亿元,A公司对B公司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为0.8亿元,在这情况下如采用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计税基础处理时,A公司是否对0.1亿元的损失进行确认?
(六)不规范的重组政策在征管程序
在对企业的重组业务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中,管理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工作效率,在59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对重组业务进行特殊的税务处理时,必须要符合规定中对相关的特殊的重组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符合各类特殊情况的书面备案资料申请企业的当年所得税重组业务。在企业未经过书面备案的情况下,一律不给于企业对所得税进行重组。但在《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的文件中,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的企业资产损失,允许企业按照4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备案,并且进行特殊的企业所税务重组。所以,在对企业进行所得税的重组业务时,纳税人因在政策上能够享受说款的明确标准。但企业在境外的机构的评估报告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
三、对完善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操作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资本的活跃,各种新颖、大规模的重组案件频繁出现,企业的重组更为活跃,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确的规范,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实际执行政策情况及深入分析得出的总结,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概念,需要税务机关对条款进行细化分解,为基层机关及纳税人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指导。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操作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更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条件及降低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风险的政策。
(二)加大企业管理中的重组业务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从目前我国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形式看,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事项,加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并严格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重组业务的检测极为关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分析归纳和探讨,并研究解决方法,这对于企业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工作,提高重组业务税务风险的防控能力,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管理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对企业重组业务的反避税力度
从我国当前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看,由于严格的限制了重组业务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的重组业务避税活动受到了限制,对真实的商业重组交易双方享受纳税所得额分期计入等的优惠得到了保护。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问题,如:在交易的性质判断上,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报送资料,利用第三方信息等对企业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明确判断,提高对企业重组交易商业目的的判断能力。在交易定价体系上,对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在研究通过企业财务数据分析设立合理的比较指标,对同类型企业相似重组业务的定价模式进行比较,还应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确定企业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在跨国重组业务方面,为严防企业利用复杂的跨国并购重组交易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需将重组业务税收政策与国际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政策一并研究考虑。
总之,企业重组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策略,不仅可以使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性扩张,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在重组业务发生时充分运用好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推进重组业务良性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侯平乐.浅析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J].上海国资,2011,6(18):76-78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两法合并”改革,税收优惠新体系的构建是其重要内容。借鉴国际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参照我国周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应是重点明确、层次清楚。优惠政策目标不宜过多,应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中心相协调、配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
摘要…………………………………………………………………………1
1、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1.5、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未实现利润……………………3
2、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3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3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3
2.3、财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4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5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5
结束语………………………………………………………………………6
参考文献……………………………………………………………………6
税收优惠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更为有效。即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避免税收歧视的做法;对特殊目标的规定应尽量缩小享有优惠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武陵源区国税局辖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行业
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我省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107万元。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共有14户企业经营该项目,部分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均还未实现利润。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张家界锣鼓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还未赢利,尚未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共有2户纳税人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所得,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所得税减免项目众多,政策错综复杂。一方面,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没有辅导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过度强调服务,发生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执行重心偏移的状况。一些税务部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弱化了税收监管,弱化了政策的执行。这些状况,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违反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
大部分专业合作社类型企业由于设立动机等原因,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纳税人钻政策空子的空间。有些企业在减免税批复下发之前预缴申报时不是亏损就是零申报,待批准减免税之后,又人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将征税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税期申报,免税期的成本却拖延到征税期进行核算。还有些免税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核算不规范,对应在免税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放在关联企业列支,把关联企业的收入转移到免税企业,这样不仅使免税企业税负畸高,而且造成关联企业偷逃税款。
2.3、财力支持跟不上
自机构分设以来,武陵源区地税局紧抓组织收入中心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税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万元,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力的财源支持。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设一个更优的环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为武陵源区的客观现实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强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这就需要地税部门又好又快的组织收入。而武陵源区旅游经济的依赖型、单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强大后盾,又是组织税收收入的“瓶颈”。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灾、汶川地震、南方洪灾及奥运会期间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武陵源区经济严重滑坡、税收锐减。武陵源区旅游产业的不稳定性,导致整个经济的单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聚集地方财力、服务精品建设的“短板”。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
。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的制度,这也是其他优惠政策改革的基础。通过定期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据。尽管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尚未统一,优惠项目众多,难以完全对优惠进行分析与评价,但在遵循现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较为适合我国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与方法,哪怕是一种极为粗略的估计,以指导对现有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仍应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此,可考虑先选择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实用的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价制度和方法。其次,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行使,由于两部门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现由税务部门单独决定的情况。这种状况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影响到财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征税,如果再赋予其减免税权,会导致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减免税的结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税的法律基础。在国外,涉及优惠政策的税式支出都是由财政部门而非税务部门来管理。笔者认为,为了消除所得税优惠管理上的隐患,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优惠政策的审批权应以财政部门为主,避免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策随意出台。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绿色服务窗口,优先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纳税事宜,开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咨询电话,免费发放各种税收资料,及时解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以来,该局共为下岗再就业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1户次,减免税款17800元。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政务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继续深化税务“三公开”活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视媒介等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办税结果。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人经营场所等公共场地把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减免税审批结果、纳税定额核定、税收优惠政策、欠税名单等情况,及时全面地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开。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作出“四全服务”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纳税人代表等开展评议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查找工作中的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难题,不断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4期-张阳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仅指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业在支持以大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推动城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小微企业的特性使其在当下发展面临着诸多的窘境:
