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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全力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确保全县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杜绝甲胺磷等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合格率明显提高;种子质量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止;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示范店”试点取得成效,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搞好宣传培训。召开全县农资打假工作专项会议;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种子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和现场培训咨询活动,利用宣传车、过街帘、标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农资打假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监管。一是加强种子监管。重点加强对去年企业核查、市场检查、质量抽查中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经营单位的检查,淘汰不合格种子经营单位;重点打击销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覆盖面,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二是加强农药监管。查处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查处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以及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等作物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实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三是加强肥料监管。严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加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四是加强重点单位监管。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等监督管理,对农资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低,群众投诉举报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农资挂靠、承包、、代销、邮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加强对物流配送农资、专业化防治用药和订单农业专供农资的监管。五是加强重点区域监管。抓好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重点区域农资产品监管,特别是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批发主体聚集地区,农资产品问题突出、伪劣农资案件频发的农资经营企业(户),城镇、集市以及县域交界处,要重点监管整治。
(三)强化农资市场整顿。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对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凡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或整改不到位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工商个体户,予以清理取缔。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加强颁证后的监管检查,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农资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强化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全面加强农资产品的监管检查,提高对农资质量的预警和防范能力。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制定抽检方案,加大抽检密度。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检测范围,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完善信息制度,对在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媒体及时,增加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
(五)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集中力量,逐一进行排查,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等形式,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农资案件的曝光力度,鼓励举报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切实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
(六)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确保年底前所有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实现全覆盖。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制定完善优惠政策,支持农村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建设。要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资产品使用相结合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大力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高效低毒农药兽药新品种的研发,大力推进农业投入品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采集、评价、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农资打假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资打假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农资打假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农资打假执法条件,加快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监察、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部门间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性资金,2009年,河北省预审首批省重点项目700多项,总投资达1.1万亿元。2010年,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共安排项目1172个,总投资16358.42亿元。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总投资计划将达到1111亿元,实施五大类146个工程项目建设,廊坊市重点建设投资50亿元的广阳CBD、投资30亿元的中心商业区、投资6.3亿元的龙河水系景观带、投资5亿元的奥林匹克环城公园、投资5亿元的植物园项目,唐山市储备文化产业项目126项,总投资357.46亿元。截至2010年3月25日,邯郸市已经有121个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陆续开工,总投资达366亿元。
二、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监督应关注的问题
投资是一种不可逆的经济行为。目前,受投资体制的制约,公共投资项目监督体系、机制、方法尚不完善,公共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法监督尚待完善
1、监督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确保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河北省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很多法规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2、“代建制”遭遇法律困境
政府对代建市场的监督、业主对代建单位的选择、取费标准、代建责任、管理效益的考核等相关配套法规滞后,使代建单位的职能定位不清晰,代建制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和管理效率。
3、监督部门缺乏处罚依据
监督部门虽然被赋予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具体处罚依据。由于有关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空泛,缺乏具体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使得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
4、缺乏完整的评价和控制指标体系
目前全省还未建立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控制的统一细化的指标体系。
(二)监督机构仍显缺位
河北省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审计厅(局)、财政厅(局)、纪检委。从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的机构看,在实际监督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缺乏系统、协调的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存在缺陷。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缺乏配合,存在监督缺位、错位、越位,同体监督,除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外,其他监督机构多为内设机构,“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独立性差。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设等重要环节缺乏知情权、参与权;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三)监督队伍亟需规范建设
目前的监督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的要求。监督人员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浮于表面,有些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还有少数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甚至有些主管部门不作为或者进行权力寻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监督专业性很强,目前监督人员很多人没有经过专业性的投资项目管理的系统训练,普遍缺乏对项目监督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难以适应公共投资监督的要求。
