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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评估报告

时间:2022-02-24 04: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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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评估报告

第1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是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综合机构。

第三条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产业示范、培训可基地的运行。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根据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在省内现有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不作为法人单位;

(二)建设依托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依托单位须具备综合能力较强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省内本领域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五)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承诺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挂牌,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1、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关于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综合评估报告;

2、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报告;

3、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签定的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首席专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根据评议结果由农牧厅决定产业技术转移中心依托单位的整改意见或终止协议处理,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意见反馈给首席专家。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依托单位能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合格。

3、依托单位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没有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及人员的科研时间;没有按需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没有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留用;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终止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在下届担任科研任务;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农牧厅审定并解除协议,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首席专家,终止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2篇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并要求到2018年,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

为配合《通知》要求,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安科院”)在广州、哈尔滨、天津等地开展了城市风险评估工作,查找城市风险源、加强风险源头治理,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有的放矢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风险总体情况

2015年11月―2016年10月,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天津市滨海新区率先完成了城市风险评估工作,最终形成了《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电子地图》《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滨海新区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等成果。针对评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滨海新区进行梳理,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涉及问题整治方案》,提出了19项问题、38条建议措施,并已针对部分项目开展了整治工作,预计将于2017年底完成全部整治。

自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下简称“‘8・12’事故”)发生后,滨海新区痛定思痛,及时启动风险评估。2015年11月,滨海新区政府与中国安科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成立了“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和城市安全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推进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各项工作。

中国安科院组织7个调研组先后开展了9批次现场调研和3批次函件调研,涉及滨海新区辖区内的21个部门、18个街道(乡镇)、7个功能区、6个重点区域、天津港及大型中央企业。

通过收集滨海新区2010―2015年的事故统计资料,对其安全生产整体情况、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分析。

2010―2015年,滨海新区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68起,死亡1 061人,其中包括1起特别重大事故,即“8・12”事故。自2010年以来,各类事故起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较2010年下降11.41%,死亡人数上升72.97%。

从事故行业类型来看,2010年以来,交通运输业死亡203人、占比59.01%,制造业死亡58人、占比16.86%,建筑业死亡55人、占比15.99%。即使不考虑“8・12”事故,上述三个行业依然是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结果,调研组开始了现场调研评估工作。调研组将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划分为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单元、危险品运输风险单元、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单元、城市其他风险单元进行评价,并将风险分级为一级特别高风险源、二级高风险源。

一级特别高风险源为个人风险或社会风险超出个人或社会容许标准的风险源,二级高风险源为一级以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源。最终确认滨海新区存在一级特别高风险源企业30家,二级高风险源1 382家。

风险评估方法

以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单元评估工作为例。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源主要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涉氯企业、烟花爆竹仓库、加油站等目标。

通过查看资料及现场调研,发现滨海新区共有上述目标企业511家,在开发区、中塘镇、大港街、天津港地区的上述企业数量最多,共占全区企业数量的40.7%。风险评估辨识一级特别高风险企业17家,二级高风险企业120家,分别占全区的56.7%、8.68%。

调研发现,在危险化学品工业风险单元内,滨海新区的涉氨企业存在一级特别高风险源最多,为12家,占全部涉氨企业的17.4%,且其中8家位于寨上街。其他一级特别高风险源分别为危化品生产企业1家,位于大沽街;危化品经营企业1家,位于茶淀街;涉氯企业1家,位于塘沽街;烟花爆竹仓库2家,位于茶淀街和中塘镇。

从危化工业风险源潜在生命损失来看,塘沽街最高,占全区的19.73%,主要来源于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新村水厂,由于其附近有河华里、长春里、福建里、碧海鸿庭等住宅区,一旦发生事故,最严重的可能导致7 000人死亡。

对以滨海新区辖区内企业为端点的危险货物运输规模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滨海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量约为3 148.39万 t(过路的有2 000多万 t)。按类别分,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易燃固体道路运输量最大,占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量的84.16%;按区域分,天津港、临港经济区、海滨街等区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最大,占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量的68.60%。

危险货物跨省际、跨区域的长距离运输主要选择高速公路,且原则上应该避免穿过人员密集场所。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共有南北走向的海滨高速和长深高速及东西走向的京津高速、京津塘高速、京滨高速。

其中,海滨高速沿途经过南港危货运输集中区、临港危货运输集中区、天津港区、天津港南疆港^四大危货运输集中区,沿途还有很多零星企业分布。海滨高速在危货运输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载的危货运输量十分巨大。