(一)大经济环境下,行业发展受到制约,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的费用较低,制约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导致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
(二)税负压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的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大部分税率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由于自身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事非国家鼓励类产业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不易获得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和减税免税政策。高额的税费再加上人工工资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于本身资金匮乏的小微企业几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场淘汰的速度不断加快,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二、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一)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来分析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关系的一种函数图形。
图1 拉弗曲线
图1中横轴代表税率,而纵轴则代表税收,开始阶段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也逐渐增加,然而当税率提高到X’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税收不增反降,直至降为零。观察“拉弗曲线”我们可以得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激活市场,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税率,为企业生产减负降压,促进企业生产,进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
(二)市场失灵
弗里德曼认为公共财政必须履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职能和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都使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协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从而修正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为政府在财税政策倾向于小微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
图2 市场失灵图示
三、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更及成果
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99号),执行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不断更新的政策实施,小微企业的税负难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惠及百万家企业。以安徽省为例,据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对19.87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增值税2.43亿元;对37.8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营业税4.5亿元;对7.4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企业所得税2.21亿元。
四、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倾斜和开放使得全国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仍让小微企业处于水火之中。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过于频繁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补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阶段性、应急性的特点比较明显。频繁地调整反映出国家在税收政策目标的制定、税收政策调控着力点的选择以及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够完善。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够到位
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反馈不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进度与实际需求脱节。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效应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价以及反馈,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统、高效落实。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临时性的政策虽然短时间内获得的成效明显,但是长远来看隐患较大,因此将政策升级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宣传
由于小微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行业多,需要税务部门利用多个平台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通过12366服务热线、QQ群、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等途径第一时间传递资料、宣传政策及实时交流,同时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小微企业纳税人诚信守法。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显著变化。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进行操作和选择的空间。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广泛的筹划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减免税方面的筹划空间
减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将介绍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和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其它项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购买国债,以实现该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节税筹划。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及主要表现为: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基于税额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优惠的筹划空间
为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新税法制定了对原来享受优惠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新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些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此外,新税法实施后,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基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对策略
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的空间也较多,因此,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其具体筹划工作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基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方法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则企业可以加强对可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比如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若买三年期国债则年收益率为5.74%;若有一可投资项目的年收益率为7%,但其不为免税收入,则该项目实际年收益率为7%×(1-25%)=5.25%可见该企业应优先选择购买国债。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方法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由此可见在不延误企业产品技术改造时机和具备自行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虽然实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无疑能够比外购技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甚至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
2 基于税额式减免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另外,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对基础设施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即企业可增加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的投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实行最优节税筹划。
(二)积极利用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给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老企业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及表现在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和定期优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利用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对此可进行此种纳税筹划: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目前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则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从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一些特定的地区制定了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在注册地选择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实现节税。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来源,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到对税收进行调节,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收入调节的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企业乃至其法人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和出台了多种能够影响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税收种类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这其中,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通过减少或者是免去对这项税金的征缴,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制定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个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产业的积极、快速发展,也能够使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府所参照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大大鼓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大体上以下面几个方面为主。
