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具体办法,但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则尚未构建。为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首先须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权利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则对其抵押问题的解决,应该从立法上扩大抵押权的客体、实践中更多地适用物权独立性的规则两方面入手。针对各地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中的瓶颈与困境,解决办法在于鼓励承包农户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股份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以后者为抵押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抵押;在拍卖、变卖等方式无法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之时,可探索强制管理等创新的方式以保护抵押权的债权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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