但海滨高速在南疆港区北侧越过海河后,途经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商贸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临港经济区南侧路西途经天津塘沽机场(农用),且距离海滨大道的最小距离小于40 m,在到达这些目标前没有其他通路可以对这些集中区的危险货物进行分流,运输风险较大。当运输自来水厂用液氯钢瓶达到10 t时,其最大中毒半径可达到152 m。

结合火灾高危单位、火灾消防重点单位情况,在人员密集场所共辨识梳理出一级特别高风险13处,二级高风险1 262处。其中海滨街、大港街、开发区和塘沽街4个区域火灾潜在生命损失在全区处于较高水平,均超过1人/年。滨海街和大港街具有最高的个人事故死亡风险值和较多的人口数量;开发区虽然其个人风险值较低,但人口数量最多;塘沽街则是二者都处于较高水平。

问题与对策

城市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城市群的交汇点,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较大,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城市运行压力巨大,安全基础比较薄弱,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面临安全生产整体形势复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到位、风险源管控仍需加强等3大类19项问题。

从调研过程中可以看出,当地中央企业、大型地方企业以及天津港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企业办社会现象,由企业代行部分街道、政府的职能;目前行政管理职能正逐步向街镇移交,但由于政府人力、财力和监管水平的局限,移交过程缓慢,出现大量监管空白。

滨海新区部分区域还没有按照化工园区的模式管理,“化工围城”和“城围化工”的问题仍在不断发生并逐渐凸显。

大型易燃液体储罐、危险货物码头堆场、危险化学品管道、液氨液氯储罐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数量大且相对集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较高,企业分布范围广,缺乏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业应急装备储备库。

滨海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大,其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各企业各单位的责任职责交叉,还不能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信息采集的统一标准和集中平台。部门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在实际监管中遇到信息掌握不全,监督执法手段缺乏,缺少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和专业的滞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难以采取合理措施实施有效安全监管等。

针对上述问题,《评估报告》中提出了38条建议。

如:建议研究制定并落实天津港政企分离方案,落实天津港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天津港、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格落实天津港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超量等违法违规经营,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堆场的安全准入条件。

针对滨海新区涉氨冷冻企业多的特点,建议推动全区涉氯企业开展安全设施强化和工艺升级改造工作,组织专家专题研究论证,为液氨装置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减少液氨、液氯等有毒气体的使用,降低安全风险。

建议依托现有应急专业队伍,以化工区和港区为依托,从人员素质水平、应急实训培训、装备针对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强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综合队伍,尤其是在管道泄漏应急抢险、大型储罐(液体、气体)火灾应急救援、液氨液氯泄漏应急抢险等专业队伍方面,重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针对滨海新区沿海大型油库和石化装置集中的情况,增设水上消防力量和大流量移动炮。加强泡沫、干粉、围油栏、吸油毡、沙袋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增强事故应对能力。

第3篇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显著的特色是从管理着手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专章“环境保护工程”,详细而明确列出了承建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施工中应执行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须提交的资料与要求

承建商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香港《环境许可证》(EP-430/2011)和《环监手册》中有关减免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建议。开工前14d内,承建商须向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资料,包括管理框架、组织结构图、各级负责人姓名及联系资料。开工后14d内,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前者应详细说明建造过程中空气、噪音、水质和废物污染控制计划,以及防止景观、生态破坏的应对措施,证明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拟备详细的执行计划;后者应详细说明施工期间避免产生各类废物的措施,废物的再利用(如开挖料回填)、回收、循环改造、收集、运送和弃置安排,一份详细的污染土分布图,所有污染土弃置地点及其数量的记录系统,并有详细的执行计划。环境管理计划须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

1.2防止扰民与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与施工区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其施工方案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而不是在扰民发生后再行消除。对于受噪音骚扰的居民及团体,应在施工作业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随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在此之外,承建商还应提供投诉热线电话。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承建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建商负责。另外,承建商应按深港双方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复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还须向工程主任报告有关申请情况。

