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次一、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性之反思二、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能否意思自治之比较法考察三、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正当性证成四、诉讼时效期间变更贯彻意思自治之具体路径私法自治使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法自治原则也始终构成支撑现代民法大厦的基础。然而,国家在私法关系从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素来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1]综观各国诉讼时效立法,相关法律规范中不乏强行性规范。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消灭时效被赋予一种法律警察性质的宗旨,即要求债权人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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