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在体育赛事商业运营实践中存在的转让赛事现场直播、转播权限的现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权利来源依据。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体育赛事列举为可由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将其解释为'表演'也不符合法律文义解释的语义学规则要求,将其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内是存在疑问的。但是,体育赛事在某种程度上具备独创性与智力成果的属性,并确实给其受众带来精神享受,它是可以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可版权性的。进而我们可以从'活法'的视角出发,认可商业实践中的做法认可其属于'作品',认定其权利属性为'版权'。而由于文义解释的语义学规则本身就要求概念解释要符合日常的一般认知,以'活法'的视角看待法律概念也是不违背文义解释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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