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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二)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三)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本省生产的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四)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五)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车或低速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即申领汽车下乡补贴的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
(二)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县财政局企财股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或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的农民,向县财政局企财股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3、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县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1)“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
(2)“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三)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申领汽车下乡补贴时,县财政局企财股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时,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补贴资金的审核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待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要对以前的补贴信息进行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程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陈秋福局长、商务局肖晓勇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企财股龙志明同志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政策。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村消费者家喻户晓,充分调动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要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来,财务部门根据两部的办法,有关政策要求,业务处室意见,提出细则的初稿,反复征求业务处室意见,商务、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印发执行。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外经贸促进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走出去”,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我们一定要管好用好这项促进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对外经贸的促进作用,是否适应我国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政策来促进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做大做强,考虑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走出国门,迅速成长起来。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比如,之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境外路牌广告、宣传视频和单纯的出国考察等,企业申请时提供了路牌广告的照片、宣传视频光盘和出国考察的护照等,评审时很难判断这些广告发生的时间,视频在何处使用,出国考察人员的身份和出国的真实目的等,以及对外投资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层级投资问题,国内企业投资境外设立企业,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是境外票据,无法从网上查验,就很难确认它的真实性,对这类项目可以考虑取消支持。还要考虑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对扶持金额较小,难以发挥作用的出国考察、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议取消支持。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管好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有一套科学的使用与管理程序。首先商务与财政部门要做好协作配合,加强互相间的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商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的建设要由财务部门牵头,业务处室提供项目资源,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归集。要先建设项目再寻找符合支持条件的资金,要让项目等资金,不要让资金等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商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要求各市或直管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务必查看企业的原件或到项目实施现场查看,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业务处室将初审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这样负责项目评审的财务部门不能与申报企业接触,防止在项目的评审上有舞弊行为。在项目的评审上,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第三方的参与可以让评审更加公平公正。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可以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对项目评审专家要随机抽取,项目评审要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经过专家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带相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和有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对较大型建设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对评审项目要出具评审意见或专项审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遵循项目管理上的公开原则,体现了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在项目管理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公示过程中或事后发现有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项目资金的,一旦发现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终身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资金支持项目材料。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四、执行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在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时,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已按原办法下达的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即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2014年6月底完成,对下拨到各省,由各省根据原办法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最迟在2015年1月起全国都要执行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按照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的新的实施细则来组织外经贸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对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政策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往多半是重支持轻管理,一种大类资金一年不过作一次支持情况总结,绝大部分总结,停留在支持了多少个项目、项目种类、多少金额的总结上,对政策资金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则很少描述,管理部门也很少有人问津。