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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

时间:2022-05-04 1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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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

第1篇

摘要: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当代经济学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首先讨论了“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认为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价值量的衡量、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等几个热点问题;最后指出,我们要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抛开意识形态的束缚,采取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深化,才能使劳动价值论更加符合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生活。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当代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001-03

在2002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创始人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研究和认识。”[1]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的挑战

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及科学劳动价值论创立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主义还不太发达的时期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新的挑战。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

由于马克思创立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特点,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现实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要使二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关键是要重新界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

1.活劳动的重新界定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行文的字里行间看出,他所说的活劳动主要是指在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如果按照这一界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就可以比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出更大的价值,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雇用了更多的劳动力。而现实的情况是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比劳动密集型产业能生产出更大的价值。

2.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任何非物质生产部门都不创造价值,只参与社会再分配。但在当代社会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其就业人数与产值比重就全世界而言均已超过物质生产部门,如果说不创造价值显然不正确。

3.脑力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既然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认为只有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才能创造价值,那么像科学研究、生产精神产品、教育、管理等脑力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但社会发展的现实却是脑力劳动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这显然矛盾。

(二)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

马克思形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社会全社会的资本家阶级及其统治管理部门在整体上都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任务就是要剥削阶级,实现劳动者当家做主。而现在我们建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劳动人民已经当家做主,用劳动价值论来证明我们社会是否合理、正义的作用己不显重要。我们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即把劳动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旨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最基本的理论支持。

1.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兼容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最根本历史逻辑基础是私有制,因为在私有制下,出现了生产的私人性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统一。生产的私人性使得生产的劳动过程总是具体的、个别的劳动,而生产的社会性又要求劳动具有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要求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为社会劳动并最终被社会所承认。于是,商品交换就成了人类社会的一种必须。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价格的形成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马克思认为,这时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这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思维逻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种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的内在统一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就受到了挑战,也就是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的思维逻辑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逻辑是否仍然能够内在统一的问题。

2.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兼容问题。按照传统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我们认为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之间是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即创造多少价值就应该获得多少收入,否则应视为不合理,或者说是剥削。而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制度却是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分配制度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合理的,是一种剥削收入呢?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理顺劳动价值论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呢?

二、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些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围绕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几种有代表性的思路。

1.在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是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框架下,通过考证马克思等人的有关论述,并结合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现实、新问题产生的。这种思路要求准确理解马克思创建科学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基本精神运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

2.在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主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该“与时俱进”,主要是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3.在调和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这种思路企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认为这两种理论的差别主要在于研究角度与分析侧面的不同,它们各有缺陷,但把它们结合起来则能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许多现实问题,比如说,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结合既可以说明价值源泉,同时也可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

当然,还有一些专家学者由于接受了西方经济学中传统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思想,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实问题,因而主张用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等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是这种思路不可能成为我国价值论思想的主流。

在上述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思路中,我们赞成第二种,即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三、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按照上述第二种思路来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哪些劳动创造价值?我国理论界从重新界定“劳动”的科学含义出发,对这一问题形成了一种主流思想:不仅仅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精神生产劳动、社会服务性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样,“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以重新的界定。但笔者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质的规定性来说,都只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价值形成有关的劳动耗费,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此,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价值其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一定要与生产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以及服务性劳动产品)相对应,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遵循这一思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不能够被劳动的三种具体形态所概括,因为有些劳动,比如说宇航员的劳动,就很难说它是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还是服务性劳动,但它确实对人类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并且这种劳动也与潜在的商品(比如说未来开发的太空游)有着一定的联系,也能创造价值。

2.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我国理论界对物化劳动是否也参与价值的创造观点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同志认为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也有少部分同志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了价值。比如有同志就认为,从企业角度看物化劳动实际上是社会意义上的活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劳动(包括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创造的,绝对剩余价值来自活劳动,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则主要由物化劳动创造。所以,含有物化劳动的资本、土地获得利润、地租也是合理的。那么,究竟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呢?笔者认为,既然价值本身的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它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物化劳动与商品之间所体现的是一种物与物之间的物质关系,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物化劳动不论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都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而只能是财富的源泉,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价值。

3.价值量的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有关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却得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命题: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马克思提出这一命题时暗含了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无论生产出多少产品,其价值是一定值;另一个是无论在这一时间内生产出多少产品,工人的总工资不变。这一命题显然无法解释现实中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社会生产的价值和财富越大的现实。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对创造价值的个人的劳动所作的社会贡献的量作一个全面的衡量。就像马克思在指出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的同时又指出,劳动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分,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也就是说,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价值的倍加,个人劳动在社会中的贡献不仅仅要从时间(量)的角度考虑,同时也要从劳动的复杂性(质)角度来考虑。马克思提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到劳动的质的角度,这是一个失误。当然,劳动的质仅仅通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来区分是不够的,劳动的质有两个测量维度[2],一是劳动的重复性,即劳动的内容与方式在不同时间里是简单重复,还是每一次劳动都要涉及对新信息的处理与新情况的应对;二是劳动成效的可测度性,即劳动成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定量的测量。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高则劳动的质越低,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低则劳动的质越高。所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与劳动的量与质成正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价值量是与劳动生产力(率)成正比的,因为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的劳动其劳动的质也越高。

4.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公有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统一起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目前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差别。在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是一种纯公有制经济,劳动价值论己经没有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所以,不存在兼不兼容的问题。而我国目前还仅仅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并且公有制内部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还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这己是被反复证明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是兼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