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灭失?

摘要: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了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载明“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止”,并在该省原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

关键词:
  • 银行贷款  
  • 抵押财产  
  • 采矿权  
  • 最高额抵押  
  • 有效期限  
  • 铜铁矿  
  • 抵押权  
  • 合同约定  
作者:
黄曦
单位: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刊名:
南方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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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

南方国土资源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45-1313/P。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84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