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求企业提交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效果报告,管理部门要抽出一定时间到企业去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虽然表面上整合到了一起,可执行过程中在商务部门内部,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业务处来管理,比如: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进口贴息等在外贸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类项目在外经口管理等,在组织项目的申报上,不同业务类型的项目仍要分别组织申报。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实
施细则的制定上尽量全面,注重管理规范,具体在下发申报通知时,可连同该类支持项目的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指南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每年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起来也较为灵活。(三)对于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企业的,企业要作为实收资本来管理,在执行时主要支持一些公共服务类企业或事业单位,这就要做好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确定新支持资金所占的份额。对全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不做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直接进入实收资本。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建议商务部对如何理解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项目方面能给予指导。
(四)把原外经贸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整合到一起,有利于财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实现资金管理上的“四统一”;有利于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调配资金使用方向,在资金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各省支持本地的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支持优势领域的发展等。
论文关键词:科研竞争 管理道德 道德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科学研究的任务和经费主要通过各种渠道在公开招标的竞争中取胜或得到企事业单位的信任并予以委托才能获得。这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是一个大的智力竞赛场,是思维活动方面的一种较量。对于科研管理人员来说,积极为科研人员铺路搭桥,及时提供信息,帮助他们在竞争中获胜,并督促保证每一项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然而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约束又不允许科管人员和研究人员不择手段地获取信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资助。既要尽可能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这种浪费,又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要保护好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对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加防范,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还应采取精神激励和道德约束手段进行管理,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在规范操作、发扬民主、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推荐和资助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管理道德和道德管理的水平。
科研管理道德是与科研道德管理紧密联系的一种职业道德,是科研管理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科研人员应具有科研道德,这是众所周知的,科研道德要求科研人员有献身科学,造福人类;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精神。如何对待名和利的问题是科研道德的实质,尊重事实,追求真理是科研道德的灵魂;探索求知,创造新知是科研道德的特征。
而这些科研道德的实现,是一个贯穿于整个科学研究的过程。现在的科研工作,不再是科学家凭兴趣进行的个人行为,已成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大范围竞争的群体行为,科研管理的介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研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好,情操高尚,作风正派,进取心强,敬业勤业,对整个科研群休的科研行为和科研过程影响甚大。由于科研管理的内容涉及到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科研方案的审定批准,科研经费的分配安排,科研成果的申请奖励和转让开发,甚至延伸到职称晋升、住房分配、经济收入等科研人员比较敏感的焦点问题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工作稍有懈怠和偏差,都容易造成科研效益低下的极大浪费和败坏学术风气、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阻障科学进步的严重恶果。所以,科研管理不仅仅是做铺路石子的被动服务,而且要深入进行科研管理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在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同时,卜动去启发科研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研人员创造性的发挥。南京医科大学在组织“食过癌的现场可疑病因和致病因素的预防研究”这一“八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的投标工作时,听说设立这一攻关项目对承担单位是已有意向的,不少单位就不再考虑投标,甚至有学校已准备好申请标书也就没有报送,认为已无可能承担任务。我校科管人员却不泄气,而是一与科技人员一起对这一研究领域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抓关键,提方案,展开以技术论证为主的讨论,摆出大量的情况和足够的依据,对自己申请的研究内容进行质疑,认为所谓意向的地区和研究单位确实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客观所限,仅仅是地处丘陵山区的发病情况,而对于地处平原水网地区的高况不能互相涵盖,发病因素和干预措施都有待联系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互相补充,才有可能全面、客观地得出结果,而我们有这方面的研究基础,建立的现场研究基地已有相当好的积累,资料完备,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就能够为国家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作出别人替代不了的应有贡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设计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反复修改,完善标书,投标后果然得到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了合标,下达了任务,并给予巧万元经费资助。
