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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历史论文

时间:2022-05-30 0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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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历史论文

第1篇

引言

“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这看上去是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但本文的考察表明,答案并不那么简单。从WTO的规定和各国的做法看,答案是肯定的。然而,从WTO过去的案例看,一个非常技术性的要件使得“合法”使用保障措施几乎不可能。

本文从三个方面试图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回答。首先是说明WTO协议明确允许采取保障措施,

并且很多国家都在采取这种措施。然后揭示了一个事实,即过去采取保障措施的所有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而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没有将“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本文提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这种确定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否能够被满足?由于在WTO过去的判例中找不到答案,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建议应放松这一要件,使其可以实现。但本文同意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应当有比较严格的纪律,因此本文在结论部分建议各国慎用这种措施。

一、WTO的规定与各国的实践:保障措施是允许的

1、WTO的规定

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就是保障措施。WTO明文允许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是专门为此而制定的。

当然,这些规定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也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WTO成员的实践

实践中,在过去几年时间里,WTO成员采取了许多保障措施。[1]

从1997年到2001年,共有18个国家对几十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2001年报告显示,[3]仅从2000年11月10日至2001年10月29日,该委员会就审查了30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a)所作的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通报,14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4款所作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通报,17个有关确定严重损害存在的通报。共有8个国家对15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到2001年10月29日为止,共有46个成员向该委员会通报了其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都是有可能采取保障措施的。

二、WTO保障措施案例:采取措施的所有国家败诉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4]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败诉原因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

1、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的规定及WTO判例

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证明是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这个因果关系要件在WTO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而WTO判例则从操作的层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1)WTO的规定

《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一产品进口正在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生产相对增加,并且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即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但严重损害必须是由于进口增加造成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则更加明确地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本文重点分析这个要件的使用情况。

(2)WTO判例

WTO在过去的保障措施案件中,设定了一些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6]我们此处要研究的,是上述“不得归咎要件”。

对于如何满足这个“不得归咎要件”,上诉机构认为,调查机关审查因果关系的第一步,应当是将进口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区别开来(distinguishedandseparated);第二步是将包括进口增加在内的所有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分别分配给进口增加和其他有关因素。经过这样两个步骤,调查机关就能够确保实际上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增加,从而确保这些损害不被作为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对待。也只有这样,调查机关才能最后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否为两者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genuineandsubstantial)原因和后果的关系。[7]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对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评价。[8]因此,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且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调查机关必须在合理、充分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为进口增加;解释应当用明确的词句(expressterms)表示,是清晰(clear)、不含糊(unambiguous)、直截了当的(straightforward),而不仅仅是暗含或表示了某种解释。[9]

在以上阐释中,上诉机构已经说明,因果关系必须是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我们可以把“不得归咎要件”称作一种排除法,即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从国内产业的整体损害中剥离开来,使得进口增加造成的严重损害显露出来的角度确定这种真实和实质性的关系。

2、对具体案件的考察

如上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在WTO过去的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败诉点,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让我们从“不得归咎”要件的角度来看看,WTO是如何就此裁决的。

(1)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调查机关没有审查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韩国对脱脂奶粉原料采取保障措施,欧共体将此案诉诸WTO。专家组认为,该措施的实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韩国称,由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的增加,国内生产奶粉的原料,例如生牛奶的生产受到了严重损害。专家组在审查因果关系时,认为韩国有义务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例如,专家组发现,奶酪进口不属于韩国的调查范围(即脱脂奶粉原料),但奶酪进口对国内生牛奶的消费和需求有直接影响,因此属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于这个因素,韩国调查机关的报告中根本没有评价或者分析它的影响,即奶酪进口如何使得国内生牛奶的需求下降。因此,韩国没有证明奶酪进口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韩国没有证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例如国内生牛奶产量的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

(2)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其他因素未被充分评估

这是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专家组裁决,阿根廷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