二、减免税率
对于我们国家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相关机构要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的并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对减免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我们国家处于比较重要地位的、需要国家扶持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的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上,与之前所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和变化,首先,我们国家在之前所实行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某个地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则是面向整个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优势,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之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自其盈利起,两年内对该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优惠政策则是改变之前的规定,变成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来使政策具有长远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而且我国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上,首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一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国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及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另外,之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仅仅体现在政策上,而现阶段该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下来,从而更加具有执行效力,也更能够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与之前我国所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体处理办法,这也是将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个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其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率,即企业所得税15%税率,并以此缴纳相关税费,但是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对象,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其所经营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业中高学历人才或者负责研发的人员占其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等等。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在2008年初,在颁布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规定。而对于激励软件技术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出了特别的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1.在我们国家境内的软件企业需经过认定方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当年没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其税费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3.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税费时应将其扣除;
4.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待遇;
5.集成电路企业其生产设备经过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缩短其折旧的年限;
6.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经营时间、主营业务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个别项目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征税范围。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的时候,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国家可以对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根据规定相应的减少所征缴的数额。《实施条例》对这一点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说明,在该纳税的年度之内,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时,对于其所得小于五百万元的数额,不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而超过的部分,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五、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办法
我们国家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3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部分支出费用,在进行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数额的时候,对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其具体支出项目包括:进行新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新的工艺开发时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实施条例》的95条对这一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我们国家在2008年又出台了新的办法,进一步对有关法规以及条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能够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且能够处理好各项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几项在进行研究开发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的加计扣除,其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大类:
1.设计研发新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设计费用,制定新的工艺流程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所必须进行的使用各类资料以及辅助工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因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资源时所产生的费用;
3.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对各种设备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所产生的包括租赁、折旧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4.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应用到的各类具有专利或者是非专利的技术时所产生的费用;
5.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进行的相应设备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试验制作产品时所产生的费用;
6.进行勘测乃至开发而试验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7.论证、验收研究开发的结果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几项费用,有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的直接的支出。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员工福利等等,根据规定都不能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150%进行摊销。
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办法
我们国家在2006年初曾经颁布了相关政策法令,对企业进行研发时所产生的各项设备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相应的管理费用中。
七、对于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我们国家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在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是软件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条件的,可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核算,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而减少其折旧或者是摊销的年限。并且我国法律对于其年限以及摊销比例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关于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们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如果做到了节约能源、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在相关项目上如果符合条件,就能够在税收上得到减少征缴或者是不征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在购买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设备时,其纳税金额也会进行适当的降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促使我国建立起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九、对于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有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创业投资者,国家可以对其应缴纳税金进行抵扣,以鼓励投资创业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加合理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十、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数个规章制度以及办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相应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比较成熟,更为法制化、系统化,虽然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发展,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结构的科学化,也能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关键词:项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上,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规定可以看出,要同时享受不同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的项目核算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企业同时投资多个公共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如何规范财务项目核算进行分析。
一、项目简介
某企业在不同时期分别投资两个公共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第一个项目于2010年9月份投产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第二个项目2013年5月份投产并取得第一笔收入,两个项目在同一家企业内进行运营。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从第一笔收入年度开始,故2014年度企业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第一个项目属于减半期,第二个项目属于全免期。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独立项目核算是全额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否则,税务部门有权按高税率进行征收。
二、项目核算原则
两个项目单独计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其中可以按项目区分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各自项目,无法直接区分的按合理的比例分摊,分摊原则如下:
(1)与垃圾处理量(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按垃圾处理量(收入)比例分摊。
(2)与上网电费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按上网电费收入比例分摊。
(3)除上述两点以外的收入和成本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摊。
上述原则可以避免因项目发电效率不同导致成本费用分摊的不合理,有些费用与项目发电收入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三、项目核算方法
(一)收入核算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业务收入有上网电费收入和垃圾处置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炉渣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增值税退回收入。