由于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独立思考的特征。有些科技人员在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案以后,非常忌讳别人提意见,项目申请书的论证往往只是形式一下走过场,常常会使一个非常好的方案设计因为某些完全可以通过集思广益进行修改弥补的不足而失去竞争力,导致机遇旁落。科研管理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如果做得比较细致、扎实,这些不足是能够发现并说服和帮助科研人员补充完善的,有时甚至能起到关键的作用,使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帮助科技人员在竞争中获胜。当然前提是科研管理人员也是懂行的专家,以及科研管理人员责任心强并善于做人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江苏省在组织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活动中,南京医科大学以学科为组织基础和条件基础申报了三个,普遍看好的是医学分子生物学和药理学这两个,基础好,人才多,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应用毒理学学科无论是队伍、设备,还是研究基础都明显处于弱势,但在组织申报材料时,发现两个强学科的申报材料组织得都不理想,没有完全按照布置要求落实,请他们改时,几乎产生对立情绪。因为材料已经搞成,确实很不容易,经过耐心的说服动员,细陈利害得失,客观地权衡利弊,终于使其中一个方案得以修改完善,达到申报要求,顺利通过评审,获得了28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另一个则因为没有按要求修改,评审时未获通过,成了无效劳动。至于最弱的应用毒理学,反而不甘落后,在管理人员指导下共同分析研究,对方案设计反复论证修改,充分突出已经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同时又客观地
考虑如何通过短期奋斗依靠可能获得的资助建成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实实在在地达到了申报要求。评审中,专家们认为切实可行,最后顺利通过,为使这一个实验室改变低起点,建成时达到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相同水准的目标,省里还加大了投资强度给予400万元的专项建设经费。这一成功不能说不带有偶然性,但是这偶然中也存在着必然。如果甘于落后,不作努力,象征性地搞一份材料,轻轻松松地应付一下,这偶然的机遇肯定就错过了。但由于没有放弃这次偶然,付出了可以想象得出的艰苦劳动,终于使这个偶然变成了必然,取得了成功。现在这个实验室已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正为科教兴省、科教兴校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其中包含着管理道德中崇高的奉献敬业精神。争取到项目任务,对科研发展有利,对科研人员有利,科研管理人员得到的是增加工作量,并没有什么利益,但是为了科研事业,苦口婆心,不怕被误解,竭尽全力为科研人员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提供思路,形成1+1>2的效能,这一看不见,但确实存在的管理道德对科研事业的发展是多么重要。
科研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道德管理水平的高低。道德管理是法制管理的补充,按照知识产权法规法律认真操作时,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其中受委曲,被误解的频率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也会大大增加。
科学研究成果在未公布之前都是属于保密范围,同一个方向同一内容的研究,先行研究项日一经批准,后续再丫f人中报时就不能批准,以避免重复浪费,任何形式的照顾都是错误的。同时,解释未获准的原因也不能将先行获准项目的内容、进度及要达到的目标告诉后者,使后者得以清楚前者的科研情报,而一举超过前者。科学研究是老老实实的学问,科研管理要及时为科研人员铺路搭桥,提供信息,但不能变成信息拍客,帮助和驱动科研人员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果因为拒绝重复立项和一些不正当的获知信息要求而受委曲和误解,就要有宽阔的胸怀和高尚的情操正确处理好与科研人员的关系,并继续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实事求是做学问的过程中获得真正的成功。我校曾经有一位教师申报的一项课题与前两年就有人获准立项的内容有重叠,在当年早些时间向另一渠道申报后,初审时即被筛除,现在再次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建议他进行调整和修改,但该教师认为这是跟他过不去,有意挑剔,甚至反映到纪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科管人员在向纪委说明情况的同时,既坚持原则,又主动提出两点具体建议,或是更换内容重新申报;或是向已获准立项的科技人员咨询,争取取得指教和支持,确定新的突破点,修改标书,这样就能避免重复,避免浪费。最后这位教师终于理解,认真修改标书,并在申报后获得批准立项。
一、时间安排
2011年度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从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到7月上旬):各县区开展岗位核定,组织实施拟晋升人员上示范课,填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研究审定推荐上报晋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8月上旬):各县区报送材料,市上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8月至10月初):分别召开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量化打分,投票表决。
第四阶段(10月底前):向省、市职改部门报送通过评委会表决的材料。
各县区及局属单位的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相关材料,均须在8月10日前一次性报送市教育局人秘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上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的种类。
每一位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都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每人填写一式三份。填写中应注意将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包括个人专著、教研教改成果、主要教学内容及成绩等)逐年逐项载明。
2、《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综合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县区职改部门须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和“综合考核结论鉴定”栏签注考核结论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教学人员任课情况登记表》一份。本表由学校统一填写,教导主任、校长签字(如申报晋升职务者系校长的,还须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学校盖章后方可视为完整、有效。
4、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教学情况记录表。
5、推荐晋升人员校内公示证明(一人一份,注明公示时间、范围、反映,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申报人如系初中、完小正副校长,须同时附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7、申报人已发表或交流的最高层次论文1—4篇(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予认可。具体篇数和论文教研要求按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教研单位人员至少报送4篇)。可增加报送能代表个人教育教学与研究成果,包括个人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的课改、教育教学研究、多媒体课件等。
8、教育教学综合业绩考核表一份(附表样)。重点记录教师、家长和校委会评议的结果,学校对其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对师德师风、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效果作出鉴定。
9、个人工作业绩报告或思想工作总结一份。
10、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
(1)教师资格证;
(2)学历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4)现任职务聘任书;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本人已接受继续教育且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的,由市、县区职改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奖励(荣誉)证书;
