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庭审式的听证程序,在被移植到行政过程中时出现了适用困境。为此,需将听证的核心内涵还原为行政过程的参与主体之间的理性沟通行为。听证是行政权正当性之参与模式的典型代表,这一程序性制约机制为行政过程注入了交往理性的特质。据此,听证程序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基础要件和功能要件。行政听证的基础性构成仅包含基础要件,目的在于保证有效的沟通过程;功能性构成则包含了基础要件和功能要件,用以形成不同的沟通类型,而目前庭审式的听证程序只是正式听证的一种类型。面向行政任务的听证制度,应在保证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具有更弹性化的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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