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

摘要:由《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用途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源规则。后续一系列司法解释、答复复函、补充规定、工作通知均只针对债务用途的推定、排除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仅是对据以实现实体规则之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法释[2018]2号以“共签共债”的一般合同规则为“提醒式”前置,以“家事、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规则为兜底,符合利益平衡和当下社会现状。法释[2018]2号将替代与之抵触的旧规定,并与无直接冲突的旧规定配合适用。针对具体用途,直接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间接为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及因生活固有风险产生的法定之债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应根据其具体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
  • 夫妻共同债务  
  • 用途规则  
  • 合同相对性  
  • 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
张力; 李倩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
刊名: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36-1092/N。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57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