(7)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证;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免考人员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等。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要对原始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确定专人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合格复印件上签名、签注意见和审核日期、加盖公章,方视为合格、有效。无审核人签名和县区教育部门盖章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涂改、伪造、变造及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教师职务申报的证书原件,市教育局接收材料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各县区教育局统一保存至此次评审工作结束(其中,考核登记证、继续教育证、计算机合格证原件、论文原文随材料上报,其它材料报送复印件)。省、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部门和评审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
(二)县区统一报送的材料。
各县区在报送教师个人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1、分别报送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样表统一在汉中教育网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及各栏大小。下载地址:)。同时用U盘报送该表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
2、报送本县区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分专业统计表一份。
3、报送对所有推荐人员的农村任教、支教情况认定的专文一份。须载明姓名、现在学校、在农村任教或支教学校及时段。必须是教育局领导签发(局属学校由校长签发)的正式上报文件。
4、本县区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结果说明一份。写明公示时间、范围、结论,县区教育部门盖章。
(三)材料送交程序。
各县区报送材料之前,应与市教育局人秘科电话联系确定时间,以便安排初审;个人申报材料和县区统一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为不合格材料,不予接收。
三、有关事项
1、关于考核结论问题。按照市职改办《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相关问题的通知》(汉职办法[]44号)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仍继续执行综合考核结论必须为优秀的规定,其前提是任现职以来近两个聘期(一个聘期按3年计算)内必须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其中不得有年度考核不合格。如近两个聘期内年度只有一个优秀,其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获得县、区级政府和市级部门以上奖励(综合奖、单项技术成果奖),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以按年度考核优秀对待。一年中多次获奖者,只按当年考核优秀对待。
2、关于示范课问题。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汉中市晋升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观摩课(公开课、示范课)的实施意见》(汉教发[号),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所有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上好示范课,并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职改办将对上示范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教育教学评价。对申报晋升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学效果评价,按照《汉中市晋升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人员教学评价的实施意见》(汉教发54号)进行。尤其要对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效果做出认定和评价。
4.关于工作量问题。申报人员工作量指学年实际完成工作任务量,统一折算为年度总课时量填报。教研人员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求,将下基层指导工作、上示范课及教研教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在评审表中逐年详细填写。
5、关于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问题。必须严格按申报条件、岗位设置要求推荐小学高级教师参评中学高级教师人员,汉台、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每县区可申报2名,其他县可申报1名。
6、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原汉中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从2011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关于破格晋升问题。中小学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执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省、市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并上报专门的推荐报告。对超过破格晋升年龄或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不得按破格报送。
8、关于公示的问题。职称评审工作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敏感问题,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公开本次评审工作的岗位职数,在学校评委会召开之前公示(一周)每位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接受群众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再向群众公示。对于在评审工作中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人和事,学校应该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其中确有弄虚作假的,按职评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9、关于计算机合格证问题。未取得计算机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上报。符合免试条件的依据身份证载明出生年月计算是否符合免试条件(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事学校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的教师,可按照相应层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申报教师职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和各个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教师了解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政策宣传在先、思想教育在先、化解矛盾在先、理顺情绪在先的“四在先”原则,引导教师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诚信意识,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赋予独立的工作职能和权限
1、临安市设置了独立于其它政府部门的机构,专职负责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独立承担行政审批事务,并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进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召集各进驻中心部门召开并联(前置)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办理;向进驻中心各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该种模式使“中心”对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有监督管理权。
2、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主要职能部门分管副职常驻“中心”办公。为切实精简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方便群众办事,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临安市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各派一名分管副职常驻“中心”办公,主要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发文明确,工作期限一年,组织人事关系不变,窗口常驻领导接受“中心”和原单位双重领导,参与原单位重大决策,日常工作接受“中心”领导、管理、考核。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作相应调整,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由进驻中心的副职分工负责。个别确需部门领导签批的,除常驻中心副职之外,部门领导必须进“中心”签批。
