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组织募捐行为的本质是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组织化募捐行动,其不同于求助式的个人募捐,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性募捐。我国社会组织向社会筹资的制度系统,需以"公共性""规范性"为宗旨。克服募捐组织权利异化、保证社会组织筹资之公共精神,要对募捐在组织中输入以及向社会输出的关键节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规管。组织正规性以及募捐在社会组织章程和机关决议中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募捐准入的基础,其解决的是募捐资格和资质问题。取得募捐证后,社会组织持续妥当募捐行为的塑造,还依赖于对募捐组织向社会输出环节"无方案不募捐""封闭的募捐成员管理""开放的募捐形式""适当的商业合作"之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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