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事职务制度是指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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