3、扩大“中心”职能窗口负责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进驻“中心”的各职能部门(不包括派驻副职的职能部门)、单位,采用委托书的形式把现属于本部门分管领导、科长的行政许可审批权直接授予窗口负责人行使,使窗口负责人有权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同时,各窗口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强化自身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将行政审批及服务职能逐步纳入行政审批中心管理。临安市行政审批中心成立以来,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和完善。第一次2001年12月成立时,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约13个部门,共成立13个服务窗口,承担行政审批及服务职能44项,有工作人员57名,办事大厅面积800平方米。第二次2003年初,结合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加到25个系统,共设立41个服务窗口,承担行政审批及服务职能136项,有工作人员130名,办事大厅面积扩展为2600平方米,基本构建了一个部门齐全、功能配套、环境优越、服务优良的政府超市。第三次,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和单位作了进一步调整,目前有43个服务窗口,承担审批职能136项,服务职能41项(临安市政府共有审批职能169项),现有工作人员146名,其中市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部分科室成建制进入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2、以“掌控审批时间”方式来完善内部实时监控机制。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电脑化办公,局域网管理,有系统的办公软件,实行网上申报、登记、核准、审核、审批,项目申报由大厅综合窗口“一个口子进”,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网上登记注册,再由综合窗口分送各职能窗口审批,各职能窗口办理完毕后,网上注销原申请事项,再将批件送“中心”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及时告知业主。这样,已受理未按时办结的申请,能从审批中心内部电脑网上自动反映出来,便于审批中心管理人员对这些审批延期项目进行督促和了解,对遇到困难的项目及时提供协助,也防止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个人发挥,制止不规范行为。
3、赋予“中心”监督考核权限,调动驻“中心”窗口的单位和个人工作积极性。临安市行政审批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内部制度建设,推行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建设了廉政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效能考核实施细则等制度。“中心”各窗口效能考核与派驻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挂钩,占年度业绩考核5分分值,并与职工个人年终奖挂钩,这对各职能部门及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督促作用。
三、创新审批及服务模式,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并联审批制度。审批中心改原先的串联审批为“中心”一个综合窗口受理的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投资者,其主要做法:
(1)设立综合窗口,受理业主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统一由“中心”综合窗口进出件。综合窗口收到业主申报材料时,当即予以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临安市产业政策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开出项目审批承诺件给业主;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帮助业主办齐材料;若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告知理由。
(2)分送报批材料。综合窗口受理后,根据项目性质,认为需组织现场踏勘的,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业务窗口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业主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开出联合审批通知书和通报有关情况。
(3)关联限时办结。有关职能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和联合审批通知书后,按程序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办完相关审批事项,批件送中心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过短信告知业主。凡涉及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心和发改局联合组织会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印发会议纪要,并核发《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全程服务。
临安市积极推行街道、乡镇、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全程服务,改业主、企业跑审批为员代办,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投资者。建立免费的全程服务制度,制定了制具体操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聘请29名申报员,市行政审批中心对其每季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熟悉并联审批及相关职能窗口办事程序;将工作业绩作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创满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自2002年6月实行固定资产投资“一站式”并联审批,9月实行制以来,共办理“一站式”审批项目1634件,申报项目634个,原一般投资项目的审批,短则需一月时间,长则达半年以上。实行两项制度后,一般项目只需十几个工作日便可办结,零星小项目7个工作日便可完成审批,项目审批时间缩短了一半以上。
3、对23个审批事项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了社会投资积极性。
告知承诺制即是:办理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后应达到的标准、条件、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告之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遵照执行,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和管理。并将《告知承诺书》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审批机关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三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告知承诺所应达到的相关标准、要求、条件进行核查。
根据专家多年研究,概要而言,“项目是创造独特产品、服务或其他成果的一次性工作任务。”;“项目管理是为了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从开始创意到结果完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理”。旗滨集团重点项目立项,是根据企业内部机制,设置了一套垂直管理模式,以承上启下的方式,由旗滨集团组织发起、全体技术人员参与、各个玻璃企业互动、带动整个项目立项活动顺利进行。通过科研项目立项,可以深入到企业基层,把研发、生产、技改和大修理等企业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材料创新、设备创新和节能减排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提案等挖掘、提炼、分解出来,为申报项目做好储备库。具体做法:每年年底,由旗滨集团技术研发中心发放通知,组织各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立项的申报活动,填报《年度研发项目立项申请表》,进行初审、中审和科技委专家的终审,从中遴选出一批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自主科技项目。被列入旗滨集团年度重点科研项目的开发计划,签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审批后下拨研发经费,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额3%的科研经费,用于推动项目研发、实验、试产和工业化生产和科研人员工资福利等。