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的归责研究

摘要:规范保护目的是限缩不法的构成要件阻却事由。法益侵害事实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但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也不归责。仿照德国主张以规范保护目的取代预见可能性标准的观点过于激进,有违责任主义,因此我国不宜采纳。司法适用中,不同法条之间的过失规范保护目的竞合时,应当遵从特别法优先原则,禁止一般法回旋评价;同一法条中,没有必要采取义务个数单一说,而宜采取实质解释。在国民的预见可能性和常识性检验范围内,承认多个规范保护目的存在,妥当处罚。

关键词:
  • 过失犯  
  • 规范保护目的  
  • 预见可能性  
  • 归责方法  
作者:
胡洋
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
刊名:
刑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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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刑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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