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摘要: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劳动过程控制,并根据运营时长,应将大部分网约车的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范畴。未达一定工时标准的网约车零星载客时,平台与司机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原则上应承担网约车致害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替代责任。

关键词:
  • 网约车  
  • 交通事故  
  • 合同责任  
  • 非标准劳动关系  
  • 替代责任  
作者:
山茂峰; 郑翔
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44
刊名:
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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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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