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

摘要: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关键词:
  • 民法典物权编  
  • 物流金融  
  • 动产动态质押  
  • 质物流动性  
  • 质权担保力  
作者:
孙鹏; 邓达江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401120
刊名:
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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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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