1.3空气中粉尘减少措施

工程开工前30d,承建商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在选用或购置施工设备时,要选配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使其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保证在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空气质量污染控制条例》(APCO)及其补充规定,保证其敏感受体附近的TSP浓度值不超过《空气质量目标》(AQO)及香港环境监察与审核(环监)的规定承建商应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确保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车轮设施的水应经常更换,淤泥应定期去除。承建商应将洗车轮设施的详细计划在实施建设前提供给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洗车轮设施应在任何开挖施工之前准备就绪,承建商还必须在清洗设施和公共道路间修建一段用以过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评报告》和《环监手册》推荐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见表3);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噪音控制条例》(NCO)及其补充规定,将敏感受体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条例规定的限值内。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噪音水平能达到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噪音控制标准并保证。施工期间,承建商应于施工场地与周边地区和敏感受体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场地周边和敏感受体的方向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设计合理、性能优良、坚固耐用。声障的设计应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审查、通过。当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在实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料的去除

工程开工前,承建商应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对其施工设备、防污设施及措施、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建商应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尽量减少疏浚过程中沉积物的再悬浮和污染物的再释放,同时还应避免在雨季(4月~10月)进行疏浚工作。《环境许可证》要求的疏浚方法须在开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报告给工程主任及香港环保署,以获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时,应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处布设防泥帘幕,横跨河道整个断面,以有效防止再悬浮泥沙向上下游迁移,挖泥工程先进时防泥帘幕须保持关闭,并加以保护维修。应特别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将泥沙的再悬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有超标情况,则应降低开挖强度10%,如水质仍未达标,则继续降低开挖量,直至水质达标。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与合同B的每天总水下开挖量不得超过996m3,因此承建商须于工程开展前七天将预计开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获批复的工程量进行水下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商应每天记录当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数量、挖出物的去向和运泥车的容量,并将记录复本提交环监组长,同时应注意挖掘工作尽可能与河道隔离,以免挖掘土进入河道污染水体。施工期间的水质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水质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在实施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水质污染控制措施和环评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SS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与重配工程的开挖应尽量采用干挖,疏浚和开挖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干季进行。开挖料如临时堆放,承建商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并在其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弃土临时堆放位置、范围、存放时间及防护措施须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物料及弃土露天堆放应择不易受冲刷的场地并加盖,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另外,尽快植草种树,恢复施工迹地(此等费用已包含在弃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单价中)。

1.7生态保护要求

承建商应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坏,严禁在工地外砍伐树木。未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批准,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在施工场地内标示出有特殊意义的树木以及野生动物生境,并且设置必要的围栏以提供临时保护,防止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对其进行扰动,这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应当根据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指示而撤消。应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滋扰,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这两个月)的鸟类越冬季节,应尽可能减少对其扰动。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关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鸟类迁徙期的施工作业,只有正在进行且不能延误的施工活动得以继续,并且仅仅允许一些对合同的完成有关键影响的施工得以开始。

1.8环境保护培训

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为了达到本条款的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项目经理等。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工地管理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d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课程。承建商须确保环境监督员按条款22.11(4)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天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程。如果环境监督员事先已经完成了由CITA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该人员被视为符合该子条款的要求。根据条款23.08,承建商须保证地盘迎新培训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迎新培训中环境部分须由环境管理主任或环境监督员或指派人员来执行,培训的频率及内容须获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责任、措施、目标、内部规程等。迎新培训的时长至少为15min,并且涵盖了环境管理所需的内容。

1.9环境保护报告

建商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书,报告内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由香港环保署签发的减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环保署在检查中指出的违规现象;环境违规的传唤。

(2)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条款22.13,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和执行的培训记录;最新的环境管理组织图;检查中指出的欠缺与不足的总结报告,每周环境巡查,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的跟进措施和纠正办法。

2环保工作的落实

2.1从管理上强化环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指派一名环境管理主任来监管工程中所有的环境事务,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员(环境监督员)来协助环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环境检查、监察及管理工作。

2.2从教育上加强环境意识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承建商还须确保环境监督员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同时承建商除进行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的迎新培训外,每月还须进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员、工地监督人员以及工人的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

2.3从资金上保证环保执行

第四期工程对于环保资金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除环境保护工程外,包括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等都有相应的经费,对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积极响应。购置专业洒水车用于工地的降尘、日清洁、月清洁和绿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营地的生活污水,由于无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统,投资10余万元,采用经过化粪池及MBR膜生物反应装置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深圳河,这在其他水利工地还属罕见。

2.4从制度上加强环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和施工项目,更新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汇报工地一周的环境状况外,还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汇报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以及在接下来的2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和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执行的培训记录。

