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需求与程序供给--兼论监察调查程序的改革思路

摘要:贿赂犯罪案件查办严重依赖口供,办案模式无法"由证到供"转型,且被调查人妨碍诉讼的风险极高、后果极其严重,需要相对较长时间控制被调查人。然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立案条件高、侦查手段有限、讯问程序限制多、妨碍诉讼预防难等程序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初查询问被调查人获取口供的"证人模式"、与纪委"联合办案模式"以及"指定监视居住模式"。这些模式虽然满足了贿赂犯罪的查办需求,但正当性有所欠缺,可能诱发滥权。事实上,犯罪控制理论、程序分化理论,以及打击腐败的客观形势都决定了应当建立对贿赂犯罪的特殊调查程序。监察法通过留置制度、违法犯罪调查一元化、禁止律师介入,满足了办案需要,但在程序设计上溢出了办案需要,改革应当针对贿赂犯罪设置特殊程序的需要为度,包括限制留置适用、规范讯问时间、完善强制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保障有限的律师帮助权。

关键词:
  • 监察体制  
  • 贿赂犯罪  
  • 侦查  
  • 留置权  
作者:
谢小剑
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
刊名:
政法论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

政法论坛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5608/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79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