关于对“其他因素”的分析,阿根廷承认,当时发生的墨西哥比索贬值,以及由此引起的1995年阿根廷经济衰退,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能力,也相应影响了衡量国内产业是否受严重损害的其他经济指标。阿根廷在回答专家组提问时说,调查机关在调查时考虑了墨西哥比索贬值和阿根廷整体救济衰退等因素,但结论是,尽管宏观经济状况恶化,进口本身仍然是对国内生产造成损害的原因。

专家组认为,由于阿根廷多次承认国内经济衰退极大地影响了国内产业的状况,因此就有必要分析这种经济衰退的影响,使之与进口的影响相区别。阿根廷将鞋类和整个救济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不是对那些“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充分评价(sufficientconsideration)。专家组裁决,阿根廷没有充分评价其他因素,因此其认为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结论没有被充分解释,也没有得到证据的支持。[11]

(3)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分析其他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方法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美国作为被告的三个保障措施案件,即面筋、羊肉和钢管保障措施案,美国调查机关国际贸易委员会使用了同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在三个案件中都被否定。因此,我们此处仅选择钢管保障措施案进行分析。这个案件是由韩国提交WTO裁决的。专家组认为,美国钢管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一些进口增加之外的对美国钢管行业造成损害的因素:由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活动的减少而引起的钢管需求下降;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1998年和1999年中期出口市场下滑;从产油国管道产品生产向钢管生产的转换;以及原材料成本的下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点第一个因素,即由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活动的减少而引起的钢管需求下降。国际贸易委员会承认,钢管需求下降无疑会对钢管国内生产所出现的严重损害状况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比进口的影响大。因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委员会分析这种因素的方法,是为了确定与进口相比,它是否为造成损害的更重要的原因(moreimportantcauseofinjurythantheincreasedimports)。专家组认为,这种方法不能满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的要求,即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因为从这种分析中看不出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否将这种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分析没有涉及这种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范围(natureandextent),而只是假定钢管需求下降没有造成应归为进口增加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这个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分析,使用的也是同样的方法,即确定某个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

专家组还发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立即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先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然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每次分析一个因素,看它在已经确定的严重损害(即由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整体损害)中的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这样分析的损害,就受到了剩余其他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污染”(polluted)。因此,美国不是在分析这种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在分析与进口增加以及剩余其他因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使用这种方法,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因此,专家组裁决,美国没有充分解释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未被归为进口增加。[12]

三、可能的解决办法:放松要求

1、概述

从上面两个部分的考察可以看出,WTO明文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很多国家也在使用这种手段,但使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这开始让我们怀疑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这种说法是否名副其实。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担心,采取保障措施,不成被告则罢,成了被告则必输无疑。

我们已经看到,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我们不禁要问:由WTO判例所发展起来的这种“不得归咎”的技术性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以至于根本无法满足。

试想一下,如果进口国某一行业出现利润率下降、失业率上升、产品库存增加等状况,表明国内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多种,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世界经济形势不好等等。按照WTO上诉机构所确定的“不得归咎”的分析方法,即把每一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在整体损害中的性质和范围加以确定,才能证明严重损害是否为进口增加造成。这样的分析尽管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可能是过去理想化的。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事实上,无论使用什么方法,都是为了确定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上诉机构所确定的那种方法,应当理解为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唯一的方法。

本着这个宗旨,让我们试着找找,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确定因果关系。

从WTO保障措施案件中,显然已经不可能找到答案。因此,我们不得不把眼界放开一点,看看其他规定和案例。

我们发现,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在要求确定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时,也要求调查机关审查已知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这个规定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极为相似。不仅如此,涉及这一规定的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可能会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

2、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

这是一个日本在WTO中诉美国对热轧钢进口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13]

专家组审查了两个重要的“其他因素”,认为美国调查机关适当地审查了它们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影响。[14]