3结论

第4篇

某知名建材企业委托猎头公司寻访驻内地的财务总监,指定在广东地区寻访。并且该企业高层还亲临猎头公司进行面谈,当场拍板了费用等问题,猎头公司为该公司的求才若渴和信任感到由衷的高兴,于是在匆匆了解了该企业后,马上开展了工作。一个月内经层层筛选、面试、测评,推荐了两个候选人到企业,企业也非常满意并及时安排了面试,但结果都是以失败告终。

猎头顾问事后分析了原因,其中一个候选人面试基本成功后,在薪资问题上遇到了问题。企业原来向猎头顾问承诺的薪资原来是在试用期后,用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方式支付,按照理想的销售情况,才能达到原来向猎头顾问承诺的数目。候选人由于事先和猎头顾问进行了沟通,认为该企业这种薪资方式不适合财务管理人员,有欺瞒的成分,不值得信任,结果不欢而散。另外一个曾在建材行业担任过多年财务总监,在行业向朋友打听了该企业的信用等,连薪资都没谈就放弃了。猎头公司的错误在于,一是被假象迷惑,并没有按照正常流程对该企业的背景和老板的个人信用等必需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二是在与候选人的沟通中,没有尽到职业顾问的角色,为候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人才寻访过程中, 不自觉地陷入了这样的角色:把猎头当作客户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延伸,没有公正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考虑问题。

事实上,猎头顾问在与企业的沟通中,遇到的问题绝对不止上述。目前由于经济环境好转和企业的发展,需要的人才与日递增,在现场大型招聘会不可能捞到“大鱼”,网上信息收取简历又是鱼龙混杂,“注水”简历防不胜防的情况下,猎头成了最有效率的选择。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非常认可猎头这一行业,认为他们在解决企业选人、用人、留人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能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优化。个别求职者则认为猎头顾问能为他们的职业作出规划,并且在需要换发展空间时,避免了与企业直接面对面的尴尬,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正是这样对猎头公司一种信赖的前提,企业与猎头公司接触时,经常抱着这样的心态:猎头公司似乎无所不能!所以在职位描述上,尽量地理想化,甚至严格要求到五官外貌等!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判断。   曾经有某大型医疗器械企业委托猎头寻访销售总监,要求有某诊断设备产品多年以上销售经验并自己有丰富客源的销售人才,并严格要求了入职的条件等。经行业调查,此治疗设备生产销售的企业极少,能领导全国销售的这方面的人才几乎是凤毛麟角,猎头公司只好重新和该企业客户沟通,在协调失败后未有签定合同。

总的来说,猎头公司寻访人才过程中,为做到有效、细致、到位,大多在以下几个寻访步骤都注意到与企业的有效联系:

一、分析、评估客户需求

并非找猎头的企业都是缺人的,有些则是属于“骑牛找马”的一种,这种企业为某些不收取预付款的小型猎头公司所青睐。正规的猎头公司一般在与企业有猎头意向的初步接洽中,事先都会做一份分析评估报告,具体包括该企业所处行业形势、企业发展情况、企业内部运作、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效需求等。相应的,企业应详细填写《企业信息表》和《职位描说明书》,明确职务信息和企业背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曾有某大型家具企业委托猎头公司寻访厂长一职,猎头顾问通过行业内人士,在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该企业的这个职位已非空缺,目前在职厂长非常尽责,只是该企业老板有急功近利的情绪,不切实际盲目接单、提高生产目标。而且按照目前该企业生产条件,要完成生产任务根本不可能。老板却认为厂长能力跟不上,想通过猎头公司寻访人才取而代之。猎头顾问在评估该企业生产规模、公司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等后,又考察到整个家具行业的谈季即将来临,于是提出该企业目前并不需要寻访人才,内部挖掘潜力才是当务之急。并与该企业主进行了深层次的交流,并列举之前成功的案例,用业绩对比等方法改变了他对厂长的看法,该企业主非常感激猎头顾问的建议,并根据猎头顾问的建议承诺制订一系列激励措施去鼓励员工,目前该企业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制订并实施搜寻方案

与企业签订寻访合同后,猎头顾问对客户的企业文化、历史、产品、管理风格都会有深入的了解,并同对空缺岗位进行分析,总结该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及相应的薪酬水准等。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职位描述和绩效考核是比较困难的,猎头也不例外。

