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认定条款探讨

摘要:为了实现对收入的普遍课征,国务院财政部门通过适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一兜底条款,填补《个人所得税法》在所得认定中的法律漏洞,形成了“财政部门+兜底条款”的漏洞填补模式。在立法删除前述条款后,财政部门虽可通过扩大适用“偶然所得”条款延续前述模式,但因其适用效果有悖于此次税制改革理念,故应诉诸新的模式。新的模式应当以两种漏洞的不同特征和填补主体的正当性构成为依据,建构能够同时落实税收法定和公平原则的不同路径。具体而言,税目欠缺型漏洞仅应由立法者以修法方式补充;概念界定局限型漏洞的填补应采用"财政部门+税目条款”模式,并从基准控制、程序控制、立法控制三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法  
  • 立法修订  
  • 漏洞补充  
  • 所得认定  
  • 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
李乔彧
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维也纳经济大学奥地利税法与国际稅法研究所
刊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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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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