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摘要: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报告铁路局集团公司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关键词:
  • 铁路交通事故  
  • 货物损失  
  • 车辆部门  
  • 保险公司  
  • 监管部门  
  • 消防部门  
  • 列车调度  
  •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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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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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铁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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