曾有某民营企业要求猎头公司寻访一名副总,因为该民营企业家是军人出身,性格豪爽处事雷厉风行,因此在职位描述中也特意注明军人背景,认为此类人符合自己的用人风格。通过接触分析, 猎头顾问认识到,由于该企业家属于不拘小节的类型,我们于是放弃了军人背景的入职要求,为该企业家找到了一名行业内多年经验处事谨慎细致到位的候选人,并向该企业家作了性格互补工作互补的建议,事实证明了猎头顾问的分析。

猎头公司一般会根据对客户所处行业的深刻认识,结合岗位的具体要求,为每一空缺岗位制订详细的搜寻方案,即《某企业猎头项目方案》,其中包括对目标企业和目标人群的锁定,并依据方案,利用其庞大的候选人数据库、与各行业有关机构及人士的网络关系,凭借专门的技巧,对每一位潜在的候选人进行接触,了解其意向。

三、筛选、面试、评估候选人

猎头公司会对所有接触到的候选人信息进行分析、过滤,包括候选人的岗位现状、沟通能力、离职可能性与动机、薪酬水准等,筛选出基本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并安排面试。期间会对候选人提供的简历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任职情况、担任职务、业绩等,一旦发现有造假行为,马上停止接触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中。

在猎头顾问与候选人的接触面谈时,猎头顾问会依据专为此岗位编制的测评指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主要评测候选人的性格、管理能力、专业知识与技巧、工作成就、长处与不足、离职原因等,在测评的基础上,撰写评估报告,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猎头顾问对背景调查报告和测评报告负责任 。事实上,人才寻访过程中,总会有不同的问题会出现的,主要是企业对职位描述的不断补充或修改,以及候选人对企业的深层次的了解等,这都需要猎头顾问这个中间角色的不断协调和沟通。

四、推荐候选人并安排面试 和后期跟踪服务

第5篇

【关键词】航运企业管理;船舶管理

一、非体系航运企业的概况

非体系公司普遍存在管理薄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公司对船舶管理不到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岸基技术指导和资源信息等支持,导致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差、船员素质不高、船舶安全航行信息不能及时获悉等。这就要求我们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出解决方案。

二、非体系航运企业和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规模小,管理松散,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多数非体系航运企业经营主体集中度不高,管理也比较分散,经济实力弱。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121家非体系航运企业,平均每家管理8.2艘,载重吨2993.4吨左右,平均每艘船舶载重吨仅336.9吨,形成管理船舶数量多,但船舶吨位小的特点。同时这部分船舶多为购进的二手船,在运营中处于满负荷状态,随着船龄增长、船况变差,抵卸风险能力极低,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

2.企业决策层安全意识差,重效益、轻安全。经走访发现非体系航运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渔业船舶所有者、家庭作坊、乡镇企业等发展而来的,有部分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是直接从“田头到船头”,管理理念未能及时更新,管理模式相当落后。许多企业从事航运管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也比较少,安全意识淡薄,不是积极主动地“我要安全”,而是停留在“要我安全”的被动局面中。

3.岸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不适应安全管理要求。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等。船舶安全管理经验缺乏,特别是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海务、机务主管等虽然持有相关证书,但绝大部分人员没有海务或机务管理经验,甚至有些公司聘用人员,仅仅是为了满足资质要求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平时很少在公司上班。从而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低下,易造成安全管理的不到位。

4.船舶委托管理中的“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现象。由于非体系船舶吨位较小,船舶所有人大多未建立航运公司,往往委托其他航运公司管理,从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来看,船东只是象征性地向管理公司交纳一笔挂靠费,管理公司仅负责办理船舶、船员的证书,未切实负起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尤其在船员管理、海务管理和机务管理等方面设计资金往来的管理活动上全部由船东一手操作,使公司和船舶之间存在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出现了“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的畸形现象,根本谈不上对船舶进行管理,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5.企业在岸基设备投入不足,降低了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水平。非体系航运企业处于规模小,船舶大多代管,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例如,在走访中发现有一家非体系航运企业整个公司管理人员只有一名,而且是兼职的。这种公司基本处于没有公司管理状态。该公司仅使用1部移动电话,未配备电脑,未配备传真机,更谈不上建立手机群发系统。安全设备投入不足,导致岸基难以掌握船舶动态,无法及时接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也无法及时向船舶传递安全信息。难于保持船岸之间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有效联系的规定。