(1)小钢厂生产能力的增长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在审查国内产业生产能力时证明,国内生产能力从1996年的67.3百万吨,上升到1997年的70.0百万吨,再上升到1998年的73.5百万吨;这与美国1996年至1998年的国内消费水平大致相等。从1997年到1998年,小钢厂生产能力有所增长,但其增长没有1996年到1997年的增长大。因此,调查机关考虑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长的情况,证明了这种增长与需求的增加相当。

因此,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适当的评价了小钢厂的竞争。

(2)1998年通用汽车公司罢工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明确审查了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问题。罢工持续了5周,未购买的所有钢板(包括热轧钢板)共685,000吨。调查机关承认,这次罢工对1998年的钢材总需求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国内价格的下降(即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指标之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次罢工只有5周,未购买钢材的数量不足以解释钢材价格下降的状况。事实上,1998年钢材的整体消费是很高的。

因此,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审查了罢工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对“其他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范围作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充分证明它们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

我们可以看出,专家组在此处并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长和通用汽车公司罢工这两种“其他因素”的影响从国内产业的整体损害中区别开来。调查机关证明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加为国内需求增加所吸收,罢工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就满足了“不得归咎”要件。

3、建议

鉴于WTO保障措施案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都作出了否定的裁决,而我们又没有发现怎样才能将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并且这种确定“不得归咎”要件的技术性方法有可能阻碍对保障措施的使用,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建议:只要能够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只要能够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存在或者非常小,就是满足了因果关系要件。换句话说,只要进口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已经确定,而其他因素没有改变严重损害的性质,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只看结果的要求,而不是对实现结果的手段作出硬性要求。

我们同意专家组在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中的观点:很多因素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调查机关的任务就是对进口之外的因素进行审查,确保它们不要打断进口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5]

结论

回到本文标题所提出的问题,“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恐怕不会否认这一点。例如,上诉机构就曾指出,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16]

但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确定适当、合法地使用保障措施权利,与确保保障措施对公平贸易实施时不超过特殊和临时救济的限度之间,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会说,使用保障措施的权利应受到尊重,以维持国内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动力。而另一方面,受到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则会说,这种措施应当限于保持正在进行的贸易减让的多边完整性。成员之间想达到的平衡就是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17]

我们可能要问:在这两者的紧张关系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站在哪一边呢?从WTO裁决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都败诉这一情况看,他们好像是正在后者这边的。上诉机构的一段自白似乎对此提供了佐证: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只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在没有证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在这一点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不同的,因为这两种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可能是其他成员的公平贸易做法,从而影响其他成员享受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18]

这段话说明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但我们大概不应由此猜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故意设置一些技术性的障碍,例如要求证明因果关系时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使得保障措施事实上无法使用。[19]因此,为了使保障措施名副其实为WTO所允许,需要放松一点在过去的案件中所设定的技术性标准。不知上诉机构能否同意这种建议。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建议放松要求,使得采取保障措施成为可能,并不是鼓励采取,甚至鼓励滥用保障措施。真正的目的,是让各国在进口大量增加,国内产业状况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WTO所允许的保护手段。相信这也是保障措施起草者的初衷。

【注释】

本文是参加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举办的“中美WTO专题研究班”(US-ChinaWTORoundtable,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LawandPublicPolicy,TempleUniversityLawSchool,2002年7月8日至8月12日)的研究成果之一。在此感谢天普大学主办了这个项目。还应特别感谢该所所长JeffreyDonuff教授;他是最早与我讨论本文内容并提出珍贵意见的专家。此外,纽约Debevoise&Plimpton律师事务所的GaetanVerhoosel先生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资料,在此一并致谢。

[1]有人指出,保障措施没有反倾销频繁:在WTO成立后最初5年的时间里,只有20个保障措施,而仅从1995年至1997年,反倾销就高达333个。见ChadP.Bown,WhyAreSafeguardsUndertheWTOSoUnpopularWorldTradeReview,1(1)2002,第49页。

