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范围厘定及适用研究

摘要:准确厘定继续犯的罪名范围,对于追诉时效、溯及力、故意、责任能力、承继共犯、案件管辖、结果加重犯、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续犯的本质在于,每时每刻法益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侵害,因而能够肯定行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理论与实务所广泛承认的继续犯罪名中,只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窝藏罪、赃物罪、遗弃罪、虐待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诽谤罪、私自隐匿邮件、电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等,均不宜归入继续犯范畴。

关键词:
  • 继续犯  
  • 状态犯  
  • 追诉时效  
  • 重婚罪  
  • 持有型犯罪  
作者:
陈洪兵
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刊名:
兰州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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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兰州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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