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证分析

摘要: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僵局,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诉请法院判决予以公司解散的救济途径。行权股东、被诉公司、法院裁判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三方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的情形规定得较为模糊,导致法院判决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其他严重困难”认定不明确;二是重大损失标准无法确定;三是司法解散措施不够全面。需要提出细化其他严重困难认定标准,拓宽重大损失的参考要素及完善公司司法解散方式,以解决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关键词:
  • 公司解散  
  • 解散事由  
  • 公司法  
作者:
孙越
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赣州341000
刊名: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41-1402/C。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6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