(四)监督方式不尽合理
现行监督主要模式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缺乏事后评价机制监督,缺乏有竞争力的建筑企业的相互监督,也缺乏利害关系人和社会第三方监督。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应是根据被监督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过程没有重视上述监督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缺乏统一、协调、高效的行政监督申述机制。举报系统不完善,没有保密机制,举报办法和奖励措施不明确,使得举报者缺乏举报动力。由于公示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也使举报者无法掌握足够的违规操作的证据,社会公众以及新闻舆论也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监督过程亟需规范
1、项目决策过程监督
公共投资在项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督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部分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滞后,前期方案深度不够,论证不充分,可行性研究未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招投标环节具体操作中由于透明度和监督远远不够,还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如权力干预招投标活动、变相规避招标、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等。
2、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由于建筑市场还不完善,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流于形式,尚不能对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实行有效监督。在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由于监督机制不合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使得资金挪用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投资效益低下。
3、项目建成后评价机制监督
针对项目建成后评价的运作情况分析,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督部门,同时也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重审批、重建设、轻运作、轻监督”的倾向非常明显。有些项目甚至在竣工之后都还存在建设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问题,导致财政评审工作不能进行,财政部门无法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不能如期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人大监督、杜绝“三拍”工程
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和全程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及资金使用效益。人大应尽快建立一套确保监督到位和监督者责任的操作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召集建设领域相关专家开展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机制。将人大监督的端口前提至投资项目的决策、论证环节,从源头上把关,而不是坐等在会议室里听汇报、看报表,尽可能防止“三拍工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轻易上马。
(二)建构建设全过程监督、违规企业限制进入或退出机制
构建全过程监督体系,突出事前预防,开展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是否实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加强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实现事中控制,加强项目竣工后评价机制。检察机关派员进驻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过程专项监督,建立交易双方承诺制、建设过程备案制、资金决算会审制、履约回访考察制、交易活动公示制等五项监督机制,对公共重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实施全程监督。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筑企业,建立行贿犯罪建筑企业档案查询系统,实行黑名单制。针对建筑企业的违法行为,实行建筑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守法合规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旦企业被查处存在违法招投标、恶意压价、行贿、违法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对其实行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或退出建设行业机制。这种惩治措施有利于同步监督机制的形成,也有利于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程序的设计与完善,从而促进和保证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建构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加快制定《公共投资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共投资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更正和使用进行规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咨询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达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围绕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定并信用信息管理、信誉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从诚信体系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投标过程程序优先、完善“阳光”招投标机制
在公共投资项目投标过程中实行“阳光”招投标,禁止任何因权力、利益干扰而导致现象的产生。通过程序公开切断权利的寻租渠道,在具体操作中坚持做到“四不直接”原则:领导不直接接管,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的权利寻租行为;审批手续不直接办,建立“企业―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模式,所有手续由服务机构代办;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不直接有土管部门制定,而是通过招投标产生,从而有效避免土地价格评估环节产生腐败;土地款不直接收缴,而是直接由财政部门统管,防止土地款被截留挪用。
招标过程公开分四步进行:招标公开;开标过程公开;评标过程公开;评标结果公开。招投标实现公开透明,这种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的制度,能破解暗箱操作、腐败、甚至人情世故的难题。这种从制度上把招标全过程置于阳光下,促进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公平竞争,避免人为干预,减少腐败问题发生的机会。
(五)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
建议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建设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督机制,独立第三方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建设全过程、建后评估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招投标活动作为监督环节,独立的第三方制定并运用科学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价招投标活动,形成招投标市场主体严格依法自律、有关市场中介机构客观公正评价、法定招投标监督机关实施有效监督的运行格局。在公共资金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建设、建后评估中引入这一监督机制,出台评估标准、评估体系和评估操作流程。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对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会前专门听取汇报。今天,周伯华局长专程出席会议,刚才又作了重要讲话,既肯定了各地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又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周伯华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福建省黄小晶省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通报了情况,介绍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给大家很大鼓舞。福建省工商局为开好这次会议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此,我代表全体与会代表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情况和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重要讲话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工作成绩,4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