6.未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由于多数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理念陈旧,缺乏公司做大、做强的长远规划,对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极不重视,目前的安全制度多为早期制定的或者是临时制定来应付检查,实际上也不执行。与目前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甚至一些制度中所设置的岗位与实际也不一致。加上这些企业岸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也没有能力自行制定一套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结合非体系航运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这些制度成为摆设,根本无法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得以实施。

7.船员劳务市场不规范。近年来,船员紧缺,特别是职务高级船员供求矛盾突出。目前因船员劳务市场不规范,船员流动性大且不合理流动,船员队伍不稳定。非体系航运企业大多数没有自有的船员队伍,只是到其他公司挖墙角,造成谁给钱多船员就到谁的船上去干的局面,同时也造成非体系航运企业与船员分离的普遍现象。这些抱临时观念的船员不受公司的约束,无法保证船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正常执行。船东亦很少解雇不合格的船员。小型的航运企业更无法系统地对所雇用的船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导致非体系航运企业所聘船员专业素质较差、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大部分船员难于胜任,甚至不能按规定填写相关文书、不能及时搜集分析航海安全信息并及时改正航海图书资料,难于保证航海图书资料的持续有效,而且航海实践经验不足,现代航海设备操作规程不懂或不熟悉,应急反应缺乏演练。

8.非体系航运企业在安全方面的硬件投入不足。非体系航运企业所管船舶装备设施落后,技术状况较差。企业在安全方面的硬件投入严重不足,致使船舶“带病”运营,船舶较多存在不适航状况。如2009至2010年福建辖区非体系船舶被滞留117艘次,占滞留总数的5.38%。同时,非体系船舶普遍存在装货超载,配员不足同时存在的达89次。由于存在船舶配员、装载等方面存在缺陷,于是船东有意识、有目的地选择在海事执法人员休息时间(如夜间)从事靠泊、运输作业,更进一步加大了船舶发生事故和险情的概率。

9.未能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船东不能给予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无法保证船长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解雇和不公正的待遇。船长在船上不能发挥有效的管理和指挥作用,权力受限于船上的业务员(即老板派来的船东代表)。业务员一般是半路出家,在专业技术上无法替代船长。然而,业务员的权利普遍大于船长的权力,导致船长无法完全行使他的行政权力,导致船舶的日常保养无法得到保证。常常造成船舶不适航,船况恶化。

三、非体系航运企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推动船东安全经营理念转变。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船东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放手将船舶委托给上规模的企业管理。同时,要建立区域船东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中间体组织作用,及时向企业提供有价值信息,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为企业高层提供学习机会,引导企业步入科学安全的发展轨道。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岸基安全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举办企业高层及海务、机务等岸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管理素质,全面提升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船东(股东)要增强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干预日常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来约束经理人,同时授权给经理人来管理船舶,确保船舶的安全。要制订航运业专业管理人才引进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加强公司岸基人员的管理,提高岸基管理人员素质。当前各航运公司未能有效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事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对固定的海机务管理人员,建议对公司配备海机务人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如聘用时间、履职情况的要求等。

3.强化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鼓励有条件的航运公司培养自己的船员,并给予这些船员必要保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企业船员队伍,以满足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船员特别是船上“四大头”上船前需要进行公司安全文化教育培训,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等,所有船员上船后还需要进行船上培训。非体系航运企业都应建立船员档案来掌握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确保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再来是对船员实行聘前综合素质考核,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有效的跟踪考核。

4.建立健全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制度,并检查运行情况。借鉴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明显成效,对管理非体系船舶的公司可参照体系化管理理念,大力推进安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并统一船舶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指导,督促企业加大对代管船舶的管理力度和投入,规范管理行为,促进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和两张皮现象的消除,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质量。

安全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聘用、岸基人员和通讯的最低配备、船员和岸基人员培训、关键性操作、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法律法规执行、船岸联系、船员保障、船员和船舶档案、船舶保养计划及检查制度、管理协议的签订、船舶体系建立等14方面。公司还应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安全制度的执行。

5.建立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协调辖区非体系公司,集中聘请3~5位资深的航运公司管理人员作为辖区特邀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人员,由其与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人员和海事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员一道定期召开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例会,交流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探索解决公司安全管理的热点、难点。