[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1997年至2001年年度报告。见WTO文件:GL200(1997)、GL272(1998)、GL338(1999)、GL409(2000)、GL494(2001)。

[3]见WTO文件:GL494,2001年10月31日。

[4]这5个案件是:

1、欧共体诉韩国对奶制品进口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R;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ABR。

2、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进口所采取的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R;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ABR。

3、欧共体诉美国对面筋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7月3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0年12月22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ABR。

4、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美国对羊肉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10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R、WTDS178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5月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ABR、WTDS178ABR。

5、韩国诉美国对进口钢管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1年10月29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2年2月1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ABR。

此外,WTO于2002年5月3日散发了阿根廷诉智利对农产品采取综合价格制度(pricebandsystem)和保障措施的专家组报告(WTDS207R)。该案处于上诉程序中,因而可以说尚未审结。专家组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裁决是,智利没有适当证明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因而没有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专家组报告第7.176段),所以智利败诉。

[5]关于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参见杨国华“WTO保障措施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4445。

[6]例如,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进口动向(数量和市场份额)与损害指标动向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核心因素,即进口增加与相关损害指标的下降之间一般应当具有一致性。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44段。

[7]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7、178段。

[8]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80段。

[9]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215、217段。

[10]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87-7.96段。但专家组在此处裁决韩国没有满足因果关系要件,主要不是因为韩国没有审查“其他因素”。专家组认为,韩国没有评估第4条第2款所列的确定损害的因素(第4条第2款(a)项规定,调查机关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时,应当考虑对该产业状况有影响的所有客观和可量化的相关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进口在绝对和相对两个方面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售、生产、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盈亏和就业等水平的变化。);即使是已经评估的因素,也没有包括支持其结论的推论、分析或者证据。因此,韩国的损害裁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对韩国是否证明了进口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作出裁决。专家组对“其他因素”的说明,仅仅是附带的。

[11]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8.268-8.269段。

[12]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282-7.292段。

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中,还具体审查了其中一个其他因素,即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是否更为重要的问题。上诉机构发现,在调查期内,如果国内生产平均能力不变,则生产能力的使用率应为74.8%;而当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维持一个稳定市场份额时,则这个比率应为54.2%。因此,上诉机构认为,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对国内产业的整体状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见美国面筋保障措施上诉机构报告,第90段。

但应当指出的是,即使上诉机构认为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不太重要,也不等于说“不得归咎”要件满足了,因为这个因素的损害并没有从进口增加的损害中分离出来。

专家组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专家组说,即使每一个其他因素都不比进口增加重要,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这些其他因素一起造成的损害程度很高,使得进口增加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达不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见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261段。因此,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把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

[13]日本诉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简称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于2001年2月28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84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8月23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84ABR。

上诉机构说,虽然《保障措施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的因果关系要求并不相同,但两者在“不得归咎”要件方面非常相像,其解释可以相互借鉴。见上诉机构报告,第230段。

[14]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第7.240-244段。

[15]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第7.251段。

[16]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82段。

[17]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83段。

第2篇

1.教学内容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程的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概述”等方面的内容。实务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市场调研”“商品价格核算”“贸易术语”“国际货款支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牵涉的知识点也相对比较多。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相关的内容也随之更新。例如,国际贸易理论中关于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美国以及欧盟联合推行了新的“碳关税”,自由贸易区协议也更新了。再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在国际贸易实务方面,英国200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应用《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1年1月1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等。这些都表明不管是国际贸易理论还是实务方面的变化较多。但是,目前一些独立学院的教学内容更新速度较慢,没有完全跟上国际市场的变化。在教学中没有融合最新的内容,导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很难有机融合。同时,有的独立学院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教师基本上都是根据教材的编排教学,没有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理解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基本上是照本宣科,与实际严重脱节。讲授的内容偏难、偏深,学生们很难理解。而在实务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会过于强调实际操作,没有解释具体操作的基本概念及原理,导致很多学生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比如,在学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将课堂教学时间主要投放在填制保险单、计算保险费及运费、提单等方面,导致和后续课程内容出现重叠。其次,有的教师在实务教学中并没有注重讲解、解释和实务操作有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等,导致学生没有建立一个整体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框架,树立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进行操作观念。这样的最终结果会导致学生的实务操作流于表面,不能帮助到学生日后的学习。