近两年来,总局党组更加高度重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周伯华局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工作。总局消保局、信息中心、中消协等会同相关司局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民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央各新闻媒体都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工商机关按照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总局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和手段,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有了新举措。各地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狠抓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分别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加大保障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在全系统全面整体推进,据统计,全国工商系统已有25个省(区、市)工商局设立了12315机构,其中有11个省级工商局建立了单设的12315工作机构,有414个地(市)工商局设立了12315工作机构:各地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配备了12315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国12315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2897人,全系统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的12315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福建省工商局通过积极有效工作,争取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办的大力支持,不仅给全省工商系统解决了省、市、县和基层12315工作机构和608名12315行政编制,而且省委、省政府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列入2007年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任务,还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专门文件,向全省各级政府对支持此项工作提出了经费保障和措施要求,并明确成立各级工商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和协作机构,将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在全社会大大提升了工商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上海、天津、山西、辽宁、河南、海南、甘肃、宁夏、新疆等地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分别设立了地市级12315机构和单设的省级12315工作机构,还有重庆、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青海等地地市级12315机构全部设立。
(二)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取得新成效。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五种功能相结合的行政监管执法体系。各地对受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托12315信息化网络,积极建立相对集中受理平台,完善分工协作办理和督办反馈工作机制,在一些省级工商局到基层工商所初步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分流转办和网上反馈的要求,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各地根据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有针对性地强化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及时应急处置消费安全事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开展消费信息汇总分析和消费提示,有效的保障了市场消费安全。据统计,目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甘肃、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市)工商局建立了省级12315统一集中受理中心。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山东、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等11个省(区、市)地市级12315集中受理中心平台全部建立。全国共有12315专用电话线3115条,受理座席2109个。2007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516万件,处理消费者申诉74.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A亿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维权体系,创新基层消费维权机制取得新进展。各地工商机关与消费者协会密切协作,创新基层消费维权机制,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消费维权基层监督网络,不仅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消费者就近申诉和举报,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延伸了工商部门监管触角,提高了执法效能,促进了和谐村镇与和谐社区建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在村镇和社区共建立“一会两站”40.5万个,其中城市社区覆盖率为80%,村镇覆盖率为64%。全国共有消费维权联络员近40万人。上海、福建两省12315进社区和农村实现率均达100%,浙江省12315进社区和农村分别达到95.6%和100%,还有甘肃、河北、湖南、山西、河南、贵州等地12315进社区、进农村覆盖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建立和完善行业和经营者自律维权体系,消费维权源头治理取得新成果。各地积极探索消费维权源头治理机制,在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点,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有关退换商品、质量承诺、服务保修、消费纠纷和解等自律制度,促进了消费纠纷的有效解决。目前,全国在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点8.1万个。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等地消费者投诉点数量多,建设力度大,工作效果好。北京、天津、新疆等地在一些商业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和解“绿色通道”,和解率达到98%。青岛、厦门、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杭州、西安、成都等地针对消费者申诉较为集中、消费纠纷多发的企业,建立上门走访制、定向约谈制、定期回访
制等,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整改措施,促进了企业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有不少地方还开展了12315消费维权网络进学校、进景区、进军营和车站、机场、码头等活动。
(五)积极建立和完善12315信息化网络体系,消费维权现代化水平有了新提高。按照总局“金信”工程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坚持“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各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拨付专项建设经费,积极推进12315信息化网络和数据库、数据分析中心建设。目前,基本建立了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的12315信息化网络,全国已有15个省(区、市)局建立12315数据分析中心,18个省(区、市)工商局和218个地(市)工商局分别建立了12315数据库,13个省(区、市)实现了12315应用系统四级联网运行。有21个省(区、市)工商局研究开发了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商品质量监测、消费安全预警、应急信息处置、工作绩效考核等功能,有11个省(区、市)12315信息化网络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案件管理,以及商标查询、广告监测等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宁夏、宁波等6省市率先完成了12315系统升级改造。四川、江西、贵州、、云南、大连、深圳、哈尔滨、长春、济南等地也加快了12315信息化建设步伐。
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迈出了可喜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与总局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在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落得不实,不同程度地影响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二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有的省(区、市)12315信息化网络上下尚未联通,12315数据分析中心和数据库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应用系统功能单一,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比较滞后,个别地方省级或地市级12315集中受理中心尚未建立,甚至有的仍停留在计算机单机运行和手工受理转办状态:有的“一会两站”建设覆盖面不够,个别地方覆盖率还达不到10%:有的12315进市场、进商场、进企业数量比较少,影响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三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机制、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是推进和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既有条件局限的客观因素,也有工作力度不够的主观原因。对此,各级工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步伐。
二、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努力构建消费维权长效监管机制
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加快建设步伐、完善规范、注重实效和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加大行政执法监管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力度,特别要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抓手,以“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为重点,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一)积极推进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消费维权长效管理水平。制度化建设是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突出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下大力气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为全面提升12315行政执法体系整体水平和消费维权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围绕强化行政执法和完善消费维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是在健全各级1231532作机构和12315集中受理中心的同时,认真抓好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分流转办制度、督办反馈制度、案件跟踪查办制度等,切实做到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让消费者满意。