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要求数据权利体系的界定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之间进行权衡。数据权利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数据形成的多主体性、数据个体对数据权需求的多样性、数据交易的复杂性,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信息和隐私三个层次,相应建立起以“防止损害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综合考虑数据个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并基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基本人权三个维度对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整。

关键词:
  • 个人数据  
  • 权利体系  
  • 防止损害权  
  • 隐私保护  
作者:
李勇坚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刊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11-1131/C。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1979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