2.教学方法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普及应用,很多教师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中都已经学会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辅助教学。基本上每个授课教师会通过PPT课件列举案例,让学生们根据布置的任务相互讨论,然后开展课堂演讲。但是因为受诸多方面的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并不乐观。比如,有的教师在采用PPT课件授课的过程中,一味强调PPT课件的内容,忽略了课件设计的生动性。教师只顾自己讲解,缺少学生之间进行互动,导致学生很容易产生学习疲劳。小组讨论是目前教师最为常用的互动教学方法,也就是教师选择比较合适的几个实际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并且要求制作成PPT课件在班级上演讲,最后再由教师点评学生的发言。但是这种小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学生并不能全面掌握所有的知识,也因实践的局限性,使他们并不能全面搜集相关的资料,这样会导致分析失误。有的教师协调、控制能力不足,也会影响教学效率及效果。

二、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教学改革建议

1.教学内容改革

⑴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独立学院教师应注意整体把握《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这门学科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真正理解、掌握教学内容的内涵及本质,不断学习关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最新研发成果,不断补充、完善课程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目光不能仅仅盯在课本教材上,而应该从相关的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获取更多相关的信息,向学生们灌输最新的知识。比如,从2012年8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将核销单制度取消,企业不会再办理出口外汇的核销手续。针对这一改革,教师在备课时应根据新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按照新的办事程序、要求,向学生们讲授关于“退税”“报关”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同时,教师不仅应该引导学生们主动关注一些贸易理论作用及背景等方面的知识,还应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培养。例如,政府出台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自身利益,都有实施目的、作用及条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出现正面、反面两种效应。因此,教师应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将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们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例如,如果从国际贸易地理的层面上分析,我国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是日本、美国、欧洲国家。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也增强了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可以提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贸易地理方向的变化?”这样的问题引导学生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和思考。其次,教师应该增加贸易理论教学中实用性的教学内容。比如,“非关税壁垒”“反补贴、反倾销以及保护措施”等,这些内容都是现代外贸企业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教师应让学生熟悉、掌握我国对进口产品应该怎样进行“两反一保”,而国内外贸企业对外国又如何采取“两反一保”措施,外贸企业怎样突破外国建立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相关知识。传授这些知识有利于为学生以后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⑵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突出考证的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的任课教师应采用多种渠道和途径与外贸企业人员交流、合作,共同开发教学课程。在课程教学内容中引入外贸企业的实际案例及工作流程,突出、强调教学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其次,教师应以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标准,根据相关的考证要求,合理安排相关的教学内容。现阶段,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考证主要包括外销员、商务师、跟单员、单证员等,教师平时应仔细留意这些考试的试题内容,以及考试大纲要求。尽可能帮助学生们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为他们日后应聘提供基础和条件。

2.应丰富课堂教学方法

多媒体技术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及教学质量,教师在制作PPT时应适当加入视频、图片等,增强PPT课件的吸引力。比如,在讲解“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在课件中插入相关的新闻视频,有利于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在小组讨论教学时,教师应合理分组,并且明确每一个小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使小组成员能够通过团队分工合作,提高小组讨论效率。同时,教师应注重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不在于教学案例数量的多少,而应该选择合适的经典案例。教师在案例解析时,应给学生们留出充分的独立思考时间,然后再让同学们自由发言,最后再由教师进行简单的总结。如果案例较为复杂,应先让学生们在认真讨论后,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另外,教师也可以采用模拟实践教学方法。比如,在讲解国际货款结算中的“金融票据”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模拟票据流转的过程。或从外贸公司拿到真实的票据复印件(空白),让学生们按照教师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的要求,模拟完成出票、提示、背书转让、付款、拒付、承兑及追索等一系列票据行为。这样有利于学生更好、更快地熟悉、掌握票据的实际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

