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40年代伴随晋冀鲁豫边区新婚姻条例的颁布,以追求婚姻自主权利为目的的离婚纠纷大量涌现。这一时期妇女以受虐待、被遗弃、长期失去音讯等不堪同居情形为由主动诉求离婚,追求个人婚姻自由已被广大妇女所认同,妻休夫成为当时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诉讼档案也揭示了从维护整个边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边区政府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方面通过调解等方式尽量化解婚姻纠纷,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边区政府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主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是否存在不堪同居的客观事实以及是否达到相应程度相结合的标准来判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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