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仅作了宣示性规定,权利性质和权利主体之类基本问题的答案不可能通过该条的推导得出,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性、归属与终端用户协议的效力,在于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用户和第三人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厘清。物权说与债权说之所以不能充当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法的理论基础,是因为这两种学说都只能用来确立部分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有限的同时还会导致利益失衡。只有在三方法律关系视野下,我们才有希望构建具有整体效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法。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被界定为平行于物权、知识产权的绝对财产权,赋权给网络用户,如此方才可能实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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