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在互联网大数据普及的背景下未能得到明确的界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手机APP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关系到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有必要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分析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认定去识别化信息与再识别行为,从而寻求权衡公民权利法益保护和信息数据商业化利用的最佳点,使手机APP在便捷服务公众的同时不触犯到刑法所保护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正确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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