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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