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贪贿解释》对贪污罪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中的情节作出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把行为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作为定罪以及加重处罚的决定因素,为反腐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规定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还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对此,应当建立关于贪污罪的刑事再犯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
期刊名称:太原大学学报
太原大学学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是一本综合性季刊,力求突出山西或太原经济文化的地方性特点。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00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很重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