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日本《公司法》改革主要是在以下两项主旨下进行的:第一,吸引外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公司治理水平;第二,解决实务问题,对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立法短缺进行补全。针对第一项改革主旨,日本立法者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为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此措施由于只在独立董事的数量要求这一形式意义上进行了改革,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出于促进我国政策实行、改善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等原因,这两项改革主旨也应适用于我国新时代的《公司法》改革。我国立法者应在坚持这两项改革主旨的同时,吸取日本《公司法》改革在实施后所反映出的失败经验,注意从实质上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革,并且注意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解决此区分的立法缺失给实务带来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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