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朋友圈的广泛使用引发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上传美术作品至朋友圈行为的定性。上传美术作品“照片”至朋友圈符合复制行为的一般特征,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形式的复制行为。由于该行为未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要求的向“公众”传播要素,因此,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使该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依据“三步检验标准”,这一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解释,属于对作品合理使用。这有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在微信这一新型传播媒介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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