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唐代的'村正'制度以後,趙宋國家未再推行過以'村'作爲某一層級名稱的全國通行之鄉村基層管理制度。存世宋元地方志對鄉野之'村'多有著録,其書寫方式有不同的類型。其中有些地方志常見在一鄉之下僅著録寥寥數'村',完全不符合當時自然聚落之常情。若從地域性的鄉村基層治安組織耆分在北宋前期的具體展開去觀察,可以發現,那些寥寥數'村'者,應該就是作爲每一耆分'主村'的鄉野聚落。由此可知,耆分就是趙宋國家繼承前代村制,爲了管理鄉村聚落所設置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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