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产房承租人权益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司法案例的出现,意味着新执行标的类型的到来。包括公产房租赁权在内的一般性房屋租赁权能否作为金钱债权执行标的的问题,势必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新一轮的争议,与此同时,执行法条文在这方面的未涉足导致了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无所适从。但将房屋租赁权纳入执行标的范围的做法,无疑又为我国目前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境况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要想获得房屋租赁权作为新的执行财产在立法上的承认和构筑,除了须对其可执行性进行实质判断外,还须结合关于如何在执行程序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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