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违规举牌”现象愈演愈烈,违规披露方借行政处罚力度不大而进行违规收购的案例屡见不鲜.以我国第一起违规披露原告要求被告收购行为无效以及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的新梅案件的判决为例,分别对违规披露交易有效性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应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结合美国威廉姆斯法案下的判例进行思考.提出在驳回“被告行为无效”请求时,理由上要分阶段分析;对于是否限制被告权利可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公权应少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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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融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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