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摘要: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展开。从实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认识因素和辨认因素,无法产生规范意识且不具有意志自由,也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其不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实然条件。承认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将会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解构的危险,相关强人工智能体刑法立法也缺乏必要性,刑事司法活动更是无法展开。因而,从应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不应被拟制为刑事主体。此外,强人工智能体和单位主体不具有可类比性,借鉴单位犯罪的刑法立法实践也行不通。

关键词:
  • 强人工智能体  
  • 刑事主体  
  • 实然分析  
  • 应然探讨  
作者:
张成东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刊名:
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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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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