建立健全工商机关与消协组织和与相关行业协会之间消费维权情况通报制度、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消费维权的协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之间消费维权的整体优势,二是围绕强化源头治理和完善消费维权经营者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是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市场、进商场、进企业、进车站、进机场、进码头等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经营者自律制度和法定责任义务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保障消费安全责任制度、消费纠纷受理与和解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三是围绕强化维权社会责任和完善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是在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和实现城乡社区、行政村全覆盖的同时,建立健全“一会两站”工作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制度、调解制度、工作保障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为就地解决群众消费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二)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化建设是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关键,也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迫切要求。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四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促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提高质量,迈上新的台阶。一是严格规范12315机构和12315受理中心的工作,努力建设快捷高效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要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责任、绩效考核等方面逐一规范;从受理的咨询内容中分析比较研究,探索建立咨询规范用语和解答问题的规范标准,并对受理和处理申诉、投诉、举报建立工作规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二是严格规范“一会两站”和12315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覆盖城乡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和“服务窗口”。“一会两站”和12315进企业、进商场、进市场,既是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延伸工商监管执法触角和工商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加强其规范化建设十分重要。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这方面的规范意见,这次会议提交大家讨论修改,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一会两站”和12315进企业、进商场、进市场等各项工作。要研究制定“一会两站”和12315进市场、进商场、进企业的消费者投诉点的“站、点”名录和指标体系,为进一步规范“一会两站”工作奠定基础。三是严格规范12315信息化网络体系,努力建设纵向贯通和横向联接的消费维权现代技术平台。重点抓好网络的技术方案统一规范和指标体系、数据标准的统一规
范,以及总局、省两级数据分析中心和总局、省、市级工商局三级数据库的统一规范,确保信息化网络体系畅通和规范运行。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同意将12315作为短消息码号资源分配给工商总局使用,总局将专门发文,对全国工商系统利用12315码号建设规范的短消息受理和信息平台进行部署,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三)积极推进程序化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切实提高消费维权现代化水平。程序化建设是提升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也是扩大信息化网络功能和提升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各地要把程序化建设作为“四化”建设的重点工作,并与信息化网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规范关键环节和业务流程,提升和扩大功能。一是要以完善信息化网络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程序。各省(区、市)工商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和《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规范――申诉举报分册》、《商品和服务分类》等数据标准,对12315信息化网络抓紧改造升级,确保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信息网络畅通,网络运行程序规范。实行集中受理尚未建立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平台的省级和地市级工商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12315信息化网络应用的互联互通。二是以完善信息化网络功能为重点,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综合分析程序。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程序,严格受理、转办和反馈的工作流程,既要及时有效处理好每一个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又要运用采集的大量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和资料。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及综合分析消费咨询的业务程序,建立消费者咨询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对咨询的内容及时采集、汇总,进行科学综合分析,并运用好分析结果,为研究消费维权新情况和有针对性的强化市场监管提供可靠资料和技术支撑。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实现12315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信息和网上综合分析,全面提升12315信息化网络功能。三是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为重点,建立健全12315工作程序。重点是建立健全123151作机构和受理中心与工商系统消保和相关职能机构分工负责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12315机构和受理中心上下衔接协调一致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12315机构和工作网络与民政、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情况通报和协作的工作程序。通过建立和健全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整体水平。
(四)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切实提高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水平。法治化建设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根本,也是工商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通过加强法治化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水平,始终把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法治建设统一起来,切实做到依法维权。一是抓好立法立规工作。要善于从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对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有针对性的情况和建议。同时,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消费维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抓好执法监督和检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既涉及消费维权,也涉及市场监管和案件查办。各地要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责任制、执法办案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不仅要强化全系统内部执法监督,而且要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三是抓好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对12315工作机构和一线工作人员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要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通过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一会两站”工作人员的法规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分类指导,密切协作配合,努力营造消费维权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一)加强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周伯华局长的要求,在认真总结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层层分解细化,确保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加大对基层工作的分类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抓两头带中间,有针对性地认真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地要进一步抓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全国工商系统的消保机构、12315工作机构、信息中心和消费者协会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系统归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落实:要密切协作配合,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各地推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要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形成全系统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各地要加强与农业、民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间的整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