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提升法院各类人员尤其是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确保职业法官的工资收入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这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混乱、中央财政支持不足,以及以“妥协式”改革弥补合法性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消解了部分改革实效。一方面,改革前所宣称的工资收入增加在改革后并未实现,反而出现了普遍下降的状态;另一方面,随着职级与年龄的增长,基层法官的增资空间和幅度有限。并且,入额法官同非入额法官相较,其工资待遇的优势并不明显。在未来的改革过程中,要尽快落实改革方案拟定的增资部分,并调整基层法官的工资结构,强化法官职级与年龄在工资晋升中的权重,在此基础上,适当拉开三类人员的工资差距。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