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老龄化的到来,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出现了各种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力公约》中的一条规定是相违背的,必须要对其进行修改,而替换它的就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中叶应该要从理念上明确规定新型监护制度,通过对一些成年但是身体上存在障碍的人进行援助使其实现利益。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中,监护人需要帮助被监护人完成自主意识的表达,这就以具体的法律来代表成年人行为障碍的认定,并依据被监护人的行为精神状况确定其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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