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解释:限缩抑或扩张?

摘要:网络侵权问题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日益严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界定“网络”一词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书将其限缩解释为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互联网”,而排除适用用于移动通讯网络,这是不恰当的限缩解释,作茧自缚,不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视社会生活现实及发展进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一词的含义应包括PC为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以及5G技术带来的物联网等在内的所有海量信息互联互通网络。

关键词:
  • 网络  
  • 网络侵权  
  • 侵权责任法  
  • 司法公正  
作者:
朱与墨; 何伦波
单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湖南长沙410205;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广东深圳518060; 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郴州423300
刊名:
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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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由湘南学院主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学术刊物,国内刊号为:43-1464/R。创办于1999年,季刊,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其主要栏目有:论著、临床研究、调查研究、临床护理、医学教育、综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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