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与融资工具。信用证下受益人取得款项需严格按照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日期(或21个日历日)交付单据。除按照UCP600第29条顺延之外,在有效期届满后交单的,银行有权拒收单据,而在交单日期届满后有效期届满前交单的,银行有义务接收单据,并有权以迟延交单为由拒付。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后交单与交单日期届满后有效期限届满前交单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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