被列入旗滨集团重点项目,由各企业技术部指定1~2技术员进行研发项目跟踪、信息反馈,并提供项目试产记录和研发过程的质量检测报告;同时企业做好每月研发费用归集、采购发票、试产和直接投入费用凭证等管理工作。对于按照计划完成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技术分类,及时向国家各级政府申报各类成果。由于成果申报,国家政府部门有着一套复杂而又严密的程序,明确规定:项目实施须有改进研发管理创新、实现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突破、具备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选择申报项目,须符合政府通知的精神,否则,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申报的成功率。旗滨集团设立了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和导向,密切关注政府部门网站和相关信息,对照企业储备项目,积极地撰写申报材料。针对玻璃企业内部情况,我们重点倾向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发明项目,竭尽全力去帮助企业员工撰写申报材料。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上报。由此我们也看到,经过政府层层筛选出来的项目,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对实现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推动社会技术进步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同时,科技成果申报,可以及时把企业员工创造发明的智力劳动成果归集起来,进行法律保护,不让企业无形资产白白流失。短短几年来,通过重点项目立项申报,企业科技成果丰硕,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诞生,为企业科技发展推向了新天地。
2重点项目实施,加速人才脱颖
企业要发展,科技是先导,人才是关键。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一种开发使用度与其价值成正比关系的可再生资源。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旗滨集团始终坚持一流队伍创建一流企业的经营理念。一方面采用多种方式和途经,引进各种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技术上,充分倾听他们的意见,不惜代价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在生活上,以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人,运用了灵活独特的绩效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玻璃企业现状,加强企业内部员工技术培训,加速生产技术岗位人才的脱颖而出,以点带面带动科技队伍全面发展。当前,旗滨集团正处于企业转型升级、筹建高端浮法线、技术研发和生产改良的高峰时期,需要大量优秀人才加盟并承担培养和带领引领工程技术人员,解决疑难问题和提高团队整体水平。在项目建设工程中,也是优秀人才锻炼技能和施展才华的大好时机。通过重大项目平台的实战,加速了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是刚从大学校园毕业出来的青年员工,在师傅带领下,参与了几条浮法线的筹建,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得到了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也是我们从事玻璃行业工作中最难得的宝贵经历。因此,通过项目建设和企业规模扩大,加速实现了企业“人才完成工程”、“工程成就人才”双赢丰收。企业和个人荣誉接踵而来:如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工程项目立功竞赛优秀团队、青年先锋队、劳动模范和福建省高层次创新团队等;同时一批技术人员被提拔到中高层领导岗位,提前肩负企业重任。
3科技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突破
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说,对企业来讲,要么创新,要么死亡。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强盛的重要标志,也是众多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旗滨集团不断地践行了科技管理创新之路,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国内、国际竞争力,不断开拓国内外高端玻璃市场,在进军玻璃行业的征途中,实现了六大突破:一是,集聚高端人才突破;二是,筹建浮法玻璃生产线所需时间突破。创造了玻璃行业“旗滨速度”的里程碑。三是,浮法玻璃升级换代突破;四是,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化突破;五是,企业经营金融资本化突破;六是,玻璃市场竞争理念突破。因此,科技管理创新,为“旗滨玻璃”企业打造了一个新的引擎,带领企业跨入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可以预见,通过“引擎”不断地发力,“旗滨玻璃”必将成为中国玻璃行业乃至世界玻璃行业的一颗璀璨之星,深受人们关注和青睐。
4结束语
文化产业专项课题研究项目申报指南(2021)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课题研究的单位不受深圳市内登记注册限制)。
(二)课题实施团队具有被调研项目必要的相关资质,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学习、从业或研究经历。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亲自组织、指导和参与调研项目,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其他研究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文化产业研究或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与课题相匹配的研究能力。
(四)课题实施团队具有科学、完善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
(五)研究内容在如下研究方向中任选其一,题目自拟,要求立足深圳现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做法,做出深度的分析并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1.深圳影视产业发展专题研究
2.深圳黄金珠宝业发展专题研究
3.深圳文化制造业发展专题研究
4.深圳文博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
5.深圳对外文化贸易专题研究
6深圳文化科技融合发展专题研究
7.深圳文化消费促进专题研究
8.深圳动漫业发展专题研究
9.深圳中小文化企业孵化与培育专题研究
10 .深圳市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专题研究
为保证研究质量,同个申报单位或同个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六)项目单位需保证全部研究成果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利用第三方工作成果的内容,需自行获得合法合规的使用授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且我局保留取消资助资格的权利。
(七)至本申报指南当天,申报单位已注册成立满1年。
(八)最终提交验收的课题调研报告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要求立足于深圳、放眼全球/全国,就所选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建议进行深度调查分析,论证清晰完整,对行业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前评审,事后资助。课题实施单位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我局根据评审结果,每个课题至多择优资助1个课题团队开展研究工作。课题完成并通过我局验收后,我局一次性支付资助资金。
(二)资助标准:一般性课题不超过20万元,重大课题调研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范围:课题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费、专家评审费,调研费、研究人员劳务费、文件制作费以及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czxzj.szwen.cn),点击“项目申报”,选择“网上申报”栏目中的“专项课题研究”,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盖公章)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三)申报课题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等材料。
(四)与课题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课题主要研究人员介绍及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助于进一步说明课题的相关补充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除法人代表身份证外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双面打印,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整本加盖公章(骑缝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14日18:00。