3.丰富考核方式

考试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目前,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课程的考试形式比较单一,考核方式缺乏科学性,没有发挥出考核的应有作用。考试不仅应采用传统的笔试方式,同时也可以结合演示考试、操作考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实际技能的考核力度。笔试的内容除了包括选择、名词解释、判断、填空、案例分析等知识记忆能力考核题型外,还应该加大综合性主观题型的比例,尽可能做到全面反映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结语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人文贸易;增长方式;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传统人文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是“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

过分地强调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

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从哲学意义上讲,该假设其实是基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的,把人看作是理性、自利、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不管是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还是H-O模型等)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 疑;国内禁止产品出口或对外投资问题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同待遇对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还有数量限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等。众多的多边、双边环保协议,大量的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和措施与现有的多边贸易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国际贸易人文化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

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一方面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转变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将环境成本纳入贸易利益的评价体系中去,阻止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也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从是否应该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一激烈争论中也可略见一斑。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因为如果在WTO中进行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要求各成员实施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发达成员就可以阻止发展中成员低环境标准和低附加值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发达成员可凭借自身在经济实力和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在庞大的国际环保市场中占据领先位置。

而发展中成员(包括我国)则普遍反对,因为保护环境固然能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执行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无论从提高生产成本还是从限制出口潜力来说,对发展中成员都是严峻的挑战;一旦发达成员所主张的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为WTO所肯定,很可能被发达成员滥用,成为“人文壁垒”(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其市场。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合作式教学改革探讨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属于国贸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政策两部分内容,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后续实务操作性课程做好理论和政策上的铺垫。由于该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开展合作式教学,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及合作学习的能力,实现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合作教学法概述

(一)合作教学法的含义

合作教学法主要利用各小组的分工合作,共同利用资源,互相支持去完成学习;并利用小组本位的评核及各组间的比赛,营造团队比赛的气氛,以增进学习效果,使学习机会更为平等,学习动机更为强烈。

(二)合作教学法的策略

1.小组成绩分工法

简称STAD,是典型的合作教学,其原理是将学生分成4―5人一组,尽量使每一组的学生结构具有最大的差异,其差异结构类似于整个班级的结构。采用演讲法或讨论法学习,以学生过去的成绩为基准,每人进步成绩均可为团体加分。各组练习中的表现,最优的与最优的比,差的与差的比,构成不同的分阵。

2.小组游戏比赛法

简称TGT,与STAD类似。学生也分成5人左右小组,每组均为异质性小组,并有每周一次的竞赛。教学的程序,先由教师讲述第一节课,然后分给工作单。同一组的成员共同进行学习,并随时举行评量,以确定各组员以学习精熟。在小组练习之后,有学末竞赛。采用能力分级法;各组同程度的成员互为比赛对手。不论哪一级的选手,凡得第一名的均赢得相同的分数。TGT的教学策略与STAD主要差异是以学艺竞赛代替考试。

3.团体研究

薛伦(Sharan,1976)所提出,将教学分为几个主题,并将全班分为多个小组分别负责这些主题,而每一小组成员再针对该组主题进行分工。每一小组准备其所负责的主主题并向全班同学报告。学生成绩以小组报告质量和其他相关的团体表现为依据。本法所强调的是分工合作与共同分享团体努力的成果。

4.拼图式教学

由阿伦逊(Aronson,1978)设计。将教材分成若干小题,负责相同小题的各组代表先成立专家组,共同研讨该小题至精熟。然后各自回到自己的组,负责将研讨的内容教给同组其他同学。

