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员范围
1、工程技术: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农业技术:从事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作物遗传育种、栽培和畜牧、兽医等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艺术:从事编剧、作曲、导演、表演、演奏、指挥、美术设计、舞台技术、摄像、录音、剪辑、美术等舞台艺术、广播电视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新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出版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摄影、美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图书资料: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档案:各级档案馆及档案部门中从事各类档案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文物博物:从事博物馆陈列或美工、田野考古发掘、古文献及地方史志、古建筑保护研究、文物鉴定、文物技术、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体育教练员:各级、各类体育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中直接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工作的专职教练员。
9、工艺美术:从事工艺美术科研、设计、情报、生产和技艺指导,纺织品品种设计和服装设计,装潢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广播电视播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以播音为主的节目主持人。
二、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相应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三、考试、评审服务机构设置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统一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服务能力的行业学会、协会和有关部门承担。
承担评审服务工作的部门参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文件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组织本系列评审工作,并负责与职称评审相关的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受理申请、颁发证书等具体事宜。
四、证书
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合格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与待遇不挂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凡符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如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参加并通过国家或北京市组织的相应专业、级别的考试、评审。
2、自2005年起,本市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系列,不再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