初审结果时间:2021年6月4日前,由申报系统反馈审核结果信息。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通过初审的企业根据系统信息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按本指南第五项指引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咨询电话:88102735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办理程序(流程图)
网上申报——网上初审——提交书面材料——专家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财务审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九、办理时限
此项目为2022年储备项目,2021年完成评审,预计2022年拨付资金。
十、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和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录或风险提示名单,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2、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3、违反规定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木竹加工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木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木竹加工企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木竹加工企业设立申请的审核、批准,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木竹及其制品外运签证,依法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木竹加工企业年度审验及清理整顿工作。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督管理。
(三)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第三章企业准入、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五条木竹加工企业包括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包括加工个体户)。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可以跨乡镇收购原材,加工产品凭加工许可证办理外运,但不得直接销售和外运原材、原竹;来料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木材,不得办理木竹外运。
第六条申请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杉木和竹类产品精深加工,木竹综合利用率≥70%;
(二)有木竹加工生产的固定场所;
(三)木材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毛竹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四)经营规模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木竹生产计划相适应;
(五)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木竹加工企业最高数量确定原则:
本着科学布局、限量提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指导思想,按照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原则,对木竹加工企业实行宏观控制。
(一)以乡镇年可供木竹原材料为确定准入数量的条件,即: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1000—3000立方米或毛竹采伐计划在5—10万根的乡镇限办1个加工销售类型的木材或毛竹加工企业;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3000立方米以上或毛竹采伐计划在10万根以上的限办2个以下加工销售类型木材或毛竹加工企业;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1000立方米以下、毛竹采伐计划在5万根以下的乡镇原则上不予办加工销售类型的木竹加工企业。
为方便群众农具、家具、建房等自用材加工以及建筑业用材加工的需求,*镇城区限办3个、*镇限办2个,其他乡镇每个乡镇限办1个来料加工企业。
(二)县经济开发区根据木竹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行总量限制。
(三)世界文化遗产地*、*规划区域内,五溪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内,其他旅游景区范围内不予设立木竹加工企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竹加工审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业主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确定县经济开发区为产业基地,新开办的木竹加工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县经济开发区。
鼓励龙头木竹加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租赁、合作等形式进行重组或组建产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企业重组或组建产业集团后应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条木竹加工企业要求迁址、改变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核实后予以变更,并办理相关证照更换。
第十一条木竹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木竹加工许可证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5月31日。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为年度审验合格:
(一)木材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毛竹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
木制产品每立方米原材创税不低于100元,生产竹制产品每百根原竹创税不低于70元。
(二)生产产品为精深加工,木竹原材料来源合法,有清楚的木竹原材料入库、产品销售数量明细台帐;
(三)无违法收购、运输木材及其产品,未擅自变更厂址,没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木竹加工企业要求延续加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木竹加工企业应依法收购木竹,禁止收购盗伐、滥伐的木竹和未经林业站检尺验收、打钢印的木材和竹材。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帐册应清楚完整,如实反映财务活动。应按时进行税务申报,足额缴纳税收。
第十五条木竹加工企业新上项目或调整加工产品,应及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于测定产品折率,办理产品外运签证。
第十六条县林业、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产品销售外运管理
第十七条木竹加工企业在县内调运原材原竹或销售其生产经营产品,须持有《县内木竹运输报告单》及林业费金缴纳票据。
第十八条木竹加工企业申请木竹加工制品外运销售签证的,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竹运输报告单;
(二)木竹加工许可证;
(三)林业费金缴纳票据;
(四)现场发货检验码单;
(五)木竹及其制品销售发票;
(六)属于原材外地调入的还须提供原始《木材运输证》。
木竹加工企业不得以自己名义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办理木竹及其制品销售外运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木竹加工企业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木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擅自经营加工木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木竹经营加工行为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存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木竹加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以低于最低保护价的价格压级压价收购木竹的,由县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