(三)合作式教学法的优缺点

1.优点

通过合作式教学有利于增进同学间的感情,加强合作,发挥个人的专长,提高工作效率。

2.缺点

有时候大家的意见分歧太多,争论不休,小组无法统一意见。另外小组讨论时,有时会有不愿分担责任的同伴,甚至推卸其责任,造成团体目标无法完成,影响团队的成绩。

二、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教学现状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作为国贸专业学生的一门基础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基础知识,由于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

1.教材普遍存在滞后性

国际贸易原理教材中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部分所占的篇幅较大,对现实意义更强的当代国际贸易理论只作了简单的论述,一些新的理论没有及时补充进去;教学重点不能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改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理论的应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专业基础薄弱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作为国际贸易原理课程的先修课程,这些课程尽管在教学计划都有安排,但是学生的掌握情况并不理想,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势必会影响到国际贸易原理课程的教学效果。

3.教学方式以教师满堂灌为主

目前,很多高校在国际贸易原理过程中主要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无法实现教学一体化,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创新思维、锻炼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理论与实际脱节较为严重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长期以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过分依赖教材,偏重理论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环节,忽视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合作式教学在国际贸易原理课程中的运用

(一)深化教学方法改革

不断开展教学研究,系统总结教学成果,突出能力培养核心,深化教学方法改革,更多采用突出学生主体地位的课堂设计,加强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1.开设研讨课与自主学习课

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大班讲授,小班讨论的授课方式,研讨课采用课外准备、课堂讨论、师生互动的方式。大班课学生人数控制在100―120人之间,小班讨论课学生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每个小班分成5个小组,每组6名左右学生。小组长的选举需要由学生民主推选,这样既可以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参与发言的机会,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比如在讲授比较优势理论时,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谈谈对比较优势陷阱的认识,对我国应如何发挥现有的比较优势,如何创造新的比较优势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在讲授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时可以让学生进行分组学习,就哪个理论更适合目前的中国展开讨论。

2.结合案例进行合作式教学 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是国贸专业学生的第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为了避免讨论变成纸上谈兵,在开展合作式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引入现实案例教学,通过指导学生针对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专业敏感度。

3.增加课程小论文

在开课初期,教师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部分留若干题目,学生选题开题,并撰写课程小论文。这样做,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锻炼了学生的学习借鉴能力,锻炼了学生的专业知识评判能力、论文写作能力、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探究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增设课前外经贸新闻环节

每节课课前留出5分钟由各小组轮流播报外经贸新闻,不仅可以拓展学社国内的专业视野、培养学生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还可以锻炼他们的口达表达能力,调动学生关心国际经贸大事的热情。

(二)加强教材建设

结合国际贸易理论新动态、学科前沿知识及学生课程能力培养新要求,编写《国际贸易》教材。强调理论教学的应用性、实践性,每章配备案例和能力素质训练设计;增加了贸易救济措施、原产地、普惠制等当代国际贸易中较为突出的实践性知识、工作过程性知识。结合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编写《国际贸易原理案例集》,理论教学与应用训练密切结合,强化案例的时代性、适用性。

第5篇

【关键词】琼侨;“五把刀”;“六师”

海南是重要的华侨之乡,目前约有华侨华人近200万人,分布在世界5大洲中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明代《正德琼台志》记载,宋乾道八年(1172),占城人掠去一批海南的民众和财物,而被掠走的民众,就是海南早期的华侨。从此以后,海南人离开琼州到东南亚各国谋生,谱写出一部琼侨的历史。大部分琼侨是因为生活贫困而离开家乡,到居住地,主要从事“五把刀”(钩刀、胶刀、剃刀、剪刀、菜刀)的工作,到后来,尤其是第二、三代后,重视教育和资金积累及投资,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升,成为“六师”(教师、医师、律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