6.保障船长权利,确保船舶适航。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有指挥、管理、准司法、公证、等多种职能。船长在航海实践中的职能决定了船长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非体系船舶应该懂得并维护船长的这种法律地位和发挥船长应有的职能。必须通过安全制度和船东的声明来削减和约束业务员在船上的权力,确保船长在船舶安全和船舶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这样船长才能保证船舶完成生产任务、保障安全航行和防止海洋污染,船舶才能得到有效保养,减缓船舶的老化速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了我国非体系航运企业和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的原因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但是,落实起来关键还是在人的因素,必须加强对企业、船、人的管理。这不单需要船东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升级、规范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有海事、船检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联合监管,有效推进管理制度的实施,控制隐患,消除危险,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共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叶兴良.非体系航运企业标准化安全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海事.2009(12)

[2]《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6篇

一、积极稳妥实施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

5·12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审批了我镇清和村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项目计划援助重建户1000户,户均援助资金1.5万元。由于我镇灾后多达5192户农户重建永久性住房,全镇大部分农户不能享受红十字会的援助,故我镇实施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面对这种困难局面,自己没有回避推诿,主动迎难而上,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形势,形成了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工作预案,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率队挨家逐户核实,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资金顺利发放到了农户手中,并顺利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检查验收,得到了高度认可。严重影响镇灾后社会稳定的清和红十字博爱新村项目得到了安全平稳实施。

二、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我认真调查研究,推进管理创新,大力倡导人员、经费、机制、宣传、考核“五到位”,一是人员到位,确定党政办主任和妇联副主席兼任治理办正副主任,以加强统筹协调、督察督办的工作力度;二是经费到位,全年投入84万元用于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切实保障了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态开展;三是机制到位,按照“村(居)委主导、村(居)自治收费、公司化运作”的全新模式运行,达到了全民参与、责权明确、运转高效、资金节约的良好效果;四是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的优势,开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栏,营造了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五是考核到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镇8个村、2个场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结果纳入目标考核。通过“五到位”,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呈现出“清洁化、优美化、长态化、制度化”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清和、隆兴桥“名片”

清和村、隆兴桥村是镇灾后重建重点村,也是镇党委、政府倾力打造的“名片”。作为分管领导,我坚持深入村、组一线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坚持科学规划、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在较短时间内,一是在清和村入口处新建仿古牌坊一处,仿古石桥两座,并对周边建筑物进行了风貌处理,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提升;二是对罗绵路、古什路隆兴桥村段及隆兴桥中心村实施了以川西民居为特色的风貌治理,隆兴桥村呈现出了“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的良好风貌;三是对两个村39处聚居点实施了风貌治理,新建了花台、添设了文体设施,以浓墨重彩的中国山水画装饰聚居点,使聚居点成为了山水掩映的农家别墅;四是以扶贫项目为依托,在清和村和隆兴桥村新建村道11公里,两个村的道路硬化率达到了100%。通过以上方方面面的工作,清和村、隆兴桥村村容村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实现了旧貌换新颜,成功创建为“德阳市环境优美示范村”,为全镇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带动作用。

四、大力实施民生工程

作为镇社会事业的分管领导,我注重实干,敢于创新,勇于突破,各项事业呈现出了新的局面。一是通过前期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镇顺利通过省、市政府专家组评估验收,镇在全区率先达到“德阳市教育示范镇”标准;二是进一步夯实农村宣传阵地,全镇农村广播实现专人播音、数字化播出,外宣稿件大幅增加,镇对外形象进一步提升;三是全力重建精神家园,把“打造强势政府,塑造感恩”与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评选表彰“感动十大人物”,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立自强、感恩奋进的时代精神,社会风气持续好转;四是大力推行新农保养老制度,全镇参保率、缴费率居全区前列;五是顺利实施灾后用地农转非社保安置工作,全镇未发生一起因农转非社保安置而发生的。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化学品毒性鉴定;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身体健康。可连聘连任。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能够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五)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五)必要的盲样检测。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方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者合并;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二)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四)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篇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办理验资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专利、技术资料检索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可据实列支,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资重点支撑的产业性集团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3%。

八、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政府返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九、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国家规定,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其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管理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和业绩奖励,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科技专款予以等额匹配,市、区县两级科委共同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项目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

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

十一、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退税。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十二、建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促进孵化器提高成果转化、中介、投融资等培育企业的服务功能。经*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孵化基地视其实际运行情况,由市、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

十三、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者部分成建制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转化证书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五、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

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

十七、*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聘用经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

*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职业培训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及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部门免费开放、无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