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于即使能做出决策的人工智能,人类依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学者们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观点可归为两类:人工智能是法律上的物和人工智能应享有法律人格。以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为视角审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自身并不存在权利所追求的人格、财产和自由等核心利益,其做出的活动不能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即自由行为。因此,人工智能的自身条件无法满足权利的构成要素。基于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和人工智能的定义,应把目前的人工智能归到主客体二分法中的物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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