第一,“五把刀”时代。由于家乡生活贫困,为了生存,他们只好出洋谋生。由于《》的签订,允许在海口设置通商口岸,设置琼海关,这样大量的外国产品运到海南,如大量棉纱到海南后,导致海南自己的纺纱厂倒闭,致使大量人口不得不出洋谋生。“就是因为贫穷,穷的没有办法,不能在家等死,总得外出找条活路。”文昌县的白延区走出海南时,身上“一张草席,一个小包袱,外加身上穿的单衣服。”当然,也有政治原因,移居南洋者,有些是因为本地经济落后,而出去谋生;一些是不堪当时统治者的屠杀、压榨、逃难出去的。从明朝开始这种情况就较多了,一些商人为了方便生意,长期居住南洋,并招收故乡人同往,这种因裙带关系去的人为数不少。海南人大批远离家乡前往南洋谋生,是在清朝。清政府,尤其是在乾隆年间,对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屠杀华侨的行径置之不理,甚至声明华侨是清帝国的“弃民”,华侨得不到自己祖国的保护,有不少人不堪国内统治者的压迫离乡背井,移居南洋。加上在泰国华侨一般尚可安居乐业,因而海南人去泰国的人也较多。到了民国以后,去南洋的人渐渐就多了。马来西亚的巴生港(离首都吉隆坡西面70公里)对面有一处称为海南村,住着几百户海南华人,清一色的海南高脚屋。这个村的起源是这样的:1913年有30多名海南人来此谋生,捕鱼虾捉蟹。至1933年,该村增加到500人,渔船增到60多艘。日本侵华时,又有上千名海南人逃难到这里。至1950年,此村原籍海南的人达到2000多。这是海南华侨出去谋生的缩影。据海关统计,1902至1911年,1918至2927年,1935至1939年,这三个时期,由海口海关往东南亚各国的人数计有61.2万多人。

到东南亚国家的海南人,绝大多数是没有文化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到所载国家后,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种植园作苦工。琼侨刚开始地时候大都从事手工业和零售业,绝大多数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在郊区是种植业、捕捞业和采矿业,在城镇大都是沿街叫卖的小商小贩。在马来半岛,琼侨在很多偏僻的荒山野岭上开采荒地种植橡胶林、胡椒园和果蔬园等。赴泰国谋生的琼侨,绝大多数是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许多是文盲或半文盲,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从事种植蔬菜、甘蔗、棉花和开采锡矿等。新加坡的琼侨主要是从事贸易运输和饮食业,其中卖鸡蛋的最多,他们刚到时候,就是提着篮子,走街串巷叫卖。有的有个铺面也是很简陋的摆几张桌子和椅子。

第二,“六师”时代。老一代琼侨倍受没有文化之苦,所以他们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后,尤为重视对后代的教育。琼侨乡团经常利用琼剧团巡回演出、购买产业生息、推行奖贷学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然后资助那些求学的琼侨学生。经过几代琼侨的努力,他们取得骄人的成绩,涌现出一批政治名流、商界巨子、科技专家和文化精英,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上升。许多人依靠自有资金创业,通过不断积累,成为商界精英。

琼侨著名的实业家有纺织大王吴乾基,洋行大王郑有英,钟表大王吴多副,饮料大王许士标,塑料大王欧宗清,等。此外,琼侨在泰国拥有最大的洋行、最多的酒店、最大的纺织厂等等。在政治上,他们积极参与居住国的政治活动,如在泰国国会上下两院的300多名议员中,琼侨多达80余人,有的担任泰国政府的高级官员职位:有副总理、国务院副院长、外交部长等。在新加坡,琼侨曾担任过国防部次长、教育部长、律政部顾问、内政部次长等。在马来西亚,有担任过外交部次长、文化部次长等,在老挝的琼侨凌绪光先后担任过老挝的总理府部长等职务。在科学界,有参与法国等国家建造的国际通讯卫星设计工作的韩经准,任美国驻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委员的蔡镇华等。这表明琼侨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参 考 文 献

[1]符和积主编.海南文史资料第六辑[M].南海出版公司.1993:139,144

[2]冯子平.走向世界的海南人[M].中国华侨出版社,19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