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6月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在各个主体之间的分配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案件事实的查清、社会公益的保护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影响甚巨。总体来说,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公益受到侵害、诉前程序履行、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行政机关应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在对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配置时,应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综合考虑“最有利于客观事实再现”原则和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等因素,灵活运用设置方法,合理设计举证规则制度,切实保障公益诉讼人的调查取证权,促进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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