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四论

摘要:《民法总则》颁行后,非营利已为民事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在非营利与营利的关系中,应当将营利作为组织的一般属性,非营利为需要证明的属性。对于非营利的内涵,《民法总则》采一要件说,即禁止分配利润。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非营利体现于组织目的与结果,主要是对出资人、设立人的要求,组织行为可为营利。作为组织区分标准,即使对于合作社等私法主体,营利、非营利足以构成周延的分类。真正对非营利分类产生冲击的是新型的社会企业。我国未来的《非营利组织法》须深化对非营利概念的理解。

关键词:
  • 非营利  
  • 营利  
  • 禁止分配  
  • 法人分类  
作者:
李政辉
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杭州310018
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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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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