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目前仅有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得以立案,其原因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缺位和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的差异。美国和德国的法律均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原则上应当包括所有公益组织,并通过设定诉讼能力要求和诉讼前置程序予以适当限制;同时,也应当允许和鼓励基层司法实践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的"试错"和"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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