(1)上网电费收入核算:不同项目上网电量要求分别有各自的上网线路,与电力公司也分项目核算上网电量,账务上清楚区分项目核算上网电费收入。
(2)垃圾处置费收入核算:垃圾处置费收入依据入库垃圾重量核算,两个项目应建设各自独立的地磅和垃圾库,分别过磅计重入库垃圾,过磅单上需注明属哪个项目,每月分别统计不同项目入库量,账务上清楚区分项目核算垃圾处置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炉渣外售收入,炉渣是垃圾燃烧后的残渣,与垃圾量成正比,按不同项目的垃圾处置量(收入)分摊计入各项目。
(4)营业外收入核算:营业外收入主要是增值税退回收入,能清楚区分项目的增值税退税则分别计入所属项目,其他不能清楚区分的依据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二)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费和营业外支出。
(1)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运营成本、维修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人工成本等。
①运营成本:能区分不同项目的直接计入各自项目,其他水处理费用、生产环保费用、水电费、铲车费、飞灰固化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包干费、其它费用等无法直接区分的费用,因与垃圾处理量直接相关,按项目的垃圾处置量(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②维修成本:可依据维修的设备和领料单的用途直接区分所属项目。
③固定资产折旧:厂房、生产设备的折旧依据存放地点及用途直接计入所属项目,公用办公楼、办公设备折旧按项目的垃圾处置(量)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④人工成本:生产一线人员依据生产编制直接计入所属项目,间接人员和劳务费按项目的垃圾处置(量)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2)管理费用核算:管理费用按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3)财务费用核算:依据银行借款合同的资金用途能准确区分不同项目的借款利息,分别计入所属项目,公用的办公楼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等按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
(4)营业税费核算:主要是与增值税相关的地方税费支出,依据项目的上网电费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因垃圾处置收入免征增值税)。
(5)营业外支出核算:依据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摊计入所属项目。按照以上项目核算方法,两个项目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能清楚的分项目核算,从而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规定,多个相同或不同项目也可以参照以上项目核算方法。实际执行时,最好事先把核算办法形成文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税务部门认可,从而使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税务检查时减少争议。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寻租行为
abstract: the pres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lready moved for ten years to have -odd, take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be also getting more and more, and it carries out the effect not to be entirely as desired. 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s policy system foundation, may obtain the following basic judgment: two tax coexisting are our country high tax rate, the multi-preferential benefit system foundation; revises excessively much a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he datum income tax system, tax system's reform has become the necessity; the reform direction is two taxes and the axle, the cleaning up preferential benefit, regarding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which needs to retain should implement take the profess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the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the auxiliary principle.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eeks the behavior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基础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简单界定——非基准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轻一部分税收。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包括基准与非基准两个部分,并以基准部分为主,非基准部分为辅,如果非基准税收制度成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国家均有程度不等的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种类相对较多,且十分繁杂,这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
2.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税并存。(1)对外资企业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种,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1984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两税并存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企业高;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3.现行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过程。(1)吸引外资是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促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宏观背景。税收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对这一背景的积极回应,即为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合理的税基。这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是内部控制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选择。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基的确认方面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控制国企的工资发放、抑制庞大的业务招待费等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多种限额和按比例扣除的规定是其具体体现。这样,虽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外企相同,但实际税率高于外企。主要体现在税基的确认上,例如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与外企差异较大。现行所得税制度也是利益集团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博弈的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所有制认识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向决策层争取利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且各行业之间税负差距也很大。决策层(政策制定者)会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台各类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渐趋向于“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工具调控经济的目标更容易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将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产生明显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更加激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争取税收优惠,于是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区域税收竞争,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按路径依赖最终走向“闭锁”,即在维持高名义税率的基础上税收优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约有七十种,涉及相关文件近二百个。
二、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评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率式优惠,如零税率、低税率;(2)税基式优惠,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各类扣除标准的突破,计税工资、折旧率、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等;(3)税额式优惠,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减半征收等。下面对我国“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效果作简单评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税式财政支出”。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税收优惠。即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
实践中,尽管我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2.税负的差异导致市场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因为竞争优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可能因为比对手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丧失优势。尤其严重的是,税负上的差距不同于简单的高税率。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将税负的一部分转稼给了政府,而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商业竞争的环境里不可能将较高的税负转稼给消费者,于是税收优惠造成竞争差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效率高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就意味着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缺乏效率。
3.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
潜力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市场潜力、政局的稳定与法律的健全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基本条件。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经济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两种特殊情况以外,通常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此外,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投资时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优惠”税收政策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多优惠”的特点,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首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以外,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发生的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到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开办许多合资企业,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企业为了少纳税,获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必然形成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获得特权垄断的组织往往会采用低效率的生产方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事实也证明,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税率、多优惠的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且其目的性与执行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依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和wto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所得税税收制度,加快两税并轨的步伐,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基,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准税收制度具有长效性。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