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

摘要:我国没有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导致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其亦无法完成遗嘱所指定的执行任务。学界多主张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英美法赋予遗嘱执行人以管理清算权责;大陆法系的法国仅赋予监督保全之权责;采当然继承模式的日本法建立了以管理清算为核心的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与继承人管理清算权责的冲突。我国在遗嘱执行人权责内容的立法选择上,应注意避免日本法上的问题,可由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清算抑或监督保全之权责;在立遗嘱人未予明确时,法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为监督保全,以避免和继承人的权责发生冲突。

关键词:
  • 遗嘱执行人权责  
  • 遗产管理人  
  • 管理清算模式  
  • 监督保全模式  
作者:
赵莉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刊名:
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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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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