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当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对于间接征收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明确界定,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也并不完善,一些BIT中有关间接征收的仲裁管辖条款与我国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做出的通知存在矛盾。上述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间接征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间接征收,即使申请仲裁,中国海外投资者仍将承担败诉风险。在此背景下,明确间接征收定义及间接征收仲裁管辖范围,并从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角度进一步升级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对于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促进海外投资往来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