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以大数据、人工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并在文学艺术领域涌现出极具欣赏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但是,研发人员在训练人工智能学习创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数据,而这一行为可能会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为平衡作品著作人的利益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公共利益,在立法层面,应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对人工智能使用海